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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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一)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1-08 15:43:00 ] 作者:李旭红 编辑:studa20

[摘 要]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国际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所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环境政策、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行动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 欧盟 环境政策 环境行动计划

一、欧盟环境政策回顾

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或环境法的条款。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1972年10月19日到20日,欧共体首脑首次强调了一个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个具有史诗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终于形成雏形。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1987年和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期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约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首次会议至今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些法案及条约,欧盟的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环境行动计划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年~1976年):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年~1981年):该计划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年~1986年):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与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综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

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年~1992年):此计划发展和细划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

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综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年~2000年):该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对欧盟以往的环境政策作了重大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年~1010年):该计划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计划着重保护自然和生物的多样性、环境和健康、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与废物管理为四个优先领域。

2.环境条约和法规

1986年2月签署《单一欧洲法》,1987年1月正式生效。《单一欧洲法》对欧共体环境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彻底消除了欧洲共同体的环境权限,该法将“环境”条款加入欧洲共同体条约环境条款中,从而为欧洲环境法确立了明确的基本法根据。1992年2月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规定,欧盟有权就环境问题进行立法。在联盟内部,委员会根据“环境行动计划”负责起草立法草案,理事会负责对委员会起草的草案进行表决。是对《单一欧洲法》中的环境条款的加强,《单一欧洲法》中体现的环境里已在该条约中得到了加强。“环境”这一术语第一次明确地纳入了该条约的关键条文之中,规定了共同体的目标和活动。

1997年11月10日,欧盟颁布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该条约最重要的修改是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有关条约,并在在《罗马条约》“环境保护”条款中规定: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将此规定升格为欧共体的一项原则。

二、欧盟环境政策的立法现状

1967年,欧盟通过了第一项环保指令,统一了各成员国关于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规则,欧盟开始初级环境立法问题。经过20多年的努力,自2000年以来,由于《阿姆斯特丹条约》及《尼斯条约》生效,《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被批准与全面实施,以及《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等,欧盟的环境立法和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条约中的一般原则、规则和理事会委员会通过的指令规章在内的体系完整、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空气污染防治

1975年,欧盟才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加剧,欧盟才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目前,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共通过了近20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保护通过了9个公约、决定和指令并就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

2.化学品管理法规

关于化学品管理也是欧盟的优先领域之一。欧盟在对待化学品问题上正在或将采取的措施包括:生产者、使用者与进口者目标责任制,增加透明度,提倡非动物实验和寻找危险化学品的替代物。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目标领域,保护人类健康与提高生活质量中,专门论述了关于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以及在关于化学品国际合作。

3.水污染【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

欧盟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始于1973年理事会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在过去,欧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生活饮用水、渔

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质及其保护,目前其立法范围已经大力扩展。欧盟已经就水资源的功能区、水质、污染物(包括危险物)的排放、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4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欧盟立法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水域的用途制定水体的水质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对汞、镉、六氯环已烷和其他一些危险物质的排放也制定了排放标准。

三、结论

污染是没有国界的。自1973年欧洲共同体第一个行动计划以来,其环境政策已有很强的国际性,表现在各国积极参与众多的国际公约并成为缔约方。经过30来年的努力,欧盟的环境政策从无到有,并且通过不断提升政策的地位和目标,拓展环境保护的领域和视野,以及广泛而细致的环境立法,持续的环境行动计划和多元、灵活的政策实施手段,使其政策日益系统和完善,欧盟的环境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的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

[2]胡必彬:欧盟不同领域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分析.载环境科学与管理,第31卷第2期【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

[3]石 泉 赵黎明:欧盟的环境政策.载环境保护,2006年11月第22期

[4]万 融:欧盟环境保护及其局限性.载陕西财经大学学报,第35卷第2期,2003年4月

[5]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7月第3期

[6]林 玲 毛在丽:简析21世纪的欧盟环境政策.载法国研究,2004年第2期

[7]肖 安:试论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载欧洲,2002年第3期

[8]严幸智:试析欧盟环保政策的实施原则.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1期

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二)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政策和行动

提 要 欧盟是各个成员国之间为消除贸易的环境障碍,首先在环境保护的共同标准上进行协商和签订条约,所以乃是以环境为中心,覆盖资源保护问题。现在欧盟已成为超国家的地区主权的实体。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大袋子,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关键词 欧盟 立法程序 公民权利 保护政策

分 类 中图法 x3

【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

1 欧盟法律日益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欧共体 1970 年提出的第一个环境口号是“环境无国界”(the environment knows no frontiers),在 eu 制定环境立法时更被大家所认识。早期的环境法令焦点集中于测定和标志危险化学制品、饮用水和地表水的保护以及控制空气污染,如 so2,nox。到 70 和 80 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是和它的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相联系的。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活质量是不能用物质商品单独衡量的。80 年代欧共体着手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的影响。1987 年的单一欧洲法(the single european act)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确定了它的 3 个目标: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谨慎和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条款 130r)。这个新的条款认识到:国家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人民是与他们呼吸的空气、吃的食品、用的物品、扔的废品、消费的能源以及旅游和娱乐捆绑在一起的。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形成了欧盟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7 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成为欧盟承诺的未来发展所必须依据的原则。环境必须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2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权利和立法程序

在欧洲,环境包含了很广泛的内容,可称之为大口袋,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也包含在环境保护之中,作为其日益重要的部分。

2.1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基础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 条第 3 项 (k) 和第十六章的第 130 条的 130r-130t 是其法律基础。欧盟的环境政策追求以下目标: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水平上处理区域的或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 欧盟的环境政策将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对联盟内不同区域的多样化条件加以考虑。它将建立在谨慎的原则和预防行动的原则基础上,必须首先在源头上限制破坏环境,污染者必须付费。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包含在共同体的其他政策之中。

在准备有关环境的行动中,共同体必须考虑:已有的科学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区域的环境条件;行动的潜在利益和成本的需求;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和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在互相尊重和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共同体和它的成员国将和第三国以及有能力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共同体和第三方的共同协议课题,将按照第 228 条通过谈判作出安排。以上所述的随后安排不得伤害到成员国在国际机构中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协议的能力。

在其他条款中还包括财政安排、有关城镇和乡村土地利用和总体自然规划的措施以及水资源的管理;影响到成员国能源供应结构的重要的措施。在不伤害共同体的本质时,成员国

可以资助和实施它的环境政策。在不造成贸易壁垒的条件下,将不禁止成员国保留采取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权利。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口的健康;精心和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环境保护措施的水平,在国际水平上解决区域和更大范围的环境问题。

(3) 法律手段 欧盟现在已经制定了 200 多部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法令(污染水平 ), 生产加工过程的标准(排放标准、设计标准和操作标准)加上产品标准(对该产品最大允许污染水平或排放水平 );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推行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和支持计划。经济手段也十分重要,环境财政预算 1995 年为 1.44亿欧元。

(4) 有关的主要法律文献有 欧共体环境立法,七卷,卢森堡 1996。包括:第一卷总政策;第二卷空气;第三卷化学产品、工业危险和生物技术;第四卷自然;第五卷噪声;第六卷废物;第七卷水。另外,还有其他有关政策导向的重要文献。

欧盟法律具有连续性特点,它接受并修订了欧共体的条约,确立了其环境政策,环境保护是其任务(第 3 条),为了可持续的增长必须尊重环境(第 2 条)。为此,1970 年所发展起来的环境政策被赋予了新的特点。早在 1987 年单一欧洲法已确定环境政策要推至整个共同体,环境保护要纳入共同体的所有行动之中。这个跨边境的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在共同体条约中的新特征。当然,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长过程并有坎坷,出现经济利益和环境要求的冲突,如对汽车废气排放的限制,自 1970 年以来到 1994 年已做了多次修改。现在普遍认识到在一个合适的政策框架内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并兼容于不应影响环境的发展,环境保护不会约束竞争,甚至会增强竞争。

2.2 欧盟有关环境与资源的立法程序

欧盟的主要机构为:①欧洲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欧洲法律并确保其得到执行,每届任期 5 年;②欧洲议会,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在布鲁塞尔和卢森堡也有常设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与制定法律,批准预算及监督联盟的活动。本届议会有议员 567 名,任期 5 年;③欧洲联盟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在执行由委员会提议的法律时,该机构有决定权。理事会主席每 6 个月依次由各成员国担任一次;④欧洲法院,总部设在卢森堡,是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欧洲条约的实施符合欧洲的法律;⑤经济社会委员会,这是一个咨询机构,由 189 名成员组成,他们代表雇主、工会和其他农业工人、消费者等特别行业集团。

欧盟决策过程包括立法程序、咨询程序、法定多数通过、议会—理事会合作程序、决策程序、表示赞同程序、特别程序等。起草阶段首先由委员会提出提案;咨询阶段由议会、社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交叉进行,提出修订意见,按照程序表决提案是否被接受,包括提案提出,审阅,多次协商、修改、表决的联合决策过程。

【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

2.3 在欧盟环境法下的公民权利

(1) 获得信息 政府的政策必须建立在有关的、准确的和有效的信息基础上。同样,公众也要获得同样的信息以在生活中能采取相应的决策,检查政府的明显错误和官员滥用职权。法令 90/313/eec 保证公众可获得有关环保信息。欧洲环境局(eea: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将定期发表综合环境状况报告,一个包括有 40 个可持续发展指标的示范项目正在进行之中。

(2) 参与咨询 欧洲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论坛有 32 个代表,由企业、消费者、社团、专业机构、环境组织、地方和区域代表组成,此外,还有若干对话小组商讨环境问题,使其政策更贴近公众。

(3) 评议政府决策 委员会保证让 ngo 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了解法院处理与环境法有关的冲突、环境法执行的信息。

(4) 从欧盟政策中受益 欧盟法律将保护其居民,不管是否生活和工作在欧盟。按照环境法很多公民已获得有利的判决。

3 欧盟环境与资源政策的发展

3.1 50 年代以成员国为主,欧共体建立初期责任和权力不明确

欧共体建立的目标是重建欧洲的繁荣和保证未来的和平,1957 年的欧共体条约中没有列入环境政策的责任。各成员国采取各自不同的措施,对环境污染的加重和处理也是各负其责。但国际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能按一个国家的政策水平来自行解决。尤其是成员国的环境措施和环境导向的产品有时导致了妨碍贸易的壁垒。此时的共同体法律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工业环境,如何保证商品自由流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缺乏代表环境的权利机构。共同体条约的第 100 条和第 235 条是作为与工业有关的环境立法的根据。

欧盟的环境行动计划(三)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关于欧盟环境政策对于中国的一些启示

卢梓枫 2013141431087

1. 欧盟环境政策的概况

如我们之前的小组展示中所说的,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工业他国家并没有停止发展,发展同样培环境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作为世界的最大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在发展的历程中也经历了很多的曲折。其中一些方面很值得我们借鉴与深思。

欧盟环境政策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即环境政策范畴的扩大和深化:从最初狭义的环保内容,如保护饮用水、控制空气污染、处理危险化学品等,逐步扩展为囊括了环境、能源、自然资源、全球气候、野生动植物保护、生产及消费过程中的一切与环境相关的问题;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推动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二是政策目标的演进:从末端治理和仅仅作为共同市场的衍生品发展为独立完备的政策体系,在此过程中主动性不断增强,并渗透到经济、政治等领域,影响着外交和贸易(欧盟是最早和最频繁使用环境贸易壁垒的经济体)。欧盟环境政策目标随着政策本身的动态发展而不断提升,从最初的末端治理上升到全球战略层面。

其发展约经历过三个阶段:

(一) 环境理性的萌芽阶段(1951年-1972年):末端治理 这一阶段, 欧

盟环境政策的目标重在末端治理。1951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巴黎条约》)中明确提出了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是共同体层面上 首

次关于环保的条款。其中明确提出了政策目标是“确保维护相关的条件,

以鼓励企业扩大和提高生产能力并建立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政策,从而

避免资源 因缺乏这种考虑而耗竭”。

(二) 现代环境主义阶段(1972年-1987年):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该

阶段欧盟陆续出台了三个环境行动规划,为欧共体提供了一个自然资源

和环境保护的全面战略。其中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将环境议题真正纳入

了欧盟政策性领域,第三个行动规划则首次在规划中提出“综合污染控

制”的概念,重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再生能力, 强调环境政策的经济、

社会影响,指出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它充分

重视环境政策的成本效应,开始更多地权衡环境政策的有效性和对经济

社会的影响。

(三) 可持续发展时期(1987年-2000年):环境政策从衍生品走向完整

体系 可持续发展时期是欧盟环境政策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欧

盟签署了一系列的条约、环境行动规划、环境指令,并对之前的政策性

文件进行了修订和 完善。期间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包括实施了两

个新的环境行动规划,建立了资源可持续利用,废物控制与循环、气候

变化、化学品、噪声、自然与生物多样性 等领域众多的完备的政策体

系。欧盟环境政策在这一阶段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提出了“可持续发展”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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