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

来源:专题 时间:2016-07-22 12:30: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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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一)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摘 要】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税收是我国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收入锐减、征管压力增大等诸多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建设,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加强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健全和完善现行地方税税法,择机开征新的税种,加强国地税沟通协作,建立收入稳定的地方税体系,以增强地方税财政支撑能力。

【关键词】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税权; 税制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行业逐年增加,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按照中央规划,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营改增”的扩围任务,这意味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这些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行业也将纳入“营改增”。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尚未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增值税的比例分享,而是全部留归地方,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税工作,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营改增”后在原有分税制体制下重新审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理性选择。

一、“营改增”给地方税收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以2012年为例,三大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分别为32.85%、16%、4.92%。“营改增”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划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照上述通知,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部门征管而失去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随着主体税种的征收权转移,代开发票时随主体税种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等都将面临流失。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下降

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2008年到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地方税收入中,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30%以上(见表1),“营改增”后地方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收入锐减、总量下降。这样,地方税只能靠地方所得税、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二)
营改增后发票代开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营改增后发票代开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服务能力不足【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

1、人员配备和窗口设置问题:办税服务厅前台税干共19名,“营改增”之前日均工作接待量就已达饱和状态, “营改增”后各窗口业务量增幅大,其中申报、代开,发售工作量环比增长16.61%、100.65%、7.08%,加之2名税干因身体原因自8月请病假不能上岗至今,人员无弥补,现有岗位人员布征期超负荷办理业务,现有人员无法保持接待能力。尽管已增加一个发票代开窗口,但发票代开窗口排队人员较多,人多时排队等候时间长达2个小时。

2、设备问题:由于现在实行一共设对外服务窗口18个(包括一个外网杀毒窗口),但现有扫描仪仅6台,代开金税卡4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窗通办”设备配备和更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软件权限口令冲突也是制约所有业务通办的主要因素,目前代开岗人员均使用2个不同的人员代码才能完成全部操作。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网络中断和设备故障,因此影响了服务质效。

二、办税流程不够简化,信息化能力不够

办税流程不够简化首先主要体现在发票代开业务方面,纳税人超面额或超范围代开必须由专管员签字审批。主管单位盖章后方能办理,一户纳税人从填表到开具发票时间一般在20分钟以上,但其中开具发票时间仅占据三分钟;其次是发票票种审批,纳税人到专管员处填制票种申请后,再到前台办理,专管员再重复从软件中完成文书流转,增加了纳税人往返办理的时间。

从窗口调研情况看,国地税信息化程度不同也导致了纳税人对国税工作颇有异议,过去地税的管户基本都实现了网上申报、网银扣税,纳税人很少到办税厅办理业务,加之国税政策执行较地税更加精细严格,纳税人暂时未能适应国税的管理模式,因此理解少,意见多。建议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减小窗口压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实惠的网上服务项目。【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

三、管理单位咨询辅导能力需增强

“营改增”运行后,由于国地税政策执行有差异,纳税人对新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尚有差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辅导,特别是针对新开业户所有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尽辅导,而不是将咨询解答的职能过重的放到窗

口,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耗用了很大一部分咨询解答的时间,从而减缓了业务办理的速度。针对以上问题,办税厅在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安排导税人员提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核,避免长时间排队等候后又不符合规定造成纳税人情绪激动引发不满,建议区局进一步加大对营改增业务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扩大影响范围,引导营改增纳税人及早适应国税管理要求。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三)
营改增后,哪些事去地税?哪些事去国税?明确了!

营改增后,哪些事去地税?哪些事去国税?明确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1 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呢?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

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部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烟叶税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 营改增后,哪些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呢?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城建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提示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附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四)
加强“营改增”后地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摘要]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最大税种。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营业税不仅在缩小,而且面临消失。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相继进行了“营改增”。接下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相续进行“营改增”。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营业税属于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增值税属于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纳税人“营改增”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就改为增值税,这些纳税人的主体增值税自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然而,这些“营改增”纳税人的城建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仍由地税机关征收。自江西省实施“营改增”两年以来,“营改增”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增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亟须规范和强化。如何确保“营改增”后地方各税不流失、地方各税征管不脱节?笔者对此谈点个人看法,以供商榷。

  [关键词]地方税收;国家税收政策;服务企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36
  1“营改增”后地税管理中的问题
  “营改增”,只是将纳税人原部分应征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原纳税人仍属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然而,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地税机关对“营改增”纳税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困难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附属税种缺乏新的征收手段“营改增”后,随同主税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征收。因地税与国税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系统,部分信息不能共享,地税机关又不能“以票控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附加税种管理难度加大。对以前由地税机关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只能依靠后期信息比对,对未征收的附属税种进行补征,这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征收时间也较滞后。对“营改增”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零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国税部门目前主要是只征收增值税,不代征增值税随征的附属税种,对附属税种,地税机关难以全部征收到位,导致部分地方税收流失。
  12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企业“营改增”纳税人所得税部分流失
  “营改增”前,地税机关能“以票控税”,在代开货运发票时按规定标准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对地税所辖的上述企业在代开发票时没有代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使得开票随征的所得税税款由于纳税人主观故意而不能全额追征。
  13以票管税优势丧失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随营业税进行附征,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有效控管也是地税机关强化税收征管的得力措施之一。“营改增”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征管难度加大。
  14部分地税干部放松税源管理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的随增值税附征的税种或是小税种,没有流转税主体税种,税额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因而主观上出现畏难情绪,有放松税源管理的苗头。
  15干部队伍思想不稳定
  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主要税源,地税收入有明显下滑的趋势,地税干部的工作自信心、工作积极性和行业自豪感将因此受到沉重打击。同时,部分人对地税机构存在长久性和地税干部今后何去何从感到迷茫,人员思想波动较大。
  2加强“营改增”后地税管理的建议
  21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
  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改革不可逆转,只能继续推进。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财税改革新要求,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 “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
  22完善征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调整设立新的税源管理机构。按照纳税人“规模或行业+征管事项”分类的原则,结合税源结构特点设置重点或专业税源管理机构。二是转变税源管理方式。加快改革步伐,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做好对相关行业数据分析,完善分析方法,动态跟踪信息,查找风险点,加强制度防范。在主税种营业税移交后,着重加强对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对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前要强化征管,盯紧盯牢重点项目,密切监控重点企业经营形势变化情况,开展“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题税收分析,把握税收收入主动权。坚持小税种严管理,不断加强“营改增”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准确把握“营改增”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费用核算、成本结转、计税基础发生的政策差异,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所得税管理。三是深入定期开展税源分析,密切跟踪“营改增”扩围和营业税政策调整变化,强化税源分析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在“营改增”前,要明确专人对营业税纳税人陈欠税款进行清缴,防止纳税人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负变化进行避税。
  23加强国地合作,实现共同进步一是以《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强地税与国税、地税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等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比对、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二是建立规范的税款代征代缴工作制度,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不产生管理盲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定期开展国税增值税入库与地税附加税费情况的比对分析,利用国税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管。四是积极搭建国税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税源,提高“营改增”后续控管能力,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实现共同管理、共同进步,合作双赢。
  24抓好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和解读,定期开展上门辅导和服务问卷调查,及时收集、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帮助纳税人及早根据政策变化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理解力和办税水平,不断提升地税服务水平和社会综合满意度。
  25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干部素质
  一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机构集约化、扁平化的要求和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增强税源管理力量。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按照“岗位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建立行业管理的专家团队;开展各类能手竞赛活动,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结合绩效管理,把征管绩效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管理潜能。
  参考文献:
  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4(52).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五)
“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能否顺利实施关系重大,期间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需要面对与克服,我们必须给予认真对待与思考。

  实行“营改增”的意义
  1.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2.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作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3.减轻税负,提高纳税人积极性
  同时,对于增值税而言,抵扣链条相互交错,如果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税种,很容易造成税负在不同行业之间出现扭曲,也造成增值税企业不仅得不到增值税就增值部分征税的优势,而且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增加,严重妨碍一般纳税人的积极性。因此,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是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趋势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规范企业的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全面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1.“营改增”对地方税的影响
  目前中央财政收入中,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税中最大的一块。如果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地方主体税种消失,地方税务局收入会大幅度下滑,会让地方政府失去原本可以既得的营业税大头(可达约75%),一旦这部分转移到了国税中,地方仅有25%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这显然是地方政府最不愿看到的。一旦税务管理体制跟随“营改增”进行改革,也对中央和地方财权重新分配格局提出新的思考,如果两套税务机关合并,那么改革之后是由国家直属管理还是地方分级管理?一个两难的问题横空出现。若由国家直属管理,则中央容易调控,这从体制上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干预的机会;如果实施地方管理,则地方政府势必会更加调节税收收入的局面,这会对中央宏观调控形成阻力。
  2.地区性与行业性试点存在的问题
  现行试点以区域加行业划分为主,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及其他服务业为先。一方面,“营改增”改革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链条,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会人为割裂增值税抵扣链条,破坏增值税的抵扣效果,影响试点效果。像物流业这样全国性网络化经营的行业,由于地区性及行业性差异,其许多支出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甚至造成一部分企业税负增加,这既不符合改革的目的,也不能真实反映出税制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按照地区试点,无论税负高低,都会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区域性的优惠政策会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该地区,不仅使大量的服务业需求涌入该地区,还可能导致周边地区企业向试点地区集中。非试点地区与行业,尤其是周边地区会处于劣势,对于非试点地区意味着不公平。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核算难度加大
  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改征增值税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现今有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正规,在改征增值税后,对这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同时要求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提高相关业务素质。除此之外,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核算,会计信息无法充分披露,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缺陷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营改增”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它能够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实力。但是,也应该正视此次税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税率设置过高和可抵扣项目范围过窄,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集团企业在汇总纳税过程中管理成本较高;新增及存量固定资产抵扣制度尚待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在我国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应及早对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对企业经营战略做出相应调整,充分利用税制改革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确保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局北京动车段)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问题(六)
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对建筑企业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对建筑企业试点提出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090.09-661.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项目,如商品砼、运费等,更是使企业的税负雪上加霜。   根据上述例题,我们明显的看到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但没有减少,相反的还相应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购占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进项税发票的占比直接影响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会高于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而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风、气等动力耗费以及设备租金、贷款费用等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至少在这些对应的行业(如供电所、银行等)都实行“营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阵痛。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建筑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5%,具体来看,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税改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结合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税负及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黄大川.刍议建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因素及解决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1(11).
  [3]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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