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

来源:创业资料 时间:2017-07-29 20:14: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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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下面是www.01hn.com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供大家参考!

  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

  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1

  公司租用的个人车辆,属于个人动产租赁行为,交纳增值税,应该去国税开发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为17%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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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租赁发票的税率各地不一样,一般月租金5000元以上,综合税率为9.7%左右;5000元以下的,综合税率4.1左右。

  二、租赁收入涉及的税金

  1、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月租金收入在1000--5000元以下(各地不一样)的免征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税率3%。

  4、印花税:

  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5、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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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yq135333 | 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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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交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财产租赁所得)。

  假如租金收入是10000元,那么:

  应交营业税=10000*5%=500元

  应交城建税=500*7%(假如你是在市区,还有5%、1%两档税率,根据地区不同而不同)=35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0*3%=15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0-500(营业税)-35(城建税)-15(教育费附加)]*(1-20%)*20%=1512元

  共应缴纳税金=500+35+15+1512=2062元

  开发票不难,具体交税一般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可以到地税大厅咨询一下。同时要提供合同等资料。

  个人车辆租赁发票税率3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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