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汽车,抵押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8-16 10:57: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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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汽车,抵押(一)
借用别人名义购车协议模板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甲方借乙方名义购买车辆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事实。

1、乙方愿意甲方借用自己的名义于年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轿车一辆(型号: )

2、购车款(人民币: )及相关费用(购置税及车辆保险等 元)共____元均由甲方承担。

二、车辆所有权归属。

甲方于年日以乙方名义购买的)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该辆轿车虽名义上归乙方所有,但实际上系全部由甲方出资购买(包

含但不限于购车款、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办证费用、装饰费用等),并由甲方享有所有权,甲方对车辆享有全权占有、使用、受益及处分的权利。购车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甲方支付,与乙方无关。

2、甲方保证按照《道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和驾驶车辆,如因出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承担,与乙方无关。

3、在甲方满足购买或者将该轿车过户至其名下的条件时,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4、涉及到必须乙方出面验证、签名等事项时,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5、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车事宜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6、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对该车辆具有侵占、破坏、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妨碍甲方使用该轿车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

所有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各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侵占汽车,抵押(二)
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大 学

自 考 助 学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专科学校: 焦作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侵占汽车,抵押】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姜焕强

2015年 5月 10日

目 录

题目.........................................................3

中文摘要.....................................................3

一、侵占罪的概述.............................................3

二、对代为保管的理解及认识...................................4

三、“他人财物”的理解及认识................................. 6

四、实践中几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8

五、关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9

六、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11

结语.........................................................11【侵占汽车,抵押】

参考文献.....................................................13

论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中文摘要】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帷幕的即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的助攻冬季,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它是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对其概念、犯罪构成以及,对“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非法占有”的人尸以及理解尤其重要,把握好这些方面对更全面的认识侵占罪有重要意义。因此,本人将在本文中详细阐述对这些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侵占罪 非法占有 代为保管 他人财物【侵占汽车,抵押】

一、 侵占罪的概述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罪失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办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它是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

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①、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

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时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带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延迟交换的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 对“代为保管”理解及认识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代为保管”指是指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财物的合法占有状态。代为保管的根据是指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的持有关系的类型和种类,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反映这种持有、支配关系的类型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如保管关系、租凭关系、借用关系、质押关系、承揽关系等;一类是通过实施的方式,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具体来说,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1、 委托关系

委托,是指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出于一种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某一事项交给受托人完成。受托人由此而获得了在委托期间对他人财物的保管权。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委托关系是极为常见的,委托事项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委托代为保管财物、委托代购代买某种物品、委托代为转交转送某种物品、委托代为接收某种财物、委托代为邮寄某种财物等。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代为保管,就是接受委托而保管。由此可见,委托关系是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常见方式。基于这种委托关系占有他人财物,就负有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如果行为人背信弃义,将委托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⑤

2、租赁关系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取得使用权、收益权,同时负有支付租金和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将承租财产返还出租人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日后违反上述义务,非法将承租的财产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即构成侵占。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将汽车交付给行为人丁使用,丁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将该汽车出卖,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则就应该以侵占罪论处。⑥

3、担保关系

担保,是指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行为。由担保物而形成的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等。其中,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以转移占有的形式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将该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⑦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须将质物(及质权所设定的标的物)交给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上述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这种担保关系而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但是这些占有权又有所限制,例如,在留置权中,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注意义务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更不能将留置物出租或者抵押。在担保关系解除以后,质权和留置权自然消失,行为人就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将质物非法占为己有,就属于侵占行为。

4、借用关系

借用,是指出借人将出借物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使用完毕后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借用关系中的标的物为不易消耗的特定物。借用人通过借用关系获取了对他人财物的使用权,因而只发生使用权的转移而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使用完毕后,或者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就有义务将出借物返还给出借人。如果出借人不履行返还义务,在借用期间或者借用期满后,将出借物非法占为己有,就是侵占行为。另外,对于出借物的天然孳息,借用人也有义务返还,如果拒不返还的,也构成侵占罪。应当注意的是,使用出借物造成出借物的价值自然损耗的,这应该是当事人之间应该预见的问题,如果出借人要求赔偿而借用人拒绝的,也不属于侵占问题;即使,借用人过失导致出借物部分或者完

侵占汽车,抵押(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抵押权每日一练(2014.11.11)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抵押权每日一练(2014.11.1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权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B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权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第69条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

3、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部答案】CD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

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

4、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代理的构成【侵占汽车,抵押】

【答案解析】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A选项中,乙虽然未以甲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构成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应选。B选项中,乙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构成直接代理,应选。C选项中,基于法院指定甲律师代理乙进行辩护,虽然不是实施法律行为,但为诉讼行为,可以

6、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汽车,抵押】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

7、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

【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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