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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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一)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

围:

(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三、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试点事项规定。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的油气田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同时,因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提供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

【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二)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三)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二)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影响

对【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弊 姓名:陈文通学号: 11033032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税负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从税种的性质上同属于流转税,是国家对于企业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一种税。税改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并且营业税为价内税,故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上税率便能得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税改后的增值税税率为6%,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如和税改前向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发票(即销售价格不变),其中是含着一块增值税额的,则在计算上需进行价税分离,导致实际的营业收入相比税改前会有所减少,故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营业收入乘上6%所得到的增值税额与原先缴纳营业税时相比,显然税改前后两者之间的税负差即便是在还没有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已经小于1%.如果只是将营业税的税率从5%提高到6%,那么这时候的税率差1%才正好等于税负差,而在改为6%增值税的情况下,税负差小于1%.由于没有完全理解价税分离的概念,就这一点很多企业在确定企业税改后营业收入上是模糊不清的,由此会产生高估自己企业税负增加比例的情况。那么,我们下面就用数据来具体计算一下在企业既没有进项抵扣也不在销项提价情况下增加的这个小于1%的税负差究竟是多少。另外我们知道流转税的变化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为考虑到问题的全面性,下面计算的例子假定企业是盈利的且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服务业原先按5%缴纳营业税

假设某服务性企业每月营业收入200万,一年的营业收入即2400

万,则一年所要缴纳的营业税=2400×5%=120(万元),另外在营业税上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管理费1%)=120×(7%+3%+2%+1%)=120×13%=15.6(万元);由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故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20+15.6=135.6(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企业的净营业收入=2400-135.6=2264.4(万元)

(二)服务业按6%改交增值税,且对客户不提价

也就是说一年仍然让客户支付2400万元,前面已提到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需作价税分离,从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该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2400/(1+6%)=2264.15(万元),先假定企业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一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264.15×6%=135.85(万元)。由于增值税不影响到损益,只有附加税费一块能在税前扣除,即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35.85×13%=17.66(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企业收入=2264.15-17.66=2246.49(万元)

(三)税改后不提价情况下的结论:

企业一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135.85+17.66)(-120+15.6)=17.91(万元),名义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6%-5%),实际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35.85-120)/2400=0.66%;一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64.4-2246.49)×25%=4.48(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17.91-4.48=13.43(万元),总体税负占营业收入比实际增长率=13.43/2400=0.56%.如此便验证了前述的观【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点,服务业税改后实际的税负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加0.66%,若进一步考虑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增加0.5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盈利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还会再降低0.1%,而不是一些概念模糊的人认为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他们只是简单的将新的增值税率6%和营业税率5%相减,这样得出的税负增加比例显然是错误的。那么,尽管税负的增加不到1%,但毕竟还是增加了,而国家此次税改的目的明确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四)服务业按6%改交增值税,且提价1%后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变化

也就是说一年让客户付=2400×(1+1%)=2424万元,从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一年的营业收入=2424/(1+6%)=2286.79(万元),仍假设企业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一年的增值税=2286.79×6%=137.21(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37.21×13%=17.84(万元),此时营业收入=2286.79(万元),则2286.79-17.84=2268.95(万元)

税改后提价1%的结论:

一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137.21+17.84)-(120+15.6)=19.45(万元);一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268.95-2264.4)×25%=1.14(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19.45+1.14=20.59(万元),但是因为提价了1%,向客户多收了24万元,实际上提价1%便可以完全弥补掉原先增加的税负,并多产生=24-20.59=3.41(万元)的现金流入;而对于客户而言,原先企

业开营业税发票时不能抵扣需付出现金流2400万元,上家如提价1%后虽然需先付出2424万元 (即多付给上家24万元),但可以抵扣6%即137.21万元的进项税(即少付给国家137.21万元流转税及附加),但和上家一样税改也会影响下家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在提价1%情况下经计算上家企业所得税将增加28.3万元的支出,实际下家现金流出减少137.21-28.3-24=84.91万元(即对外少付出84.91万元)。从上述简单的案例计算结果我们看出,企业提价1%,企业和客户双方的成本都是减少的,都可以享受到税改所带来的利益,故最后变成在0.8~6%的提价范围内双方如何来划分利益的问题了,而这取决于双方对于“零和博弈”及“合作共赢”这两者之间的选择。另外还可以看出的是,提价对于服务性行业的实际成本降低(虽然税负是增加的),作用是明显的,原因在于前面已经分析过由于服务性行业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的并不多只有1%,而实际的税负增加更是小于1%,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只有0.56%,而提价的空间0.8%-6%又是比较广的,和客户谈判的空间就大,而服务性行业本身的特点是进项能够抵扣的货物或劳务服务较少,所以对于服务行业内的企业而言通过提价来降低企业成本的弹性将远大于通过获取进项抵扣直接降低税负的弹性

三、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果企业什么都不做实际上对于服务性行业在此次税改中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目前有很多企业认为基于服务业的行业特点从上家所获得的进项发票有限,不足抵扣税率增加所带

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三)
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多覆盖在我国第二产业中,营业税则多覆盖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税制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因此我国逐步开始将增值税改营业税,并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全部商品与服务中。 2 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3 营业税概述

3.1 营业税的起源及发展

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2 营业税定义及立法原则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 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 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 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 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

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 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3.3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4 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

4.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运输服务业劳务成本】

作为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种,两者作用机理总的原则是统一的,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就这一点来说,二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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