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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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论文】

专利权质押贷款论文(一)
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探讨

【专利权质押贷款论文】   [摘要]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经出现已久,但是,其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其并没有使我国中小企业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文章主要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专利权质押的效力、融资难的现状、原因,从而给出有益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理论完善做些贡献。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效力;问题;出路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86-02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内涵
  “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在我国质押有两种形式: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其是一种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必然会对促进资金和商品流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之所以能够质押是因为其有物权性,可以对抗质押的专利权人和第三人。因此,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的财产权向金融机构作质押从而取得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中,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二、专利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专利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不断增多,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水平仍然较低。我国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他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今年来,在由制造型企业向自创型企业的转化中,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其通过技术创新取得了大量专利。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资金短缺,因而虽然其申请了大量专利,但是这些专利无法得到进一步开发并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企业从中受益较少,社会经济效益也得不到提升。专利质押贷款的出现,为中小企业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提供了途径。专利质押贷款开始正式出现在我国信贷市场上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但是,据学者调查的数据显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规模与我国每年银行庞大的贷款规模相比较,所占比例很小。因此,专利质押融资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下面将逐一分析我国专利质押融资难的原因,从而找到解决办法,以期为专利质押理论的发展做些贡献。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难的原因
  1.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
  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主要涉及《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诸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担保法》、《物权法》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另外,《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尽管是针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出台的一个办法,但其效力等级比较低,针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情况往往也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协调性。如《物权法》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这些立法上的不完善也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实践中专利权质押融资比较困难的现状。
  2.专利权价值量难于评估
  专利权价值量的大小由诸多因素决定,但是,最主要的是法律、技术、经济等因素决定。“法律因素主要包括专利权是何种类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专利权是否过期或者即将过期以及专利权的实施状况;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的成熟度、专利技术创造性的大小、专利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和行业;经济因素主要包括成本因素、市场因素、风险因素。”。这些因素中每一个因素的评价都存在风险,所以整体的专利权价值量的评估就变得比较难。另外,专利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其潜在的盈利能力,所以,在具体设立质权的时候,出质人和质权人只是对出质专利价值量的一种预期值,这种预期一般是模糊的、大概的。预期与专利权的实际价值量必然会有出入,从而就有可能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充分实现。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难以预测,所以会影响债权人即金融机构开办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信心。
  3.专利变现难的风险
  金融机构毕竟是营利组织,一旦贷款逾期,银行首先考虑质押专利的变现问题。变现不仅需要考虑专利权的价值问题,还要考虑是否有人需要这一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有价值,但若无人需要,那么也不能变现;若有人需要,但是价值贬损,那也会影响变现。所以,这两个因素都必须考虑到。目前,很多各省市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交易不够活跃,很多企业对专利的认知度不高,因此,即使有专利资源,交易量也严重偏低。所以说,“一旦专利质押贷款失败,银行依靠专利变现来偿还贷款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如此一来,银行就不愿意铤而走险,这是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出路
  (一)完善立法,增强专利权质押的可操作性
  1.立法需要体系化
  我国现行的专利权质押立法需要梳理。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将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的一种利用方式列入,对其进行法律界定,并对其设定方式进行明确。对于专利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内容。同时注意专利法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协调,删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与专利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2.赋予出质人对专利权转让、许可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欠妥。质权设立的目的即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能够实现。
  与其他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在于其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被质押的专利权而获得收益。若不对被质押的专利权进行转让、实施、许可实施那么,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将无法实现,限制被质押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实际上限制了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从而会导致出质人的偿债能力得不到保证,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不允许出质人转让、许可专利忽视了质权人的利益。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限制出质专利权的实施在于防止出质人的转让、许可实施危害质权的实现,损害质权人的利益。然而,通过损害出质人的权利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是行不通的。首先,限制出质人转让、许可其被质押的专利权,会导致出质人无法从被质押的专利权中获得利益,这会影响其偿还质权人贷款的能力;其次,专利权的价值是对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可能在实现质权时,其价值量已经减损,远低于其设定时的价值量,那么此时吃亏的就是质权人。因此,从质权人的利益有效得到保护的角度看,立法者限制出质人转让、许可被质押的专利权的制度设计不合其意。   3.着重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之所以专利权质押融资难,主要是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即金融机构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要想让专利权质押融资真正活起来,就必须加大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使其原意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前面已经提出应该取消对出质人转让和许可专利权的限制。但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这种转让和许可不适无限制的。对出质人应规定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质权人权益的实现。(1)应规定专利权人(出质人)对质权人的通知义务。该义务是指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针对专利权的任何行为,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自己实施等都应该如实告知质权人。质权人有知悉这些行为的权利。因为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及代位物,出质人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所获得的许可费、转让费等都会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2)应规定专利权人将出质期间专利权收益提存的义务。规定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或许可专利,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那么,为了质权人的债权真正得到实现,有必要规定出质人对转让或许可专利所得进行提存。(3)应规定专利权人的善管义务。专利权不同于一般的质押物,一般的质押物多为有体物,一般由质权人保管。其损害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因为若是质权人损害质押物,就会影响其债务的偿还。所以只要质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可,出质人不必有什么特殊的针对出质物的管理义务。专利权质押比较特殊,其是无体物,出质期间可能被侵权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也可能因未交纳专利年审费用而终止。所以,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应规定专利权人的善管义务。善管义务主要包括: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义务,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时积极应对义务,被侵权时及时诉讼的义务,出质期间不得放弃专利权的义务等。
  (二)政府定位
  1.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主要靠市场的自我调节,但是,市场的自我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这时政府的宏观调控就必不可少。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相结合,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特色。同样,在专利权质押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也相当大。政府为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创新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是政府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职能,是不可缺少的服务。由于银行担心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巨大风险,所以一般不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中小企业,所以,政府可以针对这一问题设立专项风险资金,给银行一定的信心,让其知道在专利权变现出现风险时有政府为其提供帮助。这样,银行可能会愿意尝试为专利权质押这一融资形式提供土壤。
  2.可以由各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聘请这方面专家在进行专利权质押前先对申请专利权质押的项目进行评估遴选,对于一些技术不成熟、产业化困难、市场前景不好的专利技术就将其排除在可质押的财产范围外,这样就减少了银行在专利权质押中的风险。
  3.完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上面已经论述了专利质押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专利的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所以,要使专利权质押融资市场活跃,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我国在专利评估上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政府应完善专利评估市场的相关制度。首先,应制定专利评估相关的操作规范;其次,应规范评估中介结构;最后,应培养出一批进行专利评估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专利权质押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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