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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重点难点】: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 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一) 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 任免
2. 考核
(二) 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1. 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 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 产权转让
4. 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 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三) 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1. 产权界定结构
2. 收益、发展国有资产管理法。
3. 派监事会稽查
4. 保值增值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一)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
1. 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 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
① 政府监督机构审批;
②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③ 注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法。
3. 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4. 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 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
1主要法规:
① 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
② 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③ 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监管内容
(1)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财务部门出(到)席相关会议:
合并、定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预算等。
(2)消费性资金使用监管
原则先生产、后消费;各项消费,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报执行情况。
①小轿车购置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适应,亏损企业不得购买;
②建造非生产性设施,须有基建事项,〔超限额:计划部门审批;限额内:主管部门审批〕
③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档修建、高档装修;
④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总额增幅不超企业经济效益增幅;平均工资增幅不超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幅。
⑤管理人员经批准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3)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监管
①先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后固定资产投资 ;
②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
(4)投资监督
内部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建立严格审查决策程序(经职代会、董事会批准)。外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5)关联企业监管
原材料供应、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管理经费开支等,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报表。
(6)购销活动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近,差异大,要查原因并于报告中说明。
(7)资金调度监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开设的银行帐户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编)报主管财政机构备案 。对三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规手续)项且不得对外支付现金(支票、汇票)
(8)成本费用监管
建立内控制度。严禁少计少摊,乱挤乱进成本。
(9)资产处置监管
建立资产损失鉴定、损失制度。包括: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
损失等。公司制改造等财产转移(合资、合作、投资0,可建立严格的评估、报批制度。即:合资、合作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10)收益监管
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
① 以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分配;
② 除公益金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外,流用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③ 年度亏损弥补方式: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④ 企业未弥补亏损等,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1)财务报告监管
① 如实:信息披露真实
② 备案:重大事项备案
③ 主管机关要保密,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索要报酬、费用。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含职权。
2.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等形成的资产。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便利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内容有:①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②界定国有资产所有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归属。
(二)原则:
2.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行业、项目)管理。
3. 推投资,推拥有产权(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范围
1.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指向点。
2. 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产。
3. 军队财产。
4. 全民所有制企业。
5. 国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 国家投资及债权。
8. 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等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凡国家机关、国企投资资产属国有。
3. 政党及团体中的国投资产属国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 国投、经营收益均属国有。
2 投资形式的国家资本金属国有。
3 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批准企业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属国有。
4 国有企业、共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国有。
5 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
6 “两则”前以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两则”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权益,属国有。
7 党、工、团占用的企业财产(不含个人缴费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属国有。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企资产所有权界定
有大、小集体之分:大集体指有国资在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小集体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其产权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但国有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就业而转让、拨给、投入集体企业的资
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集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资产
原值的,属集体所有。
2 国有企事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按全民企业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 国有企事业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份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权益,属国有。
4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及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经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国家收资产占用费。
改制时,上述部分列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 企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企业担保并履行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6 合作社中的资本金属国有。经核实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7 土地经(国家、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价值),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改制后形成股份或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 方投资属国资。
2 投资形成利润再投资属国资。
3 可分配利润及各项基金,申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属国资。
4 申方职工工资差额,界定之。
5 据法取申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属国资。
6 清算、解散原馈赠,无偿留给企业(申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属国
有
(二) (六)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或授权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为国家股,界定之。
2. 全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之。
3. 公积金、公益金中的全民单位所占分额,界定之。
4. 未分配利润中全民企业所占分额,界定之。
三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原则:
1.各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具体办法
1.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企业和实体,要求原单位 。产权由国资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下级是单位批准投资的,产权归单位。
2、具体争议办法:①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长期占用、结构、面积变更可双方协管。②数家或由上原主观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产权。③已办征用手续的土地,被人占用,征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占用者有偿使用。④房改房由于分期付款,在产权限制期内,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让渡到个人之分,视为共有财产。
3、电力,邮电,铁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行业依下列办法处理:①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管理单位法人资格;没划转的协商解决。使用单位投资且自管的,产权归单位。②代管的其他单位资产,找不到协商者的,经一定时间,视为无主资产,属国有,产权归代管单位。③电力集资,凡按资分利的,按比例划分分额。属于有偿用或还本付息的,产权归电力企业。
四、产权纠纷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含同有关部门,负责产权界定 和纠纷调处工作:
(一)应进行产权纠纷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缓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拍卖,兼并等务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或联营的;
5.其他
(二)程序
1.单位自我清理,界定,上级主还监督。
2.已定部分,按财务录属指同级国资部门认可。
3.办理登记。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全民单位
1. 调解和裁定。终裁权由国务院行使。
2. 申请服役。单位在收到裁定5日内申请,上级自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单位与外界
3. 协商
4. 司法程序
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依据
1 概念
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将所持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
前者称为转让方,后者称为受让方
(二)法律依据和原则
1 法律依据
03年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 原则
①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②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③公开、公平、公正
④保护国家的各方合法权益
(三)转让的形式
第三篇:《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律法规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
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 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 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1.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1任免
1.2考核
2.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2.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产权转让
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3.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3.1 产权界定结构
3.2 收益、发展
3.3 派监事会稽查
3.4 保值增值
三、 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
1.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1.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
a、政府监督机构审批;
b、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c、 注册登记。
1.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1.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
2.1主要法规:
a、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 b、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c、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2监管内容
a、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财务部门出(到)席相关会议:
合并、定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预算等。
b、消费性资金使用监管
c、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监管
①先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后固定资产投资 ;
②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
d、投资监督
内部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建立严格审查决策程序(经职代会、董事会批准)。外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e、关联企业监管
原材料供应、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管理经费开支等,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报表。
f、购销活动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近,差异大,要查原因并于报告中说明。
g、资金调度监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开设的银行帐户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编)报主管财政机构备案 。对三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规手续)项且不得对外支付现金(支票、汇票)国有资产管理法。
h、成本费用监管
建立内控制度。严禁少计少摊,乱挤乱进成本。
i、资产处置监管
建立资产损失鉴定、损失制度。包括: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损失等。公司制改造等财产转移(合资、合作、投
资),可建立严格的评估、报批制度。即:合资、合作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j、收益监管
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
以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分配;除公益金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外,流用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年度亏损弥补方式: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未弥补亏损等,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k、财务报告监管
如实:信息披露真实
备案:重大事项备案
主管机关要保密,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索要报酬、费用。
3.1产能扩张,产能落后
我国钢铁产能的快速增长还要追溯到“十一五”时期。在“十五”、“十一五”期间,中国粗钢产量年均增长率分别是22.6%和12%。仅刚刚过去的4月而言,粗钢产量达6057.5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加152.70万吨、增长2.60%。
随后,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钢铁产量却依旧没能停下增长的步伐。据中国联合钢铁网的测算,2011年国内新增高炉63座,炼铁产能合计8559万吨。
到了2012年,国家终于下决心向落后产能“挥刀”,制定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促进产业升级”的政策,但地方政府在执行力度上则打了折扣。钢铁行业产业升级成本高,投入大,短时间内很难看到效益。
3.2需求继续疲软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含职权。
2.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等形成的资产。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便利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内容有:①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②界定国有资产所有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归属。
(二)原则:
1.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行业、项目)管理。
2. 推投资,推拥有产权(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范围
1.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指向点。
2. 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产。
3. 军队财产。
4. 全民所有制企业。
5. 国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 国家投资及债权。
8. 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等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凡国家机关、国企投资资产属国有。
3. 政党及团体中的国投资产属国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 国投、经营收益均属国有。
2 投资形式的国家资本金属国有。
3 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批准企业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属国有。
4 国有企业、共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国有。
5 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
6 “两则”前以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两则”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权益,属国有。
7 党、工、团占用的企业财产(不含个人缴费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属国有。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企资产所有权界定
有大、小集体之分:大集体指有国资在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小集体指以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其产权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但国有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就业而转让、拨给、投入集体企业的资
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集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资产
原值的,属集体所有。
2 国有企事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按全民企业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 国有企事业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份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权益,属国有。
4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及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经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国家收资产占用费。
改制时,上述部分列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 企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企业担保并履行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6 合作社中的资本金属国有。经核实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7 土地经(国家、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价值),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改制后形成股份或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 方投资属国资。 2 投资形成利润再投资属国资。 3 可分配利润及各项基金,申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属国资。 4 申方职工工资差额,界定之。 5 据法取申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属国资。 6 清算、解散原馈赠,无偿留给企业(申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属国 有 (六)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或授权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为国家股,界定之。
2. 全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之。
3. 公积金、公益金中的全民单位所占分额,界定之。
4. 未分配利润中全民企业所占分额,界定之。
三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原则:
1.各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具体办法
1.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企业和实体,要求原单位 。产权由国资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下级是单位批准投资的,产权归单位。
2、具体争议办法:①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长期占用、结构、面积变更可双方协管。②数家或由上原主观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产权。③已办征用手续的土地,被人占用,征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占用者有偿使用。④房改房由于分期付款,在产权限制期内,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让渡到个人之分,视为共有财产。
3、电力,邮电,铁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行业依下列办法处理:①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管理单位法人资格;没划转的协商解决。使用单位投资且自管的,产权归单位。②代管的其他单位资产,找不到协商者的,经一定时间,视为无主资产,属国有,产权归代管单位。③电力集资,凡按资分利的,按比例划分分额。属于有偿用或还本付息的,产权归电力企业。
第四篇:《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xx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2015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国资委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15.8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12.24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10.24亿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理清管理工作思路,深化资产制度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xxxx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监督职能
1、明确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2、成立城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3、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创新资产管理机制,出台一系列强化、细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2015〕35、36号令,结合xxxx市实际,研究制订了《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xxxx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一是产权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先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是产权交易评估制度:规定了任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都必须委托能保持中立、依法依规操作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评估行为,并为产权交易提供准确可信的参考数据。
三是产权交易入场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产权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凡国有产权交易收益均属政府性收入,其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等违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 第五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章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出自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群众路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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