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章管理制度

来源:制度 时间:2016-09-02 10:53: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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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是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

量。

四.(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八.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九.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三.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下上的调配、核对、发药处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四. 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处方每日装订一次。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 领导批示用药应统一开具处方,并由领取人登记签字,以备存查。

篇二:《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章管理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具有独立处方权。《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交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

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

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审查、考核、批准。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

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

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7.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

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8.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

醉药处方分类使用。

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规定

1.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

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 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

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名称依据本院制订的《药品目录》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2.2.2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

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液体制剂和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中药汤剂以剂或副为单位,可用汉语数字书写。

2.2.3 西药、中成药应分别开具处方,

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为一个月用量。遇特殊情况,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经医务部门批准。

2.2.4 中药汤剂处方的书写,应按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方,如先煎、后下等;药品名称应按规定书写。无中药汤剂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汤剂。

2.2.5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

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

方一致,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打印的处方经签名盖章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2.2.6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

线,以示处方完毕。

2.3 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处方调剂者、核对发药者应签全名并盖章。

3.药品调剂和发放

3.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调剂操{处方章管理制度}.

作程序》的规定调剂、发放药品。有配伍禁忌和严重不利相互作用的处方不得调剂。

3.2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

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部建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式样登记表》,在本院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应留样备查。

3.3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

篇三:《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处方章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

二、药品用量 :

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 开药原则 :{处方章管理制度}.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处方章管理制度}.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 处方书写 :

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篇四:《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阅读: 133 时间:2011-6-24 20:36:00 来源:临安人民医院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系统管理员

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各级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

2.《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4.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由药剂科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5.如发现末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将按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1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7.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时,需向医教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医教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8.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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