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来源:制度 时间:2016-08-17 09:20: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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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
浅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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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要]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推动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机构设置不合理、内容比较单薄、效果不佳等问题,需要明确检务督察负责部门、合理确定督察范围和内容、督察形式多样化、提高检务督察威慑力,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改进,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关键词]检务督察;必要性;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在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从试行情况调查分析来看,尚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检务督察制度是分权制衡理论在检察职能的运用

检务督察制度起源于分权制衡理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就是一种极大的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产生公权力滥用,私权利遭到不合法、不公正侵犯的严重后果。因此,检察权必须要以另外一种权力加以监督制衡,以实现自我约束和收敛,取得权力之间的和谐与均衡。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以督察权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二)检务督察制度是解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现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并不是十分完善。在外部监督方面,除公安、法院及律师的制约属专业性之外,其他都属于非专业性的、且是非常态的,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限。而公安、法院及律师由于自身的角色定位,关注的内容主要是自身诉讼目标的实现,这种制约难以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难以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在内部监督方面,仅有部门之间流程性监督和纪检监察专门监督以及领导、干警之间的相互监督等,存在着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黄亚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摘要】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它是指依据已设立的义务规范、责任规定及权力限制结构,对主体权力的规模、力度、后果进行控制,使权力制约内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它是指依据已设立的义务规范、责任规定及权力限制结构,对主体权力的规模、力度、后果进行控制,使权力制约内在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贯穿于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要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为此,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的纪检干部,笔者仅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制中的一项重要机制。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情、利、权的考验和诱惑。检察队伍中一些革命意志薄弱者可能随时被腐蚀,或造成冤假错案,或出卖亵渎法律,走向执法者的反面。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还会破坏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是遏制与避免这种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不仅要求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而且更需要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对于检察官执法活动、执法方式的了解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不全面的。且社会眼光中的法律素质与机关内部的专业眼光有更明显的差距。所以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相对于外部的监督制约具有更直接、更全面、更具体的特点,因而也是更有效的。过去我们受“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思想的影响,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视不够,缺乏深入细致地研究,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事实上“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的事在某些地方也确实存在,但这不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没有作用,而是这种机制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科学、完善、有力的问题。应该说,只是建立和有效实行完善、科学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会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内的执法腐败问题,才会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没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对它的监督制约也很难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总体规划

虽然我们制定了不少关于检察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检察某项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我们这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不得要领,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如刑事检察多头对外,缺乏制约。

(二)缺乏可操作性

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三)存在空白

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和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重点不突出

在有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监督制约的对象,缺乏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不分领导与非领导、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与其他人员,“一视同仁”,一律大家伙,更少见“下对上”的监督制约,出现权力监督制约真空地带。

(五)存在“形式”和“扭曲”现象

从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实践上看,不难发现较为普遍的上述两种情况。即机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摆设”;或者是写在纸上的一样,执行中又一样,背离了其意愿。使监督制约仅是纸上谈兵而已。如前两年高检院通报的安徽省某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国考察违法违纪事件以及某两个省基层院干警涉枪伤人事件,就是如此。

三、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制度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首先是加强检察人员行为规范制度、机关办事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建设。其次要加强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就是要针对监督程序、监督责任进行科学规范,解决监督无从下手,无人监督的问题。奖惩制度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分明、赏罚分明。如某些院以纪检牵头成立的执法执纪巡查大队,专门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某些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就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适当分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
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设想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设想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自身内部监督方面加大了力度,但在实践中仍有不足之处,在机制建设方面仍存在着缺陷。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要按照科学规范的管理分类,健全各项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设想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一段时期以来,曾有不少党内外、政法机关内外的人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监督别人,可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反映出社会上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十分关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当通过加强自律即内部监督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在内部监督方面加强了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但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运行、提高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陷分析

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和惩治腐败的重要职责。作为对检察权行使的重要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指检察机关据以执行或制定的关于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度体系。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就是检察机关自律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机制中的一项重要机制。”②“检察权的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及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③应当说,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配置是比较完备的,但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

(一)认识不足

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尚未形成良好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氛围,部门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缺乏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

1.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开展了不少尝试,法律监督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实际中往往注重的是对外的监督,对自身监督的意识还稍有薄弱。在内部监督方面关注度不高、思考不多、强调不够、制度不严、规定不细、措施不力的情况绝不是个别现象。有些同志认为,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法院、公安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内部的监督是次要的;有些同志认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四)
浅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公诉权在内的广泛检察权,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检察权的行使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监督者,如何监督它自己的执法行为?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才能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中,由于个别检察干警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导致了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个别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上述行为没有发现或不能及时发现,说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本文就是通过界定内部监督机制概念,分析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完善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概念、机制
  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能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来监督检察干警的行为,以达到监督执法行为目的;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根据办案流程,由上而下或由后至前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据以执行或制定的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个制度体系,它是检察工作机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评析
  检察机关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机制的缺陷
  1.监督表面化
  从监督范围看,由于纪检组长是检察长提请地方党委部门任命、监察部门主任是检察长直接任命的,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对本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从监督内容看,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分发表格等材料让被督察对象自己填写“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进行监督,而由于缺少核查制度及相应措施,被督察对象是否如实反映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并不了解。
  从监督时间上,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介入,一般是在外部举报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性调查,此时社会影响已经发生。由于是外部信息来源,也无从体现内部监督的优越性。
  所以,当前纪检监察监督只是停留对干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表面问题进行检查的检容风纪督察上,这种监督流于表面形式、并没涉及执法行为是否违纪违法等实质问题。
  2.监督滞后严重
  当前由纪检检察部门召集兼职纪检监察员对已经办结的不捕、不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复查,这种监督方法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是事后监督行为,对办案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发现。
  (二)内部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1.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中起诉的监督缺失
  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起诉案件在承办检察官办结后由主诉检察官签发即可提起公诉,案件只需在科长处备案。其结果是,如果公安机关在案件中有漏捕、漏诉或者刑讯逼供,主诉检察官则可以放水。而从制度上检察长、科长很难监督主诉检察官的这种违法行为。
  2.抗干扰能力较弱
  由于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人事任免、上下级关系等因素受外部制约,检察机关办案难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另外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还会受到内部上级领导干扰。导致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对抗内外干扰能力较弱。
  3.相互监督缺失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侦、诉部门存在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侦查部门将犯罪事实作最大化认定而起诉部门对犯罪事实作最小化认定;另一种是侦查部门认定多少事实,起诉部门就认定多少事实。这两种模式均不符合检察内部监督的要求。
  4.反向监督缺失
  当前对案件的监督表现为(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控申部门受理举报-侦查部门搜集证据-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监所部门监督等。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个后置程序都存在对前一程序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是一种正向的线性监督模式。但这种正向的线性流程,使得检察系统内部的程序具有不可回流性,案件一旦进入下一程序就脱离了前置程序的监管。因此,前一个环节对后一个环节往往出现监督乏力的情况。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当前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滞后、监督表面化及监督缺失等问题,只能通过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以人为本,以警示教育和延伸教育为主导,构建以制度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机关、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将检察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涵盖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共同构建单位、家庭、社会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
  (一)构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他律为威慑”的监督机制
  1.强化纪检监察机构能力
  在职务任命方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任命,并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在人员方面,要配备检察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员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以提高纪检监察的业务水平;在物质保障方面,要提供充足的经费、设备、车辆等以便顺利开展监察工作;在权力设置方面,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班子成员越级上报权和对一般干警有全面、随时介入的独立调查权。
  2.构筑育人工作机制
  以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为契机,一方面通过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廉洁自律学习;另一方面通过培训、岗位练兵,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实际操作中,要建立学习考核奖惩机制,把学习的成果通过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优秀,则予以奖励,如果成绩不合格,则予以待岗。
  3.构筑“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案中教育、执法检查、走访评议,使内部监督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滞后监督的现象。一是在实践办案中,遇到上下级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监察部门随时介入监督,发现问题,避免执法不公正现象发生。同时要实施专人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派精干的干警进行专门监督,确保监督成效;二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度起诉案件监督力度的缺失,应建立科长认可权机制,由科长对主诉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科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构筑“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实行检查考核、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举报、聘请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全方位多网络监督格局,能够及时掌控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和思想动态。一要建立社会公开制度,如向酒店发放写有检察官身份、职务等信息的卡片,向检察官所在的社区提供检察官生日等信息,以便群众举报检察官八小时外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举报属实,则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5.构筑申报核查制度
  要求干警如实申报其财产、收入情况,防止干警不当收入甚至非法收入。申报可采取立即申报和年度申报两种方式,以便纪检监察部门随时掌握干警财产、收入情况。如发现有迹象表明申报登记情况不实,纪检监察部门可对其进行核查,如有大宗不实,如虚报房产等,则予以停职,调离工作岗位。
  6.建立完善科学考核机制
  健全完善目标量化管理考核体系,要把上述第3-5项的机制落实情况和考核机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警的评优、评先、奖励相挂钩,强化责任心,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活力。
  (二)构建“人案合一,以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层级监督模式
  1.纪检监察部门要成为独立的、精通检察业务的、有权威的内部监督机构。机构负责人应担任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解决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只能监督干警不能监督领导的弊端。
  在监督职权上,赋予其对各类案件的监督权、检查权和调查权。督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检察业务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一是对贪污、贿赂、渎职罪案侦查终结前的及时复审,二是对批捕、公诉案件的定期复查,三是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
  在监督内容上,机构负责对办案过程的检查督促,负责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的考核评定。
  在监督模式上,采取信息技术手段,由承办检察官把案件主要信息,包括证据和案件事实等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凭密码随时查阅,同时,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案件管理系统设置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发送信息提示,主管人员对错误和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这种监督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保证监督的准确和客观公正。
  2.构建反向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三大业务部门为例,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最终到了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决定诉与不诉或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文书报批主管领导审批前,告知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如果侦查部门或侦监部门对案件有异议,可以向各自主管检察长汇报并提出异议书。异议双方在纪检监察部门的主持下阐述各自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办案过程实施监督,如果侦查部门或侦监部门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则要查明原因,如果是审查起诉部门承办人执法水平问题,则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如果是渎职问题,则追究其责任并调离检察机关;反之,审查起诉部门执法正确,则取消侦查部门因办理本案获得的奖励。尽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构想,但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回流机制,增加一道反向监督程序,无疑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案件错误及时被发现又加了一道安全阀。
  3.加强信息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 现在计算机普遍应用,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表现为:在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存在着具体承办人-主诉(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案件流转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按照流转方向,越向上能力越强,办案经验越丰富。缺点在于上级的意见会对下级意见产生影响,减少了案件经办人的独立性。本人认为要做好业务监督,一要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准确掌握案件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二要充分发挥经办人的业务所长。笔者建议:应当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内部监督,即承办检察官把案件主要证据、事实等主要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让在线性模式中的所有上层人员一目了然,随时查阅。同时,所有文书必须经层层报批后才能打印出来,如果未经过审核,诉讼文书不能从系统中调出。此外,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等案件管理系统也有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一直提示,上层人员对错误也一目了然。
  在流程监督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案件信息,随时对执法行为、执法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这种技术监督理念,可以最大程度地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保证监督的准确和客观公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五)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监督者,那么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就是法律监督者的监督者。加强内部监督对于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廉洁从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33-02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意义
  曹建明检察长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必须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要求,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真正把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同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带动和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做到“自身硬”,否则检察机关就没有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二、基层检察机关部门监督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内部监督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对保证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内部监督的认识还不到位
  侦查部门和负有内部监督职责的批捕、起诉、控申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在一个机关,“出入相见”怕得罪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还不强,接受和自我监督的意识还不强。
  (二)是对已有制度在执行和落实上监督能力不强,力度还不够
  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做了一些努力,成立了纪检监察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但有的制度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够强,纪检监察的部门职责和范围也存在不明确的问题。总的来说,内部监督制约还处于机制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够完整、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大、监督制约质量效果不够理想的状态。
  (三)是监督意识、创新工作意识还不强
  当前检察机关实行内部监督主要有两种模式:1.内设业务部门对干警和案件进行管理监督模式。虽然这是一种主动监督方式,也可以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公正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体现不了“检察一体化”的统一监督效果,同时部门内部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平常很融洽,也造成监督意识受影响。2.纪检监察部门对干警进行纪律监督模式。这种模式通过违纪调查和执法检查,对干警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办案纪律、廉政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虽然力度大、威慑性较强,但通常是事后启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难及时纠正违法、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但限于人力、精力对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纪检监察工作研究的还不够深入。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警思想教育,从源头上堵住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通过抓教育,使广大干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廉洁自律、蓬勃向上的氛围。因而,我们应该始终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队伍为目标,以“三化”促教育,逐步形成了一套廉政教育预警机制,为干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筑起一道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如我院现正在实践“三个一”标准即:每月分析一次干警执法情况和执法思想动态,每季度听取一次纪检监察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每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总结大会。充分发挥内部执法办案监督领导小组的作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和案中监督。通过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干警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加大了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干警违法违纪的可能性,确保了案件的质量,为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执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执法监督的主体作用
  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主体作用,保证内部监督工作的顺利展开。
  1.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对象和重点,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明确监督的对象和重点,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如规范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行使检察权的主要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撤销案件、错案赔偿的案件;上级或其他专业部门否定检察技术部门鉴定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下级院提出请抗诉,上级院决定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区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转、领导交办、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
  2.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内容,确保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依纪进行。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和纪律,是我们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有力保证。如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业务部门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二是监督干警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办?按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等规则制度;三是监督业务部门对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处理、报告等。   3.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方法,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关系,既要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要注意监督案件实体,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把两者有机的统一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来。在程序监督上,我院尝试性的实行了“纪检监察信箱制度”就是要求干警每月将自己的廉洁自律和部门负责人对其部门干警的监督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写出思想动态分析,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纪检监察部门狠抓制度完善与创新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注重关口前移,着眼治本,完善制度,认真执行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交登记、廉政报告等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警诫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廉政档案制度,干部学习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等十几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监督、以制度管人”的内控监督机制,堵塞了因制度不健全面违规违纪的漏洞。通过程序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干警依法办案;在实体监督上,针对控告、申诉、侦查、批捕、起诉重点环节,针对具有执法权的重点部门,针对上级领导交办和群众中影响较大的重点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办案监督。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预防防线
  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把监督预防放到首要位置。变查处惩治为主为监督预防为主;变事后监督被动查处为警钟长鸣事前防范;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欢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督预防工作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1.跟踪监督办案全过程。推行“一案三卡”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从源头防治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一方面应以反贪、渎职、侦查监督以及公诉部门为重点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各局科室,落实到每一位办案人员。另一方面确定重点对象范围,即以自侦部门所立涉嫌犯罪案件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案件实行“一案三卡”,跟踪监督办案过程,不仅使案件的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容易发现漏洞环节以便及时予以纠正,真正做到从源头防治。
  2.适时开展对案件质量回头看。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案件质量回头看,及时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是落实“一案三卡”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内部落实党风两者建设责任制等制度的检查和督导手段。一方面可以掌握办案人员有无违纪情况,促进公正办案、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听取意见和建议,便于及时改进,促进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监督检查。为强化内部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检察工作纪律,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去年,我院出台了关于对全院干警遵守、执行制度及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发出督查通报,通报全院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监督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而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达到源头治腐的目的。
  强化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是保护、是保证。在这方面近几年我院做了一些探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始终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放到同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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