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庭矛盾

来源:作文 时间:2016-09-01 10:48: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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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庭矛盾(一)
处理军人家庭关系的文章!~

健康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能给人以巨大的鼓舞和力量。军人亦是如此。有位心理学 家分析说: 人们在建立家庭前之所以能保持艰苦持续的奋斗, 最大的内部潜在动力来源于对 能获得理想伴侣的渴望。在现代社会里,年轻人的这种渴望感甚至超过了物质需求。军人作 为有血有肉的血肉之躯,也是有理想、有追求,对幸福的婚姻怀有美好憧憬的。 归于如何处理爱人与家人之间的关系,我有一些个人的见解: 首先,要站在家人和爱人的立场上,尽可能的给予应该有的关心和照顾。 作为军人的家属,我首先觉得她们是伟大的,不是因为军人职责的光荣与圣神,而是她 们选择一一条和许多人不同的人生道路。 家人常年见不到远方的儿女, 多少的思恋和关切只 能在有限的电话中得以表达, 或许军人对家人最大的歉意就是不能时常陪伴, 但是家人依然 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她们是值得尊敬的;对于我的爱人,从恋爱开始便不能像众多的情 侣一样时刻陪伴在一起,没有及时的问候或是温暖,结婚后面对的是更多的寂寞和孤独,选 择了军人,就是选择了孤独和坚守,爱人默默地为家里付出青春和汗水,委屈了擦干眼泪笑 着给我打电话,不会抱怨没有时间陪伴,因为长时间的相离,让她学会了充实自己,因为她 们知道军人的爱胜过一切, 这份信任和坚守让我们在感到疲惫的时候时刻激励着我们, 我们 军人拥有着最无与伦比的伟大的爱。 即使家人和爱人有时会抱怨, 即使对于不能陪伴我们也 会自责,但是她们是最可爱的人,她们默默承受了这么多,我应该予以理解。 其次,孝敬父母疼爱妻子。 爱情亲情也建立在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的基础之上。客观公正地讲, 军人也生活在社会之中,爱情和婚姻不能建立在海市蜃楼里,并且大部分同志都来自农村, 面临着家属就业、赡养老人、住房等压力,完全不考虑物质基础是不现实的。爱人知道嫁给 军人将要面对的是什么, 但是义无反顾的坚守着我, 我就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她最好的 生活。现代社会中,军人的物质条件并不是很好,可为什么还有许多女孩愿把爱情的绣球抛 给军人呢?很大原因源自于影视作品中军人高大形象的宣传和现实生活中军人奉献牺牲精 神的表现,源自于对军人的理解。嫁给军人也就意味着牺牲和奉献。家人生育了我,面对工 作和家庭, 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让自己的父母过上优越的日子, 但是军人天生奋斗和上进的 性格以及对父母回报的孝心,就是我们不懈努力的动力源泉,家是永远最温暖的港湾,供我 停靠,歇息和取暖。做到孝敬父

母和疼爱妻子,是正确处理家人与爱人关系在行动上的第一 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诚然,爱情和事业是人生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并且是紧密相联,互为促进的。但作为 一个革命军人,首先应把事业摆在第一位,不应把爱情作为生活追求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爱 情至上主义是不可取的。应把生活的最主要部分放在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提高自己的思想 觉悟、科学文化水平和军事素养上来。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中有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青年军人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应当成为当代青年的楷模。军人可能在亲情爱情 和事业上不能兼顾,但是,请相信和理解军人,我们会有自己的方式让家人和爱人相处的融 洽,至少我们的心是最真诚的。 再次,多与父母亲人和爱人交流内心想法,毫无保留的表达爱与思念。 虽然无法长时间的相处, 对爱人和家人有无限的歉意, 但是军人应该用行动和言语做做 好的感情表达,或许善良的她们嘴上不需要这样的言辞,但是她们执着坚守的心,有时也会 累的,爱的表的能够让家人放松和感到温暖,就像我们时刻陪在身边一样,所以这样的表达 是必不可少的。若是偶然家人和爱人间发生的矛盾,也要靠我们的理解和支持去化解。要知 道,她们需要我们。让爱人和爱人知道军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的家庭观念很强,懂得 疼老婆,孝敬父母;会很懂得珍惜和她们在一起的点点滴滴! 最后, 对于爱人和家人不要差异化。 双方父母都要同等对待, 爱人的爱也不能随结婚时间的增长而有所减少, 因为这样的变 化,会让爱人心里感到落差。不要做浮夸的事,实在才是军人的作风。爱人要的是军人作为 一个她最坚实的依靠,她心灵的支撑,和关怀与理解,她爱的就是你作为军人的特殊性和身 上的人格魅力。要懂得孝敬家人,家人的养育要时刻记在心里,懂得作为父母他们最大的期 望是看到我们平安快乐,多带爱人回家陪父母,说话帮忙做做家务,他们就会很满足。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见解,首先从思想上理解,再做出相应的而行动。我们深记军人的使 命,心存国家之余,也要有着自己的家庭责任。

军人家庭矛盾(二)
青年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调适

【军人家庭矛盾】

青年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调适 家庭,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伦理关系的一个基本环节。婚姻家庭问题,一向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并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婚姻家庭的道德问题,是婚姻家庭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家庭道德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反映。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婚姻 家庭关系首先是立法的对象,即它是一种法律关系,同时,婚姻家庭关系基于爱情关系、血缘关系等因素,又有深厚的伦理性质。因此,婚姻家庭关系是在法律和道 德互相配合的调节之下的,而这其中,道德调节又具有普遍意义和深远影响。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婚姻家庭道 德。比如封建主义的家庭关系和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中,分别体现出了专制主义和金钱至上的道德特点。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则是社会主义的新型社会关系的 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它体现出一种平等互助的新型关系。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是以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为核心的,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 义、社会公德等具体道德要求。

(1)男女平等

婚姻是由两个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人格的异性主体组成,男

女两性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 权利,负担同等义务,既没有高低贵贱,尊卑上下之分,也不存在隶属依附的关系。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情感,不要以社会角色取代家庭角色,如摆 “大男子”的架子,或耍“女强人”的脾气,特别是男性要克服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旧观念的影响,做到男女平等。

(2)互相尊敬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做到以诚相待,和睦相处。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出现一些摩擦 、纠纷在所难免,应本着互爱、互信、互助的原则,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进理解,化解矛盾。对家庭和事业的矛盾,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贴,互相支持,按照家 庭内部和社会事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妥善解决。家庭成员应通过互勉 、互助,培育和发展夫妻之间的感情,提高互相之间的道德水平。

(3)尊老爱幼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一方面,中国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的传统,使无视子女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当前的社会变革使我国尊老、敬老 的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出现了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财产、不尊敬老人的现象。子女是父母所生,亦为父母养大,在父母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受到子女的赡养和尊敬。

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家庭道德的要求。因此,晚辈不仅要在经济上给父母以资助,照顾父母的起居饮食,而且要设身处 地地关怀、体贴老人,尊敬他们的人格、习惯和意愿,虚心听取老人的意见,与老人多进行思想感情的交流沟。儿童是民族和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 班人,也是维护和稳定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教育和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父母不仅要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促进其生理身体的健康成长和发 育,更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和纯洁的心灵。既不要过于溺爱孩子,也不应当用粗暴生硬地方式对待孩子,造成孩子性格的变态。

(4)团结互助

成员要注意加强感情交流,密切关系,互谅互让,方便他方,及时化解矛盾,不要斤斤计较;要多互相关心、帮助,相互扶持,帮助对方排忧解难,发展和巩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感情。【军人家庭矛盾】

(5)互相忠实

夫 妻之间应该忠于感情,诚实坦诚相待,互敬互爱。夫妻之间互负同居义务,夫妻之间的同居生活及生育子女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夫妻维护和增进感情 的重要手段。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夫妻应互相尊重,相互配合,维护双方的关系。而不应该互

【军人家庭矛盾】

相冷淡,或者借口追求婚姻自由逃避 夫妻间的责任,热衷于搞“婚外恋”,甚至离开家庭与他人堂而皇之同居。

(6)求实戒奢

【军人家庭矛盾】 【军人家庭矛盾】

家庭的幸福生活是靠勤劳的双手创造的,家庭成员 在对待家庭生活方面,要尽可能勤俭持家、量入为出,不要盲目攀比,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消费,而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凡事留有余地。并且要尽可能增加家庭 精神生活的投入,重视智力投资,增加健康娱乐消费,巩固相互之间的感情,防止出现骄奢淫逸,挥霍浪费的现象,为家庭的稳定和兴旺创造条件。

所以说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生的重要课题,在任何时期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作为一名已婚军人我对此深有感触,当前,对于青年军人来说,婚姻家庭是否稳定和谐,不仅影响他们的人生幸福,也影响到他们能否安军营、立志报国的决心。在社会转型期,青年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将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矛盾,如何帮助他们认识矛盾冲突,加强道德调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矛盾和冲突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最能迅速敏感地反映社会生活。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之际,人们在婚姻家庭价值观念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军人尤

其是青年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将产生直接影响,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

1. 责任、义务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的不断上升,女性自强自立意识在不断增强。她们不仅在家庭结构中要求地位平等,而且在家庭男女角色分工方面也产生了新的要求。她们不满足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内部分工模式,而主张男女都一样,“既主内又主外”。在这种意识支配下,一些女性不愿守着家庭,围着丈夫、孩子转,要求离开家庭走上社会寻找自己的理想和抱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有的考虑的只是如何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我发展,而缺少对婚姻的承诺和对家庭应尽义务的责任感。希望能从婚姻中得到好处, 却不准备付出。这一观念的变化对军人婚姻家庭关系将产生直接影响。军人因职业关系,在履行对家庭和社会的义务时,常常很难顾及到对家庭的义务。所谓“忠孝难以两全”正是说明军人在道德选择中所处的两难境地。军人正常的家庭行为往往会受到限制。军人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也很难享受“八小时之外”的自由和潇洒。战时且不说,就在平时,早上要出操,白天要训练,晚上要站岗,查铺查哨,节假日要战备值班等等。因此,不可能像社会上一般成员那样,“既主内又主外”,而更多的是主外,主内的事大多要落在非军人一方。作为军人的配偶,她们为支持丈夫的工作,非但不能从对方身上得到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即在家庭中享有应有权利,而且要

军人家庭矛盾(三)
军人常见的心理问题

军人常见的心理问题

当今的军人生在和平年代,基本上远离了战火硝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的方面的需求也已经得了基本的满足,对于大部分的军人而言,吃饱穿暖不成问题,然而艰苦紧张和封闭的军营生活,也会使官兵心理压力明显增大,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如何提高一个军人的素质现在应该着重从思想和心理方面入手,发现并且及时解决军人常见的心理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个军种,军区的必不可少的任务。

1、与战友的人际关系不融洽

人都是群居的动物,就必然离不开正常的人际交往,一个被孤立或者愿意独处的人遇到不良的情绪往往找不到倾诉和帮助的对象,这样就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特别是一些性格比较内向的军人一方面不愿意与人敞开心扉、推心置腹,喜欢自我沉思,久而久之,产生了孤独感,严重的会得抑郁症。另一方面他们又迫切希望在战友当中出类拔萃,显示自己的能力,实现自身的价值,二者往往产生激烈的冲突。内向的军人容易相处,但不会融洽。而一些性格外向的军人,往往不太懂得忍让和包容,这样就容易与战友起冲突。

2、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

部队也是一个竞争的集体,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有些军人由于对自己估计过高,过分地相信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对工作中的困难预计不足,对自己的前途和未来设计得十分完美,但往往受现实环境的限制,不能如愿以偿,因而便产生了理想与现实自【军人家庭矛盾】

我之间的矛盾。也有一部分军人觉得自己学历低,出身贫贱,受能力的限制,觉得当兵就是混日子,混口饭吃,态度消极,造成工作上的不思进取。

3、不能安心于部队生活

有些官兵来自城市家庭,特别是比较富裕的家庭,到部队后感到部队环境差、工作条件差,原本向往的军营与现实的差距太大,一时间难以适应,心里还一直想着外面的花花世界。这就造成他们不能安心的训练和工作,甚至会当逃兵。如果他们独立生活能力又比较差,社会交往能力弱,依赖性强,吃苦精神差,情绪、情感不稳,遇到挫折时就会有悲观失望、痛不欲生等表现。

4、对性和恋爱的错误认知

大部分的军人都是中青年,正是个体生理发育成熟的阶段,也应该是开始恋爱的阶段。然而由于部队所具备的特殊的、封闭的、性别单一的环境,性和恋爱的问题往往不容易处理妥当。由于军人性生理的发育成熟,难免就会受性欲的困扰,这些困扰通常会使得军人显得躁动不安,如果比较严重的话,甚至会产生变态的,畸形的心理疾病。

军人家庭矛盾(四)
关于基层官兵心理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分析

  摘要:目的:对基层官兵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法:通过开通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对某部队108例基层官兵做心理测定,对基层官兵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给予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结果:通过调查、分析、总结,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个体因素、人际交往、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个人发展、社会适应、身体疾病堆积等。其中,个人发展和恋爱婚姻是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最主要因素。结论: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对此,给予针对性的心理干预能够有效提高官兵的心理健康水平。

  关键词:基层官兵;心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3-0031-02
  基层官兵的心理状态对于整个军队的整体实力有着重要的影响[1]。随着社会的发展,来自各方面压力的增大,基层官兵在心理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此,通过分析基层官兵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官兵的心理健康水平,从而提高部队战斗力。
  1 一般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某部队基层官兵中随机选择108例为研究对象,其中干部43人,士官41人,义务兵24人。
  1.2 方法
  通过开通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基层官兵提出的各种心理问题按性质进行分类、总结,并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提出建议和指导。
  2 结果
  通过调查、分析、总结,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个体因素、人际交往、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个人发展、社会适应、身体疾病堆积等因素。其中,个人发展和恋爱婚姻是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最主要因素。与士兵相比较,干部的心理问题少于战士。
  3 讨论
  3.1 基层官兵主要的心理问题
  1.虚荣心理:部分基层官兵自尊心过度膨胀,过于追求自身价值以及自我满足,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摆阔气、好炫耀、争强好胜等[2]。
  2.忧虑心理:一些基层官兵由于各方面的压力,使得自身的承受力不能应对目前所处的军队环境,过多考虑自己的未来、前景等,从而引起内心的紧张,压抑。存在这种心理的官兵在军队生活中的主要表现为对训练成绩过度担忧,出现焦虑不安等情绪。
  3.失衡心理:失衡心理主要是指人们的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不满、不服等消极心理反应[3]。一些官兵看到别人晋职、立功、入党、提干,而自己干了很多却什么也没有得到,于是就会产生嫉妒、不满、抱怨等心理。
  3.2 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基层官兵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有个体因素、人际交往、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个人发展、社会适应、心理知识缺乏等因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主观因素、家庭因素、军队环境因素。
  1.主观因素:一些基层官兵自身存在性格缺陷,例如敏感、多疑、意志脆弱、偏执、怯懦等,在和他人交往的时候比较困难,部队环境适应力差,从而引起一些心理问题。此外,一些基层官兵存在能力缺陷,认知偏差,不能正确认识周围的事物,思维缺乏逻辑性,易走极端,也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2.家庭因素:家庭结构对于基层官兵心理有很大影响,不合理、有缺陷的家庭结构容易导致官兵出现严重的心理缺陷。父母望子成龙的心理对于青年基层官兵也有很大的影响,给他们造成沉重的心理压力,一旦工作没有达到父母的期望,就极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消极心理。此外,对于未婚的基层官兵来说,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长时间不能满足对异性的情感需求,因此也会产生心理问题。对于已婚官兵来说,由于工作压力大、缺乏情感交流、无暇顾及家庭,极易产生感情危机,增加心理压力。
  3.军队环境因素: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军队环境的规整化,一些官兵容易产生抑郁、焦虑、紧张等心理特征。
  3.3 针对基层官兵心理问题解决的对策
  首先,针对部分官兵缺乏心理常识,不能正确认识自身出现的一些心理现象,不能自我调适心理压力,不敢主动寻求心理咨询,使一般性心理问题逐渐发展为严重心理问题的实际,要注重从普及官兵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认知水平、增强心理素质入手,结合部队担负任务和官兵心理现状,制作编印《健康人生从“心”开始》《心理知识100问》《心理服务工作政策问答手册》《新兵心理健康自助手册》等书籍,并发至每名官兵手中,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基层部队日常教育计划当中,每月组织一次心理健康辅导授课,引导官兵学习心理基本理论,掌握心理基本常识,学会自我心理减压,逐步形成“心理常识人人懂、心理调适人人做”的浓厚氛围。
  其次,针对一些心理疑难问题,可以采取专家辅导、课堂讲解、开展讨论等形式,帮助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使官兵在纠正心理认知偏差、在调整心理思维视角中自觉克服不良心理,保持阳光、平和心态。
  参考文献
  [1] 于晓宏,吴蓓,赵景平.基层官兵心理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4,3(03):1615.
  [2] 孙鹏.基层官兵常见心理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3,(19):460.
  [3] 索红梅,马修堂,薛蓓蕾,崔婷,陈斐.远程网络心理服务中基层官兵常见心理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疗养医学.2014,(07):121-122.

军人家庭矛盾(五)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探析

  摘 要:关于军人婚姻关系,我国独树一帜的用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进行保护,是中国特色,也是历史产物,尤其存在的土壤和意义。但在现时代背景下,关于军婚的存废问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其原因无非是军婚保护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不足,对于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军人配偶一方,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增强,针对军婚保护制度凸显的矛盾,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改革创新,使得军婚制度更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

  关键词: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局限与不足; 保障制度
  2001年我国新修订了《婚姻法》,其中第33条沿袭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但书内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这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自主权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又不要针对此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望军魂特殊保护制度日趋完善,来更好的保护军婚双方的利益。
  一、我国军婚特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在探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军婚的概念和相关适用条件。一般来讲,我们常说的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一概念也是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定的军婚的构成要件。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现役军人,具有军籍的人员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
  我国在刑事和民事及部队文件中以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保护着军婚制度,这些制度在我国建设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在军事格局激烈演变的现代,国防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而军人作为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对于其婚姻关系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就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是军人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国防建设当中去,保家卫国。另一方面国家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军人婚姻的进行,突出这一职业群体的特殊地位,增强其荣誉感,以促进他们更安心的献身国防、
  (二)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家对军婚保护的制度由来已久。土地革命时期有《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其中第18条规定:在红军服役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同意,政府则禁止制。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有《晋察冀婚姻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而在通讯便利之地,军人两年之久无音讯时也可向当地政法登记离婚。而解放初期也有与前者相似规定。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我们知道现行的婚姻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破坏军婚罪"。部队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婚姻法》第33条进行剖析。
  二、对《婚姻法》中保护特殊保护条款的评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在保护军婚制度的同时又保护了非军人配偶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过错"又以下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军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军人的利益,稳定军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其显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与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相矛盾
  我国历朝历代对婚姻法规都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在各个历史时期体现了一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和意义,如今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集中反映了自由、正义和秩序的价值。其第49条有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而军婚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所设置的特殊保护,在理论上是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因为在强化了一方的权利之时,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赋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下位法本身就违反了下位法,有碍法的自由实质的体现。
  (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的缺陷与不足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夫妻长期分居现象在各行各业中屡见不鲜,这已不是只在军人职业中的特有现象。而在军婚关系当中,双方的教育文化素质都较之前有明显提高,双方在婚姻关系维系中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且在现代通讯交通便利,夫妻双方的沟通已经不是问题。法治社会中,人们也都开始重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若在设置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已无太多的可操作余地,而且只通过一纸条文来相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也只是解决皮毛问题,根本起不到实质作用,因而只是暂时性的。
  (三)"但书"存在的缺陷
  2001年薪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但书的内容,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凸显了人性化,但其具体规定也是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限定在了但书的范围之内,其实质上更加强化了军人在其婚姻关系中的特权。而且在但书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连一普通人触犯的几率都是很小的,何况是处在纪律严明军营当中的军人?而且即使出现,另一方在证据搜集上也是存在诸多限制和不可行性的。
  三、完善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在时代进步潮流的推动下,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使得军婚关系中双方逐步认识到夫妻之间应以何种方式维系长久的感情,而一旦婚姻濒临破裂之时,也不会是一纸条文能阻挡的,因此对现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应予以改革完善才能适应时代进步,也才能满足双发需求。
  (一)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其社会地位
  军人这个职业肩上担负着保卫祖国人民,巩固国防的重任,虽现处在和平年代,但他们也需要长期驻守军营,学习进本业务并训练体能,时刻为上战场做足准备,比普通公民履行了更多的义务,却受到诸多限制,而在工资待遇上也处在一般水平上,致使军人在家庭贡献上既付出不了精力也补足不了物质,这也是现实中导致军婚破裂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该逐步提高军人工资待遇,提高其社会地位。
  (二)做好军属及其子女的安置工作
  大多数军人与其妻儿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而军属因长期担负着照顾家庭老人孩子的重任,又不能及时的和军人沟通感情,往往也是导致军婚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有必要针对军人家属随军工作安置问题和子女受教育和就业问题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以使得军人家庭基本问题上得到照顾,安心扎根军营工作。
  (三)增加军婚的救济受手段,多样化救济方式
  在军婚关系走向破裂之时,我国用法律规定军婚的离婚限制,看似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但其实质意义不大,无非是延缓其离婚的进程,因此需在军婚关系维系期间实施多样化的救济方式,加强军婚救济手段。例如,在部队设立婚姻指导与救助中心,一方面与现役军人针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有效沟通和指导,也可以和军属所在地的街道办和妇联进行联合,做好家属的婚姻家庭的调节与了解,以促进军人家庭的和谐。同时针对有困难的军人家庭实施多种救济方式以解决实质问题,以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 荀恒栋.军婚法律问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9.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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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D].厦门:厦门大学,2008.
  作者简介:孙昭甜,女,1989年11月06日生于河北省故城县,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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