泰州会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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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会计继续教育篇1:2015年江苏泰州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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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学习时间,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二)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三)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报名。市直、高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售卡地址:泰州市江州南路399号,华林装饰城对面约100米,联系电话:86313920)。海陵区、高港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海陵区售卡地址:泰州市工人文化宫二楼,联系电话:86232507;高港区售卡地址:高港区社保局向南100米,联系电话:86963918)。姜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姜堰区财政局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823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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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会计继续教育篇2:2015江苏姜堰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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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姜堰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区财政局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泰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形式 2015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采取网上远程学习培训、集中考试的形式。网上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各售卡点代售,5月20日开始售卡,11月20日停止售卡。 网上培训机构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网址:http://ce.esnai.net/c/acctaizhou,电话:400-700-1200) 三、培训报名 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到继续教育售卡点购卡。 1、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会计人员到光明会计师事务所购卡(售卡地址:姜堰区罗塘东路208号4楼,联系电话:88230290)。 2、各镇(区、街道)财政所负责辖区内会计人员的报名、登记、售卡、督促学习等工作。 四、收费标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85元/人。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学员修满规定必修课时后网上申请预约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学员在完成规定必修课时后,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仍可以学习其他课程,其不作为考试内容。 必修课培训内容: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解读、管理会计概述、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2015、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3)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普惠金融的发展和创新、银行风险及风险管理、银行信用与债务管理、家庭财务决定中的行为特性分析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公务卡改革政策与实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解读、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详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讲解 (四)农村基层类 新时期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解读、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解读、农村会计热点难点问题讲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台湾休闲农业发展与经验借鉴 六、培训时间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至2015年9月8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七、集中考试 考试为集中机考,考生在网上预约考试时间,凭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当场确认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试(每年限一次补考)。考试时间自2015年9月14日开始至2015年9月26日结束,补考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12月5日结束。 八、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财政局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 九、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学习时间,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二)财政局将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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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会计继续教育篇3:2017年江苏会计继续教育查询网: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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