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

来源:创业故事 时间:2017-07-28 17:28: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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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下面是www.01hn.com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供大家参考!

  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

  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1

  为了讨债,4名男子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去解决,却使用不正当手段,结果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前天,这4名男子分别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4个月。

  2011年9月,武汉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武汉市一银行上班的赵某,向赵某借了300万元。到2013年底,赵某找到李某,要求其还债,连本带利共要还1700万元。李某觉得利息太高,而且自己没有这么多钱可还,便与赵某协商还款事宜,但双方一直就利息问题谈不拢。后赵某得知李某已嫁到虹桥镇,便让自己的丈夫周甲到李某及其老公朱某位于虹桥镇的住宅要债。

  周甲,男,湖北人,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先后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周甲多次向朱某催讨债务,几经沟通始终协商不下后,周甲于2014年3月先后叫来多人到朱某家中要债,朱某多次劝离未果。3月10日,朱某母亲到朱某家打扫卫生,要债的人乘机走进朱某家,不愿离开。接下来,周甲派人分批轮流住在朱某家。3月22日晚,朱某从武汉出差回家,看到这些人在他家吃饭,房间里还有简易床。朱某对周甲说,这些债务是他妻子婚前的债务,跟他没有关系,希望周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劝周甲他们先离开,但周甲表示拿不到钱是不会走的。朱某没有办法,只得住到自己父母家。

  3月31日前后,李某和赵某的债务纠纷起诉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赵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受理了该案。朱某想既然法院受理了该案,周甲他们没有理由再住在他家。

  4月5日17时30分许,朱某带人到自己家中,要求受周甲指使住在他们家的花某、杨某、周乙等人离开,但他们拒不离开。后双方发生冲突,朱某报了案。

  在虹桥派出所,李某和赵某达成还款协议,李某分别在今年5月28日和8月28日前分两期偿付赵某共计750万元。朱某出具谅解书,对周甲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周甲、花某、杨某和周乙4人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5月22日被提起公诉。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甲等4人非法侵入朱某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周甲、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决周甲等4人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周甲、花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杨某、周乙拘役4个月。

  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2

  前天下午2点多,家住南京市鼓楼区北崮山附近一小区的市民肖女士报警,称有两名男子住在他家里不肯走,至今已有一周时间了,但她丈夫不在家,现在家里只有她一个人住,觉得很不安全。

  民警接警后赶到肖女士家里,据肖女士介绍,家里来的这两个年轻人在她家里住了六七天,已经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据其中一个小伙讲,肖女士的丈夫欠了他们有数百万元的债务,而他们这些钱也是从别人处借的。现在要过年了,只得找孙某要债,但孙某一直不见人影,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对于住在肖女士家中这么长的时间,两名男子没有否认,他们称自己带了牙膏牙刷,住在她家中,并没有为难孙某家人。只是希望找到孙某,讨回这笔债。

  民警了解到,这两名讨债的小伙子跟孙某是老乡。前一段时间,他们听闻孙某在外面欠有超过千万的债务,为了能及时讨回自己的欠款,他们多次联系孙某,对方却一直不露面,便决定住到他家里讨要。对此,肖女士称这些天来,丈夫也在外面跟别人要钱。她说丈夫是做工程的,欠两小伙子的钱是不假,并没有赖账,但小伙子也不能住到家里来要账。几天前,她孩子和母亲跟她住在一起,人多安全感也强一些,也就忍了。但为了不影响孩子,母亲带着孩子住到亲戚家了,现在家里就只剩下她一个人,她觉得很不安全,要求两个小伙子搬出去。

  出警的民警看了小伙子出示的欠条,上面确实为孙某写下的,民警发现欠条上标明的还款日期目前尚未到,提前还款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强行住进别人家里要钱是不妥当的。如果到期对方不能还款,小伙子还可以拿着欠条走法律途径讨债。随后,两名小伙子同意离开。

  然而,当天晚上,他们又派了一个朋友守在孙家门外,有些害怕的肖女士再次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这名男子也是债主,孙某共计欠他们高达800多万的欠款。无奈之下,肖女士只得联系丈夫,她丈夫也在电话里承诺,将在年前还掉这些欠款,对方这才撤离。

  上门讨债的人骚扰家里3

  【要点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业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后,石毅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毅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属补偿协议,苏敏家属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审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七天,郝伞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苏敏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

  【评析】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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