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来源:热点事件 时间:2016-07-22 11:04: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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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一)
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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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作者:林荣辉 许志敏 徐松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

摘 要 案件管理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措施,自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本文就以笔者所从事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为载体,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能作一个深入分析。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在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时也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顶层设计上从此有据可依,进入了规范统一、全面发展的崭新阶段。新的案件管理方式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为依托,构建新的监督模式,与检察机关原来的监督模式形成互补,对办案流程加强监督,构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强化了内部监督实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其本质是一种管理性监督,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案件初查初核,加强入口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进行程序审查。重点对案件是否属本院管辖,侦查机关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案卷装订是否规范,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换押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对于不属本院管辖或者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予受理,并要求移送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或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案件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移送单位补齐材料再予以受理。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移送单位重新装订后再移送。受理案件的审查,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程序审查,还应对案件实体进行初查初核。发现影响重大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的,提醒承办部门重点审查,实现对办案过程中的风险预判,把风险信息传送到办案的下一环节;发现民行、自侦案件线索的,及时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案源线索,实现“就案管案”向“管案促案”转变。

二、办案流程同步监控,强化动态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二)
强化案件管理中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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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案件管理中监督职能的几点思考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作者:宓洪波 刘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 要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战略举措。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化内部监督工作,要积极探索监督途径,正确处理协调各种关系,履行案件管理职能,更好地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 案件集中管理 强化内部监督 意义 途径

作者简介:宓洪波,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刘猛,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42-02

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同步监督,是实现案件管理目的,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廉洁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本文拟对强化内部监督的意义、实现途径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阐述。【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一、强化案件管理的内部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与执法办案工作相伴而生,有案件办理就必然有案件管理。 而案件管理就必然伴有执法监督。监督是案件管理的题中之义,是更好地履行案件管理的有效手段和载体,抓住了监督就抓住了案件管理的基础。

(一)强化内部监督是提升案件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改革检察机关原有的案件分散管理做法,规范案件的来源渠道、立案环节和办理程序,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新机制。“管理”一词包涵着监督的内容,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管理。案管部门如果在工作中仅开展程序性工作,不对办案业务部门办案过程进行动态、及时、全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就不能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必然背离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强化案件集中管理中的内部监督作用,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内部监督是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现实需求

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 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执法则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不规范的问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三)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摘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平台,积极筹建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内设新部门,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其职能准确定位,是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

正确处理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中心基本职能是内部案件管理监督,案件管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案管中心的服务性应寓于监督之中,而不是监督寓于服务。只有通过监督,查漏补缺,防微杜渐,查处违法、违纪,才能促进廉洁执法,维护国家司法公正。如果仅仅定位于服务职能,轻视监督工作的开展,则偏离了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检察改革方向。下面笔者从案件管理中心监督职能的定位作—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状况

(一)现行案件管理模式对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都在加强完善对外的监督,而对检察内部办案部门的自身监督,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如反贪初查不立案案件、反渎初查不立案案件、尤其是审查逮捕和公诉案件,对这些监督准确地说都是暴露出问题以后的事后监督纠正,因没有专门的部门与案件的诉讼同步进行监督,从而也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违反程序、实体的问题。事后监督也未能及时有效的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对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判监督。由于经常配合工作,交往密切、人情关系等原因,往往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对法院判决偏轻案件的监督,尤其对公安机关退回另作处理、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更缺乏制约制度,案件流失或久拖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各业务部门“忙闲不均”,检察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人少案多的业务部门,不仅长期负荷办案,还要承担大量行政性、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分散了办案人员的精力;检察业务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运作。四是案件信息管理科技含量较低,对业务工作的考评缺乏权威的考评部门和科学的考评方法。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科学的考评办法和实打实的考核依据,作为反映检察干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一面的案件质量,文书规范与案件程序合法性,优秀与否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考量,难以有效激发检察干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四)
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功能须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建立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探索案件管理模式的具体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管理部门的功能构建各有侧重,现结合我院案件管理部门筹建、成立以来的实际情况,论述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须解决的问题,并对其功能的系统构建和完善途径提出个人见解。

  一、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新设立的机构,其功能构建的过程是对检察机关原来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的突破和重构,也是对各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部分职能进行剥离重组的过程,势必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功能的过程,则是推进管理运行流程化、监督考评的同步化、信息参谋一体化、服务资源网络化的过程,同时也对案件管理部门队伍素质、案件管理制度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解决管理思想和原则环节的问题
  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管理和办案监督功能的构建,对信息化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打破了部门和干警传统办案习惯,或多或少地引起业务部门干警的抵触情绪。因此,首先要解决管理思想环节上的问题,引导干警尤其是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案件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科学规律,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构建案件管理功能,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服务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要将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提高到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要确立程序控制、有效控制、适度控制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原则,遵循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统一管理的方法和要求,切实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应有效能。
  (二) 解决管理制度效能环节的问题
  建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各地方检察院,普遍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和案件管理部门功能构建,制订了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收送案管理、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赃证物管理、统计管理、流程监控、窗口服务守则等配套工作规范,逐步建立了涵盖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效力,还要在规范办案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件情况和信息的后续管理工作,整合管理资源,加强案件分析、案例编纂以及信息开发利用等工作,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短期管理为持续管理,变个案管理为整体管理,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效能。
  (三) 解决技术支持环节的问题
  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大部分应用了案件管理软件程序,阅卷扫描仪、查询触摸屏、赃证物管理条码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配置,但案件管理基本上局限于本院或者地区检察系统,并不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效能。为加强案件管理中心与上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需要由省级院乃至高检院组织开发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程序,完善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赃证物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等功能,要与高检院案件统计程序相互匹配,保障系统数据生成以及数据分析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减少因各地案件管理系统差别化而导致的重复劳动、数据不统一和数据链接不畅甚至不通等问题。以完善、成熟的管理软件不断推进案件管理部门功能完善,不断适应检察工作改革需要。
  (四)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管理的一种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试点,尚未以文件形式确定正式模式,案件管理部门从制度层面看尚未成熟,其本身作为一个规范法律程序的部门但是没有法规依据,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存在,同时反映了其本身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可能。
  二、构建完善案件管理部门功能的一些建议
  案件管理部门今后的功能体系,应该包含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四个方面:
  (一)实现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是对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初查、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一组活动进行系统地识别和管理的方法。案件流程管理克服了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整体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太远的管理弊病,是案件管理部门最主要的功能。
  一是构建专业管理功能,提高综合管理能效。专业流程管理功能的构建,切实减少了传统模式下案件流转繁琐、司法内耗加大、工作扯皮增多等问题,案件流转程式简单可行,与实体审查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得到加强,减少了工作摩擦和诉讼耗费,实现了诉讼的经济性。如文书管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理。又如涉案款物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有效地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二是构建宏观管理功能,弥补法律监督漏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某一案件办理的进程是一个整体,但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却是各管一块,易发生法律监督工作上的脱节和漏洞。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逮捕和不捕决定以及逮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则可能由于各自为政留下监督死角。案件管理中心恰好可以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案件始末。
  三是构建纵向管理功能,推进检察一体化。构建案件管理部门纵向管理功能,正是契合了检察一体化机制的需要。通过统一信息化案件管理系统,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交流协作”;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
  传统的案件管理功能,一般偏重事后监督,没有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之中,更没有实行全程跟踪,导致检察工作很容易因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现满盘皆输的局面,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案件管理中心监督功能的构建,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屏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
  一是构建受案监督功能,确立轮案机制。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案件管理中心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按照诉讼文书标号从小到大排列,再分别派发给相应序号的办案人员。这样,通过分案环节的规则管理,有效从源头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分案进而影响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也避免了检察官间忙闲不均、“能者多劳”等传统弊病。
  二是构建预警监控功能,确保办案期限。案件管理部门作为“预警监控中心”,利用办案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办案环节、各承办人的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对临近办案期限的及时提醒承办人结案;对临近退查期限的提醒公安机关及时重报。全程性同步性的监督,提高了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有助于缩短办案周期,有效遏制了超期办案。
  三是构建考评督察功能,保障办案质量。构建案件管理中心考评监督功能,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对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办案等向有关业务或其他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联合纪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三)统筹参谋办案情况
  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统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分离,信息统计分散、滞后,案例编撰、办案情况分析缺乏全局性。案件管理中心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办案信息和资源的综合管理,构建决策参谋功能。通过宏观的程序掌控,将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全面管理起来。案件管理部门每月将全院办案部门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功能强大、种类齐全的办案信息资源库,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专项指标、特殊指标、效率指标,加以量化综合,使检察长始终了解案件的动向,案件的办理情况,全面指挥,全面了解,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案件研判、量化考核、检委会监督等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提供数据参考。
  (四)提供案件信息服务
  检察机关传统窗口部门是举报中心和控申部门,负责相关案件受理,未能更好的提供法律咨询、案件信息查询等综合服务功能。案件管理部门服务功能的构建,对推进“阳光检务”,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窗口服务功能,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统一案件出入口,使公安、法院与检察机关联系更加便捷顺畅,沟通更加方便高效,使大量杂乱无章的程序交接工作变得条理清晰,提高案件流转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依托,设立多功能检务大厅,可与控申举报大厅相互衔接,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控申、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预约等窗口服务,加强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价值理念。
  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功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构建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功能,是案件管理部门功能完善的趋势。通过完善网上检务大厅,在进行案件信息查询资格审查后将案件信息及时对相关当事人公开;及时向全部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权利告知并听取意见,在告知方法除书面告知外,探索采用电话、短信告知等新形式;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逐步采用电子卷宗阅卷方式,既完善了案卷资料信息化归档备案,也进一步确保卷宗安全。
  (作者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五)
案件管理与强化内部监督

  摘 要 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稳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探讨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关系的基础上,对当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实效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 案件管理 内部监督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花林广、庄燕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1-02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关系
  (一)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案件管理与内部监督服务于相同的检察工作理念,目标具有一致性。其次,案件管理包含了内部监督的内容,但其是建立在全程管理基础上的动态监督,与原有的上级监督、检务督察监督、不同部门之间业务监督制约等静态监督角度不同。再次,案件管理是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检察内部监督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二)案件管理对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作用
  首先,案件管理为强化内部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地位与专门性,有利于实现内部监督的客观高效。再次,案件管理作为内外衔接的窗口,便于接受外部监督,通过以外促内的方式,形成内外监督的合力。最后,案件管理有利于内部监督的整合发展。
  二、当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影响内部监督成效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运行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及时解决。
  (一)案件管理职能发挥不统一
  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检察院在职能发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院没有跳出“大内勤”的误区,案件管理人员陷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另一些院则过分只强调管理和监督,缺乏事务性基础工作的支撑,导致管理和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认为,在四项职能中,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基础,参谋是管理、监督、服务成果的转化运用。进行案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由此决定工作重点理应放在管理和监督上;同时,服务和参谋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和分析研判,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各类案件办理信息,更好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案件管理工作协调有待提高
  实践往往存在案件管理关系协调现象,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关系不协调,上级院与下级院案管工作不协调,本院案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口部门关系不协调等。这些不协调往往会在工作中引起抵触情绪,影响案管工作的顺畅展开。
  对此,可从以下着手解决:一是加强宣传和督促,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各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取得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与交流,做好衔接与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疑难事项,争取对方的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上下级院纵向协调,合理统筹,发挥案件管理合力。
  (三)案件管理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新旧整合的系统工程,在新工作开展之初必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案件管理方法不统一、不规范,另一方面业务评价、绩效考核及问责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强化内部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此,可采取如下措施逐步提高:一是根据高检院案件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和细节。二是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评价、质量考核及问责机制,把业务管理与队伍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机整体,促进提升工作效能。
  (四)案件管理机构力量相对薄弱
  作为新生部门,案管机构力量相对薄弱。一是有的案管人员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与案管职能要求不匹配。二是有的案管人员搭配结构不合理,管理监督岗位和事务性岗位比例失衡。三是有的案管机构规格不高,开展工作阻力较大。
  针对以上情况,一是要统筹安排,调配一定比例素质能力过硬的检察官,配齐配强案管队伍。二是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依据不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的人员分类,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四是确保案管机构在规格上不低于业务部门,使管理工作开展做到名正言顺。
  三、全面整合案件管理职能,强化内部监督实效
  (一)日常案件管理与案件评查相结合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以往进行内部监督的一个主要途径。但是,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常规做法是对已办结案件进行事后考评,往往对在办案件关注不够,而案件质量问题无疑都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因此,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督,能够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有效地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和公正廉洁执法。案件管理部门可依托流程监控、信息统计和质量监督的职能优势,将以往事后案件评查中所涉部分事项的检查工作分解并嵌入日常管理中,实现事后综合监督考评与事中分项检查督促并重,将所有案件整体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对流程监控和统计信息中反馈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及时检查,避免单一的事后监督评查模式可能造成的案件质量问题既成事实而无法补救的情况发生。如:在日常案件管理中,对办案期限进行监控提示和超期通报、对发送的卷宗及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纠错补正、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对法律监督事项备案的逐月统计和及时核对等,既属于对办案期限、文书质量、办案系统运用、备案统计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又在各办案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了问题。   (二)多种监督方式和不同监督角度相结合
  1.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相结合
  鉴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不同,出现质量风险的角度和程度也会有客观差异,案件管理中对不同的案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是对整体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侧面进行事中监控,主要是通过上文所述的几个方面进行;二是对已结案件进行事后重点评查或随机抽查。事中监控的特点是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监督纠正,强调及时性、有效性;事后评查的特点是主要但不限于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及纠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判,注重全面性、综合性。对于不捕、不诉、撤诉、判决无罪、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考核等级较低的案件,采用逐案调阅检察卷宗的方式进行重点评查;对于其他案件,定期随机调阅检察卷宗进行抽查。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基本上可以全面筛查可能出现的案件质量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也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审查和评判,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查找原因并切实整改。
  2.程序监督、规范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由于案件特点不同,监督的角度也应各有侧重。在日常管理中针对整体案件的实时同步监控,主要依托办案系统监控、发卷发文审查,最大程度地确保程序合法、办案规范,以促进整体案件的实体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点评查的案件,则程序监督和实体审查并重,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方式,查明是否属于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案件的具体情况,力争准确地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办案质量;对于随机抽查的案件,主要检查卷宗中的法律手续和内部文书,审查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促进业务部门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工作习惯。
  (三)注重管理监督成效的落实和运用
  1.发现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
  案件管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的手段,因此,把在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中,尤为重要。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期限、卷宗文书质量、信息填录备案、案件质量考核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可随时通知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改正,并可编发月度报告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重点评查和随机抽查的案件,可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评析,并与日常检查结果一起,每季度汇总形成季度报报,印发各业务部门并提交检委会审议。业务部门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应深入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案件管理部门可对业务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全面评价业务部门工作,对业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因此,将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案件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分解为不同等级的差错和若干类瑕疵,根据差错、瑕疵的不同程度分别制定相应的罚则,这些差错和瑕疵选项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可能出现的各类具体情形,基本涵盖案件管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与案件管理事项形成自然的对应关系,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目标设置参考,使案件管理中发现相应问题时,可以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从而形成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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