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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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知识一:统计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政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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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政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1.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政策要保持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通常只能借助于供给方面的政策。由于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长期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和生产要素的效率,因此,刺激长期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刺激资本形成的政策、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和增加劳动供给的政策。资本的形成或资本积累意味着资本存量的增加。资本存量的持续增加是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把经济增长提高一个百分点,资本存量需要增加几个百分点。资本存量的高增长需要持续的高水平的投资支出,而为了维持持续的高水平的投资支出,就必须增加储蓄,包括私人储蓄、政府储蓄或公共储蓄,也包括引进外资。因此,一切影响私人储蓄、公共储蓄和引进外资的政策都会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长期经济增长。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已经进入后工业化的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的源泉主要来自于技术进步。一个国家或地区技术进步的水平,主要取决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然而,教育和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业。如果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私人和企业在教育和科学研究上选择的投资水平一定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显然,这需要政府对该部门进行投资。因此,政府对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门的投资政策是影响一国技术进步进而影响该国长期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同时,与技术进步相关的其它政策对长期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有关技术创新的政策和专利制度、受政府政策影响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以及产业政策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技术进步和长期经济增长。劳动供给也是影响一国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劳动供给的状况取决于人口增长的状况。如果一个国家的人口增长率过高,导致劳动供给过剩,就会减少人均资本存量,从而必然使人均产出水平降低。相反,如果人口增长过慢,存在劳动供给的严重短缺,也同样会对经济增长起制约作用。人口增长率的高低通常是和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的,低收入国家的人口增长率通常高于高收入国家的人口增长率。因此,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人口政策,对于保持长期稳定、持续的经济增长也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1)科教兴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化社会以后,目前又开始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一经济形态的演进过程中,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已越来越被世界经济的实践所证明。虽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但任何一种技术进步都是体现在资本或劳动力等要素投入之中的,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依附的“外生变量”。因此,要发挥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把科学技术与生产要素的投入有机地结合起来,使高技术产业化,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占优势的产业结构逐步向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占优势的产业结构转变。教育是基础。要实现技术进步的战略目标,必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和前提。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仅仅是因为技术进步依赖于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专门人才,而且人力资本或知识积累已成为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在现代社会,国际间的激烈竞争虽然表现为以综合国力为基础的竞争,但实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和教育的竞争。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一是要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要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二是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 (2)可持续发展战略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有146个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的第一次环境会议,发表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并签署了几个单项环境保护公约。这次大会和通过的文件,提出了建立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同年7月,我国也开始组织编制《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以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重要条件的。其目的是使经济发展同人口增长、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适应,实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中推动经济发展,并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所面临的问题。经济增长离不开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人,也离不开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供给,更离不开环境的支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又是一个正处

经济与知识二: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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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1)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2)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4)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让与他人,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两个人。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利,则地役权亦包括在内,例如,在需役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得行使地役权,不能单独将地役权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单独以地役权抵押、出租。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在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续。例如,甲地在乙地有通行地役权,后来甲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则丙、丁两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仍得各自从乙地通行。但如果需役地的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需役地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就需役地的该部分存续。我国物权法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例如,甲地南部的住宅与乙地毗连,在乙地上设有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南部分割给丙,北部给丁,那么该项地役权仅能为丙存续而与丁无关。在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就分割后的各地块存续。例如,甲地在乙地上设有排水地役权,以后乙地分为丙、丁两块地,甲地仍得对丙、丁两块地行使地役权。但依地役权的性质,其行使只关系供役地一部分的,则地役权仅对该部分存续。例如,甲地在乙地有汲水地役权,以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只有丁地有水井,则甲地的地役权只存在于丁地。二、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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