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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对企业类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贷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1.1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1.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任何信息。
1.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2.1贷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2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3、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
4、贷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止起,至 年 月 日止。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
5.1本合同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 1 项执行:
5.1.1在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年利率 %;
5.1.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确定利率。即贷款合同签订当年的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确定年利率为 %。以后各年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合同签订之次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确定实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按照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概念的利率,每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5.2本合同项下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5.3贷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以借款借据的签订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提款日计算至到期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5.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 (每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 (当日/次日)。
5.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计息方式,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5.6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7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8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6、贷款担保
6.1本合同项下贷款是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2贷款人认为发生了与本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或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权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条所称“有关事项”及(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等。
7、提款
★7.1提款条件:
7.1.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7.1.2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7.1.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1.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7.1.5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款申请等材料,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
7.1.6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条款;
7.1.7其他条件:
7.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7.3支付方式:
7.3.1本合同采用 支付方式;
7.3.2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为 。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标准时,借款人应当采用贷款人受用支付方式;
7.3.3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支付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7.3.4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发放贷款;
7.3.5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每次贷款资金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3.6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可以视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委托支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7.4实际的提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7.5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降低、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借款展期
8.1借款人需要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8.2贷款展期须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合同另行签订。
9、还款
9.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年 月 日;还款金额(大写) (小写)RMB 元;
9.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其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并自
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9.3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需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9.3.1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9.3.2借款人提前还本的,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万分之 ×提前天数;
★9.3.3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10、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扣划其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借款借据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借款人的权利
11.1.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1.1.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1.3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借款人的义务
11.2.1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11.2.2应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11.2.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1.2.4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11.2.5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2.6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11.2.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1.2.8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应通知贷款人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发生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11.2.9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贷款人的权利
12.1.1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
第二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流动资金周转需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万元整 。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本合同项下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壹拾贰个月 ,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贰 种:
(一)固定利率,即 此栏空白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下浮 (选填“上浮”或“下浮”) 5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此栏空白(选填“上浮”或“下浮”) 此栏空白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此栏空白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
率调整日。
(四) 以下空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
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 此栏空白 。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非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没有发生;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7.甲方的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
8.甲方已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前提交相关资料;
9.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符合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10.其他前提条件:
以下空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支用计划
借款支用系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本合同的约定,将借款资金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的行为。
借款支用计划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确定:
(一)借款支用计划如下:
1.___年__月__日 金额 叁仟万元整 ;
2.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 金额以下空白; 3. 年__月__日 金额_________; 4. 年__月__日 金额_________; 5. 年__月__日 金额_________; 6. 年__月__日 金额_________。
(二)借款支用计划如下:
1. 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至以下空白年以下空白月以下空白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2.___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3.___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4.___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5.___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6.___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之间 金额_________。
(三)按甲方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以下空白
第三篇:《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贷款人(乙方):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本合同2.1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2.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甲方应按本合同3.2条的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如因特殊原因经乙方书面同意可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3.4 甲方提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甲方已向乙方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甲方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于提款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6、甲方已向乙方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7、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款申请,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4.2.1 年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 其他方式: 。
乙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借款资金支付
5.1 借款发放账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借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
户名:
账号:
5.2 借款资金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5.2.1 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单笔提款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确认,乙方认为提款申请书中选择的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5.2.2 乙方受托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乙方内部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
A.乙方与甲方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甲方信用评级未达到乙方内部要求;
B.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 (提款申请时,甲方为乙方重点客户中信用评级达到乙方内部要求且无贷款挪用记录的客户,可不受此条标准约束。)
C. 乙方规定或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5.2.3 甲方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除前款约定应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情形外,其他借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自主支付。
第四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JK003(2014)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币种: 。
1.2金额(大写): 。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1.4期限为 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1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1) 人民币固定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利率均按□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利率为 %,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具体约定如下:
①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利率为 %。
②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a.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 □季 □半年 □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c. 。
③如遇调整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贷款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日起超过 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2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3 利息的计算
2.3.1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3.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 。
2.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可另附页)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第五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债务人(甲方): 住所:
债权人(乙方):厦门国际银行 (请填入分行级机构名称) 住所: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特提请债务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以充分的注意。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乙方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
经各方商议,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流动资金贷款予甲方使用,为明确各方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 贷款总金额:(币种) ,金额(大小写) 。
2、 贷款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始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有效期终止时,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贷款自动失效。
3、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3.1 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3.1.1(仅适用于港币、美元贷款且以P为定价基础)乙方 (贷款币
种)贷款优惠利率P(Prime Rate)+ %(年利率),乙方P值的确定将参考香港主要银行的P值情况且乙方有权根椐国际金融市场的情况对P值进行调整。乙方调整P值的,本合同项下未清偿贷款
的利率P值随之调整,利率经调整后立即执行。
3.1.2(仅适用于日元、欧元和新加坡币贷款且以P为定价基础)乙方 (贷款币种)贷款优惠利率P(Prime Rate)+ %(年利率),乙方P值的确定将参考路透社(Reuters)“0#PRIME=”页面公布的提款日当天的P值情况且乙方有权根椐国际金融市场的情况对P值进行调整。乙方调整P值的,本合同项下未清偿贷款的利率P值随之调整,利率经调整后立即执行。
3.1.3 伦敦银行同业间 (贷款币种)拆借利率 月期LIBOR
+ %(年利率),每次提款时的LIBOR值以提款日前二个工作日路透社(Reuters)“LIBOR01”页面公布的 月期的LIBOR值为准,每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经调整后立即执行。
3.1.4 (仅适用于港币且以HIBOR为定价基础)香港银行同业间港币拆借
利率 月期HIBOR+ %(年利率),每次提款时的HIBOR值
以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路透社(Reuters)“HIBOR=”页面公布的 月期的HIBOR值为准,每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经调整后立即执行。
3.1.5(仅适用于新加坡币贷款且以SIBOR为定价基础)新加坡银行同业间
新加坡币拆借利率三个月期SIBOR+ %(年利率),每次提款时的SIBOR值以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路透社(Reuters)“SIBOR=”页面公布的三个月期的SIBOR值为准,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经调整后立即执行。
3.1.6(仅适用于固定利率的人民币贷款)本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本合同有
效期内,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不作调整。
3.1.7(仅适用于一年一定利率的人民币贷款)自本贷款期限起始日起每满
一年为一个利率浮动周期,利率一年一定,分段计息。本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及随后每满一年的对应日,为每个利率浮动周期的“利率确定日”。每个利率浮动周期内的贷款利率按该周期之利率确定日确定的固定利率计息(计算公式为:利率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或下浮 %,基准利率对应档次及浮动比例请按贷款审批条件填列),每个利率浮动周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不作相应调整。
3.1.8(仅适用于人民币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浮动利率的贷款)贷款利率
为 %(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或下浮 %,基准利率对应档次及浮动比例请按贷款审批条件填列)。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自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生效的相应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计算本合同项下未清偿贷款的利率。
3.1.9(仅用于N年内适用浮动利率,N年后适用一年一定利率条款的人民
币贷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约定分段计算:
(1) 自借款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的 年内(下称“该期间”),贷款利
率为 %(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或下浮 %,基准利率对应档次及浮动比例请按贷款审批条件填列)。该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
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自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生效的相应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计算本
合同项下未清偿贷款的利率。
(2)自上述第(1)款所列期间届满的次日(下称“该日”)起,本合同项
下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自该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利率浮动周期,该日以及随后每满一年的对应日,为每个利率浮动周期的“利率确定日”。每个利率浮动周期内的贷款利率按该周期之利率确定日确定的
固定利率计息(计算公式为:利率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或下浮 %,基准利
率对应档次及浮动比例请按贷款审批条件填列),每个利率浮动周期
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合同贷款利率不作相应调整。
3.2 利息计收
3.2.1利息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算,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适用于美元、欧元、日元贷款)应付利息=实际提款额×贷款利率
(年利率)×用款天数÷360
(2)(适用于港币、新加坡币贷款)应付利息=实际提款额×贷款利率(年
利率)×用款天数÷365
(3)(适用于人民币贷款)应付利息=实际提款额×贷款利率(年利率)
×用款天数÷360
3.2.2结息与付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适用于外币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季计收贷款利息,结
息日为每季末月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甲方应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甲方在全部或部分偿还某笔借据项下外汇贷款时,应同时结清所偿还本金至还款当日的贷款利息。
(2)(适用于人民币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季计收贷款利息,
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日(遇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银行工作日)。甲方应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甲方在清偿某笔借据项下全部人民币贷款时,应同时结清该笔借据项下全部贷款的利息。
4、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甲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将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本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5、 贷款约前费及贷款手续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回。
5.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以贷款原币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贷款
总金额 %,即 元的贷款约前费。
5.2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以贷款原币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贷款
总金额 %,即 元的贷款手续费。
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 年起甲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前以贷
款原币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支付日贷款余额 %的贷款手续费。
6、 贷款使用:
6.1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甲方的每次用款,均应通过其在乙方的往
来账户办理。
6.2在贷款有效期限内,甲方每笔用款均须提前二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
书面申请。乙方有权单方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发放。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发放,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6.3若乙方经审核同意甲方提款申请,但甲方却未按所通知的用款时间提用
贷款,则甲方应以贷款原币按其所通知的用款金额之0.5%向乙方支付承诺费。在本贷款有效期内,若甲方使用贷款未达到本合同总金额的80%,则甲方应以本贷款币别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提用贷款部分5‰的手续费。
6.4在贷款有效期限内,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以相应的业务凭证(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据等)为凭。
6.5贷款资金对外支付,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6.5.1贷款人受托支付。甲方委托乙方将发放到甲方账户的贷款资金,划
付予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承担因此委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
6.5.2债务人自主支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
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应定期汇总并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6.6贷款支付过程中,若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或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则本贷款资金对外支付方式应全部调整为
6.5.1所列方式,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6.7 本合同项下已偿还的贷款不得再次提用。
6.8(仅适用于需进行多合同贷款加总控制的情况)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余
额与甲方在乙方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占用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 填入金额大小写)(汇率按 折算)。
6.9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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