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房条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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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买房条件2017篇1:2016-2017年四川成都限购房入户政策,成都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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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都限购房入户政策  在中国户籍一直是人们非常看重的一件大事,现在随着各地户籍政策的放开,办理户口的途径也增加了很多种,其中购房入户是采用最多的一种。下面我就将我办理购房入户流程中的一些手续及心得总结成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经验,少跑一些冤路。  首先,如果你想以购房入户那么你必须在成都市购房,是否按揭无所谓,是否二手也无所谓,但是有二你必须具备,一是购房面积、金额和入户人数一定要严格按成都市公安局的《购房入户须知》办理,(建议购房时一定要多买几平米,如果交房时实际面积没有达到你所能入户的面积,那可是很冤枉的噢,所以哪怕多花一点钱也要保证以后办理的顺利性呢。听说就有一位女士因为开发商提供的实际房屋面积差1.5平米左右(小区网 论坛)没有达到原90平米的要求,使其不能顺利入户呢)。二是一定要在成都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这可是你为成都市所做贡献的证明,只有这样你才可能在以后享受到成都市的一些相关福利,比如:失业救济与补助等。  明确以上二件事项之后,你就要开始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了,下面我们一一介绍。  1、明确你所购房的管辖区域,这样你才可以明确到哪个公安局办理。(一代天骄(小区网 论坛)是成华区,但到正府街办证中心去办也是一样的)  2、前期咨询阶段:在明确了预落户区域后,前往所在区域管辖的公安局领取《购房入户须知》和《入户申请表》,一般购房须知上都(小区网 论坛)已明确写明了如果办理入户手续。你所要做的就是按须知上的要求开始着手准备相关资料。(这个很重要噢,最好能亲自到现场问问警官,具体事情具体对待嘛,不过你一定要有耐心噢,警官们可是很吝惜语言的噢)  我的经验是到正府街办证中心咨询比较好,成华区办证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极端不熟,态度还极其不好,问了白问,还白跑路。  3、资料准备阶段:  1)到开发商那里开具全额发票原件(此项适用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全额付款完毕的购房者),按揭购房者须提供《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对于已取得房产证的就自然取得发票了。  2)到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具《入户证明》。此证明主要是需要提供你所购房屋的具体地址及门牌,这将作为你新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地址。如果你所在的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详细地址,那么你就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最新规定,物管入户证明还不够,必须要开发商出具地址证明,然后派出所才给你出具地址证明)  3)户籍证明原件。光有户口本原件是不够的,你必须到你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  4)购房合同、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还需落户家人那么需提供亲属证明,并且需要本人亲自到场。  5)到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祥会保险证明》。办理此项证明时要看你所交纳社保的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原则上省上注册的单位要在省社保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合同》的审定上,市上注册的单位要在市社保劳动保障局上办理《劳动合同》的审定。劳动合同审定后,再按单位所交社保地(省社保或市社保开据证明)。  成都市五城区拓展的入户条件  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  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  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买房条件2017篇2:2016-2017年四川省农村户口买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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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四川省农村户口买房  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3-5万元,也就是这样标准了。  2、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在2015年5月国家出台计划取消农业户口的意见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  3、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国务院于2014前7月29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第三条指出,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农村户口”进城买房可获补助?  近日,一则有关“农村户口”进城买房,可获6000元钱政府补助的传言,在融安县一网站上成为焦点。记者从该县有关部门了解到,传言存在误读。实际上,进城买房可获政府补助的受益群体,仅限于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搬迁对象,并非所有农业人口。  10月20日,网友“大将汉子”发布帖文后,引发了当地网民的诸多猜测,而“大将汉子”本人则称:“不知此事是否属实”。回帖中,有网友认为,地方政府发放补助,鼓励农业人口进城买房,是在楼市低迷背景下的救市措施。  为了核实网络传言,昨日,记者采访了该县政府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称,融安县政府从未出台有关“农村户口”进城买房可获补助的相关文件。他认为,这则传言可能与前不久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广西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并建议记者向该县发改局进行咨询。  融安县发改局主任苏树周称,符合《方案》要求的五类农村人口,的确可获建房和基础设施补助。例如融安属于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居住在石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且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村人口进城买房,就有机会获得相应补助。  《方案》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搬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户口在所在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取得所购房产产权和同时完成户口迁移,这样方可获得购房补助。原则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1.2万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其他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6000元给予建房补助。

成都买房条件2017篇3:2016-2017年四川省公积金贷款购房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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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四川省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 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  (三) 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 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 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 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情况;  (二) 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情况;  (三) 监督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未在其主管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职工工作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的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 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10%;缴存比例超过 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各市州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该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到原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市州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十八条 中央、外省市及省属驻市州单位,在工作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工作所在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一) 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缴存;  (二) 使用支票、银行卡、委托收款、现金等方式缴存;  (三) 使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 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 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 缓缴、漏缴的;  (六) 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任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七) 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 30 日内为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 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 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 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 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并发给对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 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 年度终结,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管理情况;  (三)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缴存单位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义务,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  
  (二) 未在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的;  (三) 未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的;  (四) 未按规定为缴存人计息的;  (五) 未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六) 未为单位和缴存人建立相应查询核对制度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将支持个体工商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去年以来,四川各地相继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部分市(州)明确了政策执行期限。四川省住建厅29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州)认真梳理,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去年四川全年释放公积金997亿余元,化解了31.7%的商品房库存量。下一步,四川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0%以上。(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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