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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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搬迁补偿标准篇1:2016-2017年甘肃兰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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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兰州农村拆迁管理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2015甘肃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台了!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二、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除了以上几种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搬迁补偿标准篇2:2016-2017年广西南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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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南宁农村拆迁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2016年农村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  宅基地继承问题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来源:今日头条号 爱农帮)  南宁房屋拆迁补偿五大亮点  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房地产市场“一路高歌”,实施6年之久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列配套政策(以下简称《旧政策》)已经严重“落伍”。4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新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已出台,记者采访参与该政策研究的相关专家了解到,与《旧政策》相比,《意见》不仅将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了,而且补偿方式更为人性化。  亮点一:  房屋搬迁奖提高  由原来最高6000元提高至1万元  《意见》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进行协商。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拆迁人的,拆迁人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一万元;  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六千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三千元。  解读:为了鼓励被拆迁户配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政策中,统一将奖励规定为房屋搬迁奖,并按照搬迁时间将奖励幅度在原来最高60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1万元,既提高了奖励标准,也体现了越早搬迁奖励越多的原则。  奖励采取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  亮点二:  选择货币补偿可获更多奖励  在原来补偿的基础上可多获10%补偿款  《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拆迁人可在拆迁分户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  解读:对于拆迁户来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一定比例在安置小区置换房屋。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的拆迁都以鼓励货币补偿为主。新政策中,抛出了“真金白银”,制定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按照这项新的鼓励政策,假如被拆迁人周先生主动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果周先生的房屋拆迁分户评估价为30万元,那么他就能获得上浮10%的补偿,也就是说他拿到手的拆迁补偿款将会有33万元。  亮点三:  临时安置补助凸显“人情味”  货币补偿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9个月  《意见》规定: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从拆迁人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拆迁人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解读:“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9个月,让人感觉更有人情味了!”一业内人士这样认为。在旧政策中,规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仅仅是3个月的时间。而新政策中,因考虑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后,需要一定的时间选房、装修、搬家,而且装修后也不宜马上入住,在此期间需要进行周转过渡,认为旧政策中只支付3个月期限太短。因此,新政策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至9个月时间,更为人性化。  另外,对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旧政策规定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为: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没有考虑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装修期间,仍未能入住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情况,因此新政策也作了较为人性化的调整。  亮点四:  搬迁误工费改为误工费  由原来的150元/次提高到500元/次  《意见》规定: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均按两次支付。因拆迁人责任造成两次以上搬迁的,由拆迁人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其中,搬迁补助误工费按每户500元/次。  解读:关于房屋拆迁方面的补助费用,旧政策中的标准是根据2003年、2004年的市场行情制定的。考虑到这几年物价上涨的因素,在综合现行搬迁市场价格、各类房屋租赁价格的基础上,《意见》对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都作了相应的提高。例如,将旧政策中“搬迁误工费150元/次”调整为“误工费500元/次”,调整幅度较大。据介绍,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被拆迁人不仅因搬迁要耽误工作,而且因拆迁引起的户口迁移、电话网线迁移、办理拆迁证明、小孩转学等,都需要时间来办理,因此将原来的搬迁误工费改为误工费,并进行大幅提高。  亮点五:  确立最低补偿单价制度  保证困难拆迁户有房住  《意见》规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南宁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的,拆迁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拆迁人。  另外,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符合条件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的,按相关规定申购。  解读:最低补偿单价,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最低价格。目前,南宁市一些被拆迁房屋结构较差,年久失修,评估单价较低,而往往这类房屋的所有权人大多数经济状况较差,生活水平低,他们按评估单价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又很难购买到同等面积的二手房用于安置。那么,政府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保证他们不因拆迁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新政策中确立了最低补偿单价制度,规定当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新政策中的最低补偿单价时,拆迁人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其实,这一款的设定,也就是为了保障困难拆迁户房屋被拆迁后的住房问题。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也就是按保证被拆迁人能在较次的地段购买到二手房的原则来制定,分别不同地段定价。比如,五级地段参考的是目前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而其他各级地段的最低补偿单价在此基础上参考的是各地段土地价综合确定。

农村搬迁补偿标准篇3:2016-2017年贵州贵阳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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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贵阳农村拆迁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 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第十一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第四章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  第十三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根据省**《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  第十四条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标准金额享受。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农村土地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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