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贿选现象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0 09:20:4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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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票贿选现象(一)
防止拉票贿选的几点建议

组工之声:

防止拉票贿选的几点建议

为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对拉票贿选应该做到早预防、早部署。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在思想上遏制拉票贿选。充分利用标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强化对干部的警示教育。教育每一个党员干部,决不能靠拉关系、搞人身依附,以非正当的手段“想官”、“谋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即使达到了目的,也是品行龌龊,被世人唾骂,有朝一日东窗事发,将受到党纪政纪的严惩。另一方面,对干部进行正面教育引导,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积极引导参加换届推荐投票的人员客观公正对待手中权力,使他们认识到民主推荐既是一项民主权利,更是一种神圣职责,不以好恶恩怨出发,不以感情代替原则,不填友情票、同情票、地域票、资历票、关系票,确保从思想源头上防止拉票贿选现象。【拉票贿选现象】

二是规范程序,科学选人,在行为上抵制拉票贿选。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探索把群众推荐、班子评价、考察中群众评

价、考察组评价结合起来,合理分配权重比例,运用数量线性分析法考察了解干部,推进领导干部社会评价、民主评议、民意调查制度,将干部的得票情况与干部的平时表现、工作实绩与群众的“口碑”,与工作中的“奖杯”有机结合,客观公正地综合评判,获得真实的考察信息,为正确任用选拔干部提供真实依据,让拉票贿选的投机钻营分子无生存的土壤。引入公开竞争,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多给参与竞争者提供一些合法、公开表达个人意愿的平台和渠道。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背地里的行为就失去了意义;也可以让被选举人与推荐选举人见面,通过介绍情况、述职、答辩或发表竞职演说等形式,形成依法、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再一个问题,是从目前基层的情况来看,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参加的不知情、知情的参加不了”的现象。为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以扩大人民群众在换届选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常委会票决、全委会票决、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扩大民主范围,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拉票贿选现象。

三是界定标准,严肃查处,在结果上处制拉票贿选。投票【拉票贿选现象】

是实现现代民主的基础和前提。票决制也越来越普遍地运用到选人用人上来,要想透过票决公正地评价一个干部的民意,必须客观公正地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和思想,干部向选民介绍自己、推介自己与拉票贿选区分开来,建立科学的拉票贿选的认定标准,扩大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用人的决策权建立在多数群众拥护和公认的基础上,让人民群众决定取舍。还要建立科学的防止拉票贿选的信息、举报受理机制,切实加大对拉票问题的举报查核力度,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80”举报电话的作用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要发挥公示的监督作用,在干部考察对象公示中,专门将考察对象是否有拉票行为列为举报的重要内容。对于拉票贿选者,一经核实,绝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姑息纵容。在制度逐步完善和代表素质有待提高的今天,还需从党纪政纪和法律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同样视为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四是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在长远上抑制拉票贿选。把扩大党内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工作机制,建立党代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关、常委会是最高执行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可以交叉任职,建立党代表对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和监督新机制,确保党代表切实行使党员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代表的职权,充分发挥党员代表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制度和机制上切断不正之风存在的根源。(共青城市委组织部张石松)

拉票贿选现象(二)
如何解决拉票贿选问题

如何解决拉票贿选问题

作者:管群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840

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坚持以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为改革方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民主推荐、选举中出现了“拉票”、“贿选”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充分重视。

【拉票贿选现象】

一、拉票贿选产生的原因分析

推荐(选举)当事双方既有心理动机不纯的问题,也有民主素质不高的问题。就被推荐(选举)人而言,主要有几种不正确心理:1、牟利心理。多数拉票贿选者把权力视为一种资本,因而采取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寻求支持,谋求官位。2、投机心理。由于相关制度和机制尚不完善,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定性和整治不到位,有的拉票贿选者认为法不足畏,产生了“毕其功于一役”的投机心理。3、怀疑心理。有的干部认为仅凭实干不一定能够得到提拔重用,对组织缺乏信任,加之不少地方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简单以票取人的倾向,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各种手段拉票贿选。4、怕吃亏心理。有的干部平时表现不错,群众威信也不低,对拉票贿选行为也很反感,但看到或听到个别人通过拉票贿选成功了,担心自己不拉票会吃亏。就推荐(选举)人而言,由于有的民主素质不高,给拉票贿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有

几种情况:1、权利意识淡漠。一些推荐(选举)人不重视和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认为行使权利只是走形式“画画圈”,有的习惯“揣摩意图”不敢表达真实意愿。2、民主能力不强。有的没有鲜明的原则立场、是非标准,缺乏参政议政、行使权利的知识和能力,投票随意性大。3、功利心理较重。有的以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甚至明知被推荐(选举)人存在严重缺点和较大问题,却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主动或被动地参与了拉票和贿选。4、逆反情绪滋长。少数地方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甚至关系比较紧张,这种情绪反映到推荐、选举中来,表现为推荐(选举)人对组织提名推荐的人选产生“抵触”心理,进而把票投向拉票贿选者。

制度机制建设的滞后尚不适应扩大民主的要求。1、民主推荐工作中,《干部任用条例》对如何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其标准和尺度如何科学把握,尚无明确界定,从而形成有的地方和单位把“票高”简单视为尊重群众选择;有的推荐“票”的运用未能与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有机结合,片面认为只有“取票最高”才能服众、才好交待,只能机械地按票数多少确定人选。2、推荐(选举)当事双方的范围界定存在漏洞。在推荐中,《干部任用条例》对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规定还是局限在“特定的群体”,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存在天然的利害和利益关系,打招呼等非正常行为的实施并不困难。实际操作时,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或失之于宽,关联度、知情度不够容易造成选

择的随意性,有的甚至把“合意”的就作为扩大参与的对象,或失之于窄,“圈定保险人”,让拉票贿选行为有机可乘。在选举中,相关法律对代表联名提名人选的规定,只有联名人数上的要求,没有对联名提名候选人的素质条件、资格及审查等作出制度的规定,使拉票贿选者“操作”难度不大,容易造成努力工作不如努力拉票的错觉。3、民主推荐(选举)方法还显粗放。推荐中惯用的大会集中方式时间过短、提供的材料过少(一般只有干部名册),推荐测评内容设置过于笼统、民意分析偏重定性,参加推荐的人员对拟任职位能力、素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不清,对人选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了解不够,难以作出理性选择,极易受到非组织活动的影响。在选举特别是基层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一般只介绍工作简历和基本情况),没有足够的信息对候选人的优劣作出判断。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民意盲目、随意、变形,为拉票贿选投机行为留下空间,给拉票贿选者的成功提供机会。4、缺乏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平台。长期以来,对引导依法有序竞争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关注不够,推荐(选举)当事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被推荐(选举)对象如何进行自我推介,以正当的方式争取民意支持率缺乏平台,也缺乏规范。随着差额推荐、差额选举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广泛运用,有差额就必然有竞争、有落选。如果缺乏合法有效、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非组织活动、不正常手段,甚至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成为参与竞争的一种途径。5、组织领导不到位。在实际工作

中,有的片面强调民主,而忽略了对推荐(选举)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必要的正面引导,造成对人选的认识难以统一思想;有的不重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致使干部群众对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有的对推荐和选举中出现的非组织活动、异常迹象,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这些都客观上为拉票贿选活动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刚性约束不力,处理力度不够。1、对拉票贿选行为尚无明确规范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拉票贿选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形成结果没有统一规范的描述,现实生活中拉票贿选情况比较复杂,对拉票贿选的行为有的难以定性,即使定了性,有的也不易作出裁量和处理。具体工作中,给准确区分正常的人际交往与别有用心的笼络、区分主观故意与主观无意、区分违法违纪与工作方式不当以及甄别拉票贿选情节轻重等造成一定难度。2、对拉票贿选行为监督处理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如,对民主推荐中的推荐人应该承担的推荐责任及责任的追究无明文规定,有关法律对于拉票贿选行为的追究也着重在对拉票贿选施动者的处理,对接受贿赂、出卖选票一方的处理缺乏制度约束。对选举中选举人进行监督、罢免的规定过于空泛,对怎样监督、监督什么行为、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以及如何查处等一系列问题尚无系统规范,等等,这些都让拉票贿选当事双方心存侥幸。3、缺乏对法规体系的整体设计。推荐、选举中的约束力,有时以“讲话”交待纪律,以“通知”来强调纪律,对拉票贿选行为的处罚缺乏法律

法规的刚性支撑。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往往对拉票贿选现象,轻描淡写,未对拉票贿选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二、对策建议

解决拉票贿选问题,应紧紧围绕使干部推荐和民主选举中当事人不愿拉票贿选、不敢拉票贿选、不能拉票贿选、不必拉票贿选四个方面来研究,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愿拉票贿选。明确思想政治和民主法制教育的重点。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在推荐中,推行推荐干部实名制,强化推荐人的推荐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推荐结果与大多数人推荐出来的结果相对照。在选举中,条件成熟时,要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使被选举人和选举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牢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监督的关系。同时,大力提高推荐(选举)当事双方的民主素质。二是规范程序,完善方法,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能拉票贿选。三是坚持民主公开,阳光操作,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必拉票贿选。最后,还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让推荐(选举)当事双方不敢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行为及责任追究进行明确界定,研究监督和追究的具体办法,完善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对拉票贿选行为的惩处力度。

拉票贿选现象(三)
南充拉票贿选案反思发言稿

南充拉票贿选案反思发言初稿

南充拉票贿选案是一宗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案件。在党中央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学习中,将南充拉票贿选案作为反面教材进行反思教育,我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以严和实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一、案件原因分析【拉票贿选现象】

从南充拉票贿选案暴露出的问题看,既有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有违反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的问题,既有思想作风的问题、也有制度机制的问题,既有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总结反思、汲取教训。通过认真分析该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个人利益至上,对错误行为立场暧昧,态度摇摆,忘记了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做人底线和党性原则。二是践踏法纪红线。纪律和法律始终要利剑高悬,但本案中他们心存侥幸,忘记党纪国法,公开公款贿选,害人害己,最终受到严惩。三是主体责任缺位。出现一个地方大面积的贿选事件,主要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如果不问责主要领导,党的声誉就被毁了。四是干部选任制

度不完善。由于缺乏正确的用人导向,片面理解必须“票数过半数”,导致“以票取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南充案件的集中爆发,也需要我们在干部选任制度上要反思和完善。

【拉票贿选现象】

二、案件反思教训

我们应该从南充拉票贿选案中汲取教训,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深刻认识南充拉票贿选案的严重危害,通过剖析反思,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违反党纪国法对党和人民事业造成的严重危害;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违纪违法危害更甚、影响更恶劣,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以“三严三实”标准激励自己、要求自己。

三、案件经验总结

我们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和好干部标准,加强党性修养、恪守从政道德,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一是树立人生正确的价值取向,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坚守共产党员的精神家园,要始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要信念坚定,光明磊落。二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务实清廉的引领者。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和党纪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纪范围内活动,时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时刻牢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不要挑战公

权力,牢固树立“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纪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努力在行动上争先锋、当模范、带好头。三是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做正风肃纪的担当者。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对履职不力的严肃问责,坚决处理。四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做政治清明的践行者。完善人事工作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认真贯彻“好干部”标准,把善于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善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地落实的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坚持党要管党原则,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强化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我自身作为党员,应该紧跟党的脚步,应该通过学习研讨、查摆剖析,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检身正己,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基本遵循,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要拧紧思想“总开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锤炼,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制度意识,把“不逾矩”的红线刻在内心深处。要履职尽责、敢于担当,把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模糊认识及时引导,对错误观点予以驳斥,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拉票贿选现象(四)
理解“解恨”:农民上访态势变化的原因分析

  〔摘要〕本文采取马克斯・韦伯的“理解”〔1〕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作为思考问题的方法,以此对中央反腐前后进京的农民上访态势的变化来观察和反思既有的乡村政治与治理问题。以北京东庄(上访村)为例,比较发现,2014年以后,上访农民的数量有所下降,并且农民对于政府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党的形象也因反腐而提高,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民因为反腐而得到了“解恨”;另外一方面,农民看到了中央惩治“苍蝇”的决心,并相信党和政府能够解决好。研究得出,用制度防止“苍蝇们”以腐败的形式伤害农民利益,才是“息访”的关键。

  〔关键词〕村干部腐败;农民上访;反腐;北京上访村;解恨;全民反腐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4-0096-06
  一、 问题的提出
  201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782件53043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7%,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3660人,依法对周永康等24名省部级以上官员立案侦查,抓获和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64人。〔2〕为此,有媒体将2014年称之为反腐元年。〔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魏颖认为,腐败现象的滋生,不仅会降低人们的道德水平,更会损害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从而降低其行政职能的发挥。所以,反腐工作迫在眉睫。
  回溯既有的“文件政治”〔4〕可以发现,在十七大报告中,我们第一次看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概念被提出,反腐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及其政治形象,开始被注意起来。因为,其不仅仅只是关系到形象或者执政能力的问题,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问题。〔5〕
  基于此,到了十八大,中央对于反腐工作抓得非常紧迫,仅仅2014年就落马了24名省部级干部。但是,《人民日报》(2014年5月6日)发表了《打老虎不打苍蝇不能消除腐败产生的基础》,该文指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只能是养虎遗患,严重损害党和国家肌体健康”。正如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说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6〕从目前来看,“老虎”被揪出来的比较多,但是“苍蝇”却还没有多少,或者说,惩治底层腐败问题,还没有完全触及到。①而现在地方干部的腐败数额,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惊人。《从“巡视清单”看五大突出腐败问题》〔7〕一文中,就有类似的表述:今年中央首轮巡视曾发现,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由于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腐败行为往往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巡视发现,广西基层干部“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江苏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上海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小官贪腐”;河北“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浙江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突出;西藏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同时,笔者在《我国农村村干部腐败问题亟需解决》〔8〕一文中说道:“以我们走访的湖北中部城市H镇而言,一个农民年收入也就3万元左右,而当地一个镇的干部,光是每年花在三公经费上的数字,就远远超过这个钱的10倍,至少是30多万以上。而单靠政府的这点财政工资,许多地方村干部、镇干部是没法如此奢侈消费的。”
  面对如此境况,“苍蝇式腐败”对于党和政府之危害,在笔者看来,同样也显得非常严重,因为村干部的腐败或者地方干部的腐败,会导致农民权力代理人的不满,而授权其代理权力的正好就是上级政府。②虽然,农民如今依然觉得“中央都是好的,地方都是坏的”,③但是他们也会逐步地认识到,中央对于地方的“苍蝇式腐败”不治理,不管不问,就是失职,甚至觉得地方干部的腐败,权力作恶所导致的“不公”,农民会加以反抗,而不会继续忍受。比如说,农民上访就是典型的反抗行为。一方面,上访本身是政府规定的合理性利益诉求渠道,是正常化的,非暴力化的反抗机制。另一方面,从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可以得知,上访对于地方干部虽然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效果不大。但是,农民上访依然会把地方干部的“腐败问题”裹挟在上访材料当中加以举报,甚至上告到中纪委等,以此扳倒腐败分子和腐败的地方干部。以“小农理性”的角度看,这类的策略,对于农民而言,是巧妙的利用了中央对于腐败的零容忍的态度。至于是否查处被告发的官员,农民虽然很期盼,但是,权力又不在他们手中。所以,以上种种事实和问题都让我们不得不思索,基层干部的腐败作为苍蝇式腐败的一种,其所导致的农民上访,到底是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强关系?也就是说,农民上访到底受多大程度的村干部腐败的影响?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农民上访,特别是集体行动的农民上访,必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小的冲击,这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现在学界依然还没有太过于注意这一问题。
  二、 中央反腐前后与农民上访态势的变化
  从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反馈情况来看,所涉及的广西、青海、上海、西藏、浙江、河北、陕西、黑龙江、江苏、四川等10个省区市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院、一汽集团3个单位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问题:第一,官商勾结,“身边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二,“一把手”涉案“能人腐败”;第三,苍蝇式腐败与“小官巨贪”;第四,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第五,拉票贿选和买官卖官。从五种政治生态的病症来看,相当一部分都与地方干部有关,比如说,“山头主义”、“苍蝇式腐败”、“买官卖官”、“圈子文化”、“小官巨贪”、“拉票贿选”,等等。特别是涉及到地方事务时,大多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而具体的腐败形式可以见下表:
  ①有学者指出,之所以没有打苍蝇的主要原因在于,采用“运动式”反腐的时候,地方主要在执行中央的命令和意志,但也会“交出一部分”贪腐分子,以迎合上级检查。在政治抱团的地方政治生态中,仅仅依靠中纪委的查处,对于苍蝇的腐败治理,还远远不够。   ②按照1988年颁布的《村组法》,对于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应该是基层民主实践的“村民自治”来完成,也就是说,其权力来源应该为村民的票选。
  ③这样的说法,还可以在曹锦清教授的《黄河边的中国》和贺雪峰教授的《新乡土中国》中得到。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以权谋私”、“受贿”等主要的腐败形式以外,还有“生活作风问题”、“与他人通奸”等都成了“老虎们”的另外一种腐败形式。①之所以出现腐败,原因在于:第一,权力缺少平衡和制约机制;第二,国家对经济的频繁干预导致广泛的寻租活动;第三,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的蔓延。〔9〕如果放在农村社会②当中,可以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权力过大,没有监督和个人或家族观念太强,任人唯亲,家族腐败等。然而,我们又可以发现,在反腐前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底层农民的反应,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还是农民集体上访,在总量层面来说,都在下降。比如陈柏峰就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过多次上访高潮,但中央采取相关措施以后,上访局势都得到了一定缓解,势头得以回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上访数量又一直居高不下,并形成了第五次上访高潮。〔10〕根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数字,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另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信访量上升4.6%。〔11〕而到了2014年,从5月1日至12月31日,这7个月内,群众走访下降、进京正常访下降、非正常上访下降,其中,群众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批次、人次分别下降24.9%和36%。2014年全年登记疏导接待来访群众14.8万批次、25万人次,与2013年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19.9%和27%。〔12〕由此可以看到,信访量在2014年得到了“缓解”。
  再以我们所注意到的北京“上访村”为例。在北京城南,聚集着大量的上访民众,附近的村庄成为名副其实的“上访村”。据报道,上访村的借住人口2005年10月还有2500人,这是当年最高数字。而在2002年和2003年,上访村人口曾经达到3000人。〔13〕2014年中央反腐以后,北京上访村出现了“冷落的现象”。〔14〕可以肯定是,冷落以后的上访村,在人口数额(上访者总量)上趋于减少,“这里已经看不到上访者三五成群的身影”。〔15〕故此,从北京的东庄(上访村)的情况来看,就2014年的外地农民进京上访的总量而言是减少了。所以,也就可以推理出,2014年中央反腐举措对于农民上访而言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 理解“解恨”:农民进京上访数量减少的原因分析
  追问农民上访数量减少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中央的政策改变减少了农民上访的数量。第二,基层治理的改善。在基层,农民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诉求就得到了化解和满足。
  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无疑是第一种情况导致了农民进京上访数量减少,即中央对于惩治腐败的政策或态度的改变。在2014年以前,还没有迎来“反腐元年”的时候,地方的“苍蝇式腐败”是有目共睹的,比如前文中我们提到的,地方官员的巨额贪污,包养二十多名“二奶”,乡镇干部公款吃喝30多万,等等。但是,中央对治理腐败的政策或态度的改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制止或震慑了官员的为非作歹,徇私枉法,且对于地方政府中的腐败分子而言,“打苍蝇”所起到的效果就是为农民的冤屈“解恨”,虽然在以往的利益受损方面,未必有所补偿。
  同时,有人也认为,“蛀虫”被找出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又多了一分安全。这些年反腐措施频出,可谓是解了心头对腐败的恨意,但对于廉政风气的期许却没有来临,腐败带给社会的焦虑还是“涛声依旧”。〔16〕
  问题是,为何如今的中央的反腐,是为农民“解恨”呢?③让我们先从政策变迁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第一,1951年6月,首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颁布,其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开始。农民可以采取这类的方法,来达到利益诉求。同时,信访为了权力合法性的再生存而存在。〔17〕第二,2005年1月,《信访条例》获得通过,其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信访工作绩效与公务员考核体系挂钩。这就构成了“一票否决制”的形成,也就是说地方官员如果治理不好所管辖的区域,如果有农民上访,那么对于该官员的政治升迁等将会受到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中央对于农民的一种“无形的权力授予”,以监督地方官员的所作所为,减少考核成本与风险。①但是,这类方法也有不足的地方,比如“谋利型上访”或“无理上访”会造成对地方官员的误伤。第三,2014年5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开始实施,规定越级上访不予受理。“不允许越级上访可能让地方政府更胆大妄为,滥用权力。”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是为了从源头上终结截访乱象,扭转权力一级压一级的尴尬局面,让信访由权治向法治转变。”
  从图1可以看到,规定不能越级上访以后,需要初查受理,再复查受理,如果上访者不满意处理意见,还可以被复核受理。从最初的乡镇受理到更高行政级别的部门受理,都规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给上访者答复,并且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回到本文当中来,我们有理由推断,北京上访村的人数减少,可能是由于不能越级上访的规定所致或网上信访的系统开通等原因。但是,也可能是“国家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提高,或许很快就能解决问题”。〔17〕如果是后者,那么说明农民中的上访者,对于政府的信任度在加强和提高,对于中央的这种“快刀斩乱麻”的反腐举措,表示“解恨”。
  再从地方政府的善治角度来说。地方政府的治理改变,除了“一票否决制”可以让“无力的权力”去“监督”地方干部“做好事”以外,农民再无其它办法。①而地方官员主动改革,励精图治,造福一方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为,主动进行善治的地方官员不是很多,且作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如果作为,这其中就会不自觉或不得不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议题”,那就是“权力需要和商业(货币)结合才能所有作为”。②也就是说,但凡想有点作为,就必须沾染金钱,而权力与欲望不受控制或监督的制度安排就会让腐败由此而滋生,并且越演越烈。此外,还有一个不能作为的原因在于,地方官员可能害怕担当风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能平稳地度过任期,就心满意足了。故此,分析之后可以认为,地方官员,作为好的苍蝇还是作为坏的苍蝇的可能性,也就一目了然。如果“乱作为”,比如“腐败”伤害到农民的利益,就会引发农民的不满,再加上“乱作为”后的“不作为”,更会增加农民的“不满”和“怨恨”。正是因为农民的“无力感”,利益表达不通等因素,导致这种情绪积压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爆发,恰好反腐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及时地释放了一部分农民的“怨恨”,由此才会出现,当地方政府官员“乱作为+不作为”之后,上访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的现象。   从上述两个方面来分析,可以发现,制度的变化,也就是上级政府的意志变迁对于地方的治理而言,效果更大。所以,2014年以后,中央在反腐的政策和态度上加大力度,为农民上访和农民反抗的减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本质性的原因在于,反腐对于地方苍蝇式腐败官员的打击,在某种程度上是解恨,而不是真正的利益补偿。因为,地方官员的腐败及其为非作歹,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农民的感情,特别是让他们无论是在利益还是在尊严上都受到了伤害,有时候农民的尊严比利益还要重要,〔18〕所以才有农民的“以理上访”或者“以气抗争”,通俗的理解就是“我就要讨个说法”。如今,当反腐的政策与态度改变以后,不允许越级上访,加上劝离北京上访村,农民对中央与政府的权威性、合法性的重新认识及对党的形象的重新认识,导致他们选择了“合作”而不是“继续对抗”。这为农民上访的数量减少奠定了基本的政治条件。同时,在情感上,反腐的力度为农民的长期积压的“怨恨”进行了一定的排解,这也是他们选择“退一步”的内在原因。
  四、 结论与评价
  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农民对于村干部的反抗多数是将他们的腐败行为一并列出,并加以举报。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可以很好地利用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的态度,其也是农民反抗的一种“借力打力”的策略。另一方面,“村干部的腐败”可以包括他们的“乱作为”,故而以“腐败”作为选择的反抗点,是很正常的一个反抗逻辑。然而,随着对地方“苍蝇式腐败”的打击力度的加大及其对农民诉求的满足,农民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在2014年以后呈现下降的趋势。③这就说明,社会治理在不断地改善,一方面社会治理的方式,更趋于文明化和法治化。另外一方面,大规模的运动式反腐对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党的形象起到了关键性的和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如何防止腐败的反弹还是需要制度性的建设。比如说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减弱以避免权力寻租的角度,公布官员财产的角度等等。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健全法律与司法的体系,以防止腐败发生;第二,将法治落实,并被相关的执行机构有效地操作;第三,形成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有效抑制腐败;第四,公共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19〕如此来看,对于腐败的惩治和防治,关键在于司法落实(制度保障)和媒体监督(舆论监管)。本文认为,还可以在不危害他者隐私权的前提下,引入“全民反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让民众参与其中,不仅可以避免不满情绪或怨恨得不到“排解”,还可以避免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关键在于,农民举报以后,应该采取及时并公开处理的办法,反之,则会打消监督者的积极性。如此,积极治理〔20〕也就会陷入“悬空”的境地。
  总的来说,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方式,就目前来看,农民上访数量的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对“打老虎”的拍手叫好和解恨,更关键在于做到了对农民怨恨进行了消解。下一步要做好农民利益的维护工作,比如目前发生比较多的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等,不然农民的不满情绪,农民集体上访数量还会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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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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