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

来源:百科 时间:2016-09-02 11:20: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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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纠纷课件》

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一、民间借贷概述

随着经济、物质、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好些老百姓通过投融资、做生意、购买理财产品等多种途径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还有一定的储蓄。随着人们之间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资金流动需求增加,加上银行存款利率偏低等因素影响,很多人愿意将积蓄借给亲朋好友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利息),资金需求方(借款人)也愿意以较高的利息回报出借人,于是民间借贷这种方便、快捷、有效的集资方式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与人们密切交往的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很多缺点:利息普遍过高,出借、还款方式错综复杂导致无法正确计算剩余本金、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甚至“人间蒸发”。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有这样的优缺点,所以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并且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给当事人、律师、法官等等相关人员带来了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探究适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民间借贷课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集资方式发展到今天,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约定利息普遍过高,超过法律规定限额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并非没有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民间借贷课件}.

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活动,主要靠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得以遵守。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因急需资金往往与出借人约定了高额利息,但在获得了借款后就不愿再支付高额利息。因为知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很多借款人就不主动还款,等待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判决来达到不用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从法律规定讲,借款人以上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从道义上、情理上讲,借款人上述做法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出借人当初愿意借钱,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想要获取较大收益,这中间不乏借款人主动提出高额利息来回报出借人,也不乏出借人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贷过来之后再借给借款人。民间借贷里面不仅仅是利益驱使,很多时候更是亲情、友情在困难时候的体现。所以,尽管法律法规对利息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但遵循借、贷双方之间的约定,善意、积极履行义务或许才是友好交往的长久之道。

(二)借、还款方式的多样化{民间借贷课件}.

1、借款方式的多样化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果借、贷双方均是用本人账户完成借款款项的转出、转入手续,那么借贷内容就很清楚,借、贷双方也不会产{民间借贷课件}.

生分歧。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活动,为了方便操作或者规避某些风险,借、贷双方往往通过较为复杂的方式完成借贷活动,具体表现如下:

(1)银行转账与交付现金相结合

{民间借贷课件}.

意指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与交付现金这两种方式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一般来说,如果所借金额较小(如10万元以下),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交付现金都较为便利;如果所借金额较大(如上百万元),全部采用交付现金的方式则不太实际、也不安全。再者,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若借款金额巨大,出借人只出示借条而没有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其他有力证据就想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活动,一般难以获得法官的支持。所以从保护出借人(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大额借款全部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借贷活动。

(2)本人银行账户与他人银行账户相结合{民间借贷课件}.

意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借款人中的一方或双方采用非本人银行账户来完成借贷活动,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一旦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一般都需要借、贷双方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户主本人到法庭作证,接受法官询问,这也给相关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不便。

(3)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相结合

意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借款人并非均以个人银行账户完成借贷活动,而是一方或双方采用某公司银行账户负责相关款项的转出、转入活动。同上述第(2)点所讲,若发生法律纠纷,该公司法

人代表或授权员工需到庭作证,接受法官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4)全额交付与部分交付相结合

全额交付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实际所交付金额与借条所写金额是一致的。部分交付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实际所交付金额少于借条所写金额。部分交付通常表现在有约定利息(一般约定月息)的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通常会预先将第一个月的利息在所借本金中直接扣除,就导致借款人实际所得借款略少于借条所写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这种部分交付的借款方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还款方式的多样化

(1)现金还款与银行转账还款相结合{民间借贷课件}.{民间借贷课件}.

意指借款人可通过交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这两种方式还款。若是现金交付,最好要有出借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明。

(2)明确具体清偿范围及笼统清偿相结合

{民间借贷课件}.

明确具体清偿范围,是指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在还款时与出借人明确所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对应的是某笔或某几笔的借款。

笼统清偿则指是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在还款时未明确所还款项所对应的具体某笔或某几笔的借款,是对其所欠出借人的全部债务(借款)进行清偿。

实践中,存在在一定期限内,借款人连续多次向出借人借款,

且每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可能都不一样的情形。因为借、贷双方通常都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所以借款人在还款时通常都不会对所还款项(本金、利息)对应的是某笔或某几笔借款作特别约定。虽然这种做法符合人们日常生活及交易习惯,但会出现一个问题——难以准确计算剩余本金及利息。理由是:在民间借贷中,对于每一笔借款,还款时都是先清偿利息(如有约定),待利息清偿完毕后,剩下的才是偿还借款本金。所以要计算剩余本金和利息就要分清每一笔借款自借款之日(或约定计息之日)至还款当日所产生的利息总是多少,对每笔借款还了多少,计算出每笔借款的剩余利息和本金。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所还款项对应的某笔或某几笔借款约定不明确,那么就不清楚每一笔借款需要扣除多少利息、本金,也就无法准确计算每笔借款的剩余利息和本金。从严格意义上讲,对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其中一方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

那么出现上述情况该如何操作,通常的做法是:借、贷双方每隔一段时间或者在某一具体时间点对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所还的本金、利息经过计算(以双方均同意的方式)后确定一个数额,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作为双方之后还款、计算剩余本金、利息的一个新的凭据。这种做法虽然不是非常严谨或科学,但是只要借、贷双方同意,也不失为一个较为有效的补救手段或计算方式。

(三)正常借贷纠纷经常演变成恶性暴力事件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一句古话,也是做人、办事的基本原则。但是“有借不还”的人也现实中也是大有人在。这些人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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