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

来源:创业资料 时间:2017-07-29 20:54:47 阅读:

【www.zhuodaoren.com--创业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下面是www.01hn.com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供大家参考!

  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

  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1

  1.

  可以。

  2.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4.

  5.

  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396号)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 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2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该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你已办理税务登记,可向你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办理程序,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东莞个体户代开增值税专票3

  张会计问:我是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因未达起征点而一直是免税的。请问,未达起点的个体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怎么办?

  国税12366答: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作了调整提高。起征点调高后,许多个体工商户因未达起征点而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小规模个体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小规模个体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一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当月第一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第三次及此后可在第一次基础上不限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是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月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放弃免税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商标使用费税前扣除有前提限制

  陈先生问:我公司是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1年与母公司签订了5年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每年向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国税12366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上述母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如果符合非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则可以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shangji718615/

推荐访问:个体户 东莞 增值税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