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住房公积金查询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8-07-21 18: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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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辽住房公积金查询]内蒙古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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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
2. 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方60%、瓦房60%)。
3. 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 其中: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的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4. 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账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上述1、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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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辽住房公积金查询]内蒙古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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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 (二)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除外)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 (三)职工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担保的借款人未清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条件,职工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配偶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或电汇方式转到管理中心。 第十条 职工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时也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购房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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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辽住房公积金查询]内蒙古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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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几点要求: 1、职工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并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职工购买一套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自贷款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清还贷款本息。 3、职工符合以上几项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的,只允许申请清还贷款提取;职工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其公积金。 4、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提取时另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5、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另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所需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字迹、印章清晰,易辨认。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单位介绍信、住房公积金手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不能办理的,职工配偶办理(死亡提取除外)或职工委托他人办理。职工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另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6、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户口迁出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提取的,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死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另需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8、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9、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拆迁安置合同(协议),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10、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11、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翻建证明材料。 12、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清还贷款本息凭证。 13、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1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1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16、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人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当年的医药费清单,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17、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出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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