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全称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6-07-27 11:18: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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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协议,全称(一)
VIE-协议控制介绍

协议控制(VIE)模式

一、协议控制(VIE)模式简介

1、 什么是VIE模式

VIE是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缩写,中文为“利益可变实体”,来源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红筹上市过程中,如果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海外运营公司的股权,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US GAAP中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 。

在没有直接股权控制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其基本含义是: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2、 什么行业适合VIE模式

在中国,VIE模式适用的行业一般为国家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以服务型行业为主,如电信业、传媒业、教育类业务等。

最早使用这种方式重组并在海外上市的是新浪,所以也叫“新浪模式”。 依据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

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而正是这种政策让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路径。国际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技术公司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达到离岸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进而获得上市。

3、 VIE模式的优点

采用VIE模式重组及上市的优点主要在于:

(1) 可以使国家限制外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的企业亦可实现境外上市;

(2)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10号令”)的限制,可以在无需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情况下实现境外上市;

(3) 可以无需改变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便于灵活调整上市方案,随时改为境内A股上市或以股权控制模式在境外上

市。

二、VIE模式的具体操作【VIE协议,全称】

1、 VIE模式的典型结构

【VIE协议,全称】

2、 VIE结构重要协议

(1)【VIE协议,全称】

(2)

(3) 股权质押协议(Pledge Agreement)

合同目的: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王总指定的境内人士)把他在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用来担保运营公司和WFOE之间签订的利润转移协议(即第(1)项协议)。

(4) 购股权协议(Share Option Agreement)

合同目的:在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或运营公司、国内的名义股东违反前述合同的情况下,WFOE可行使购股权,将运营公司的股权由自己持有或由自己指定人士持有。

表决权委托协议(Power of Attorney)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指定给WFOE所指定的特定人士,实际上运营公司的决策权由WFOE掌握。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Exclusive Technical Consult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主要利润通过合同安排转给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

VIE协议,全称(二)
关于VIE协议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VIE协议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VIE协议在我国无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牵涉到的法律条款在于拆除VIE架构中牵涉的关于股权,税务,外汇管理三方面的条款。并且,拆除VIE结构成功后回归A股的公司上市需要符合的法律法规需要符合公司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条件。

主要相关法律条款,在附件PDF, Word文档中有详细阐述,请陈老师查看。

另,下文有部分相关资料请查看,作为PDF部分内容不足的补充。

以下是关于架构拆除所牵涉的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简介:

VIE拆除过程主要步骤为:

(1) 境外上市主体回购海外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

(2) 终止控制协议

(3) 在境外投资人不退出的情况下,境内拟上市主体定向增发,使得境内拟上市主体的

股权结构与原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保持一致;或在境外投资人退出的情况下,境内拟上市主体定向增发,引进新的投资人;

(4) 注销所有未充足进上市主体的壳公司

证监会对于红筹回归的审核政策:

(1) 首要标准: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

(2) 控制权要转移到境内

(3) 考虑实际税收问题,可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外资比例,但剩余股权需转回境内

去VIE架构所涉及重大法律问题

(1) 拆除红筹架构的合规性

(2) 涉税事宜

(3) 境内股东安排

(4) 主体资格

(5) 股权清晰

(6) 业绩指标

(7) 持续经营和业绩连续计算

(8) 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9) 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10) 锁定期

(11) 产业政策

补充内容:

一、关于项目时间表的确定

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机会转瞬即逝,VIE架构拆除后,企业无论是拟进行IPO、并购重组或新三板挂牌都应制定严密、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时间表,尤其是企业如拟通过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现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时间表的要求就更为严格。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实践中,尽管有部分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重组案例,但由于该等案例存在特殊性(例如涉及政府前置审批程序众多,或者方案本身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需要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等),不具有普遍参考性。

总体而言,在VIE架构拆除项目中,各方在制定时间表时应兼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充分预留VIE架构拆除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审批和登记所需的时间;(2)项目时间表执行应严格执行;(3)项目方案一旦确定,除非遇到重大不可控风险,否则应坚决贯彻执行,避免随意调整。

二、关于投资人的沟通

在VIE结构拆除中,首当其冲的一项工作就是与投资人的进行充分沟通。VIE架构拆除项目的一大显著特点是,境外投资人各自的诉求未必统一,部分投资人希望溢价退出,部分投资人希望股权翻至境内,未来分享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溢价退出带来的收益,因此,与投资人就重组方案尽早达成一致意见,是顺利推动VIE架构拆除的重要基础。在启动VIE架构拆除工作前,需要尽早明确各投资人的想法。实践中在满足投资人的不同诉求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如下方面:

1、对于希望溢价退出的投资人,为了避免未来就目标公司股权出现争议或纠纷,影响上市/挂牌公司的股权明晰性,在与其签署溢价退出的相关法律文件时,需要一并取得其对于VIE架构拆除相关重组交易的书面同意;

2、对于希望股权翻至境内的投资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目标公司大多为互联网企业,业务牌照的政策限制往往要求运营主体不能带有外资成分,因此,对于美元基金投资人,应当尽快落实其对应的境内主体,在境内参股目标公司。同时为了满足税务监管和A股/新三板审核要求,投资人在境内参股目标公司时需要实际出资,在某些项目中,如果涉及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协助清退其他投资人的,则实际出资额可能较高,因此需要提前与投资人沟通,确保其同意提供相应资金;

3、对于账面无充足现金用于清退投资人的目标公司,如果现有投资人不愿意协助公司出资清退部分投资人,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来协助清退希望溢价退出的投资人,针对该种方案,因可能涉及希望股权翻至境内的投资人的股权遭到稀释,需提前与投资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获得他们的同意。

三、关于关联方往来的清理

【VIE协议,全称】

VIE架构拆除项目中一般存在着内资公司、WFOE、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尤其一些无息借款。无论从A股IPO、重组或新三板审核要求看,股东间借款往往意味着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以及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问题,特别是公司借给股东的款项,如果股东长期未予归还,

则存在更为严重的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问题,对审核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满足审核要求,需要在确定重组方案时一并确认股东借款的清理方式,并在A股IPO报会前、重组报会前或新三板挂牌申请前,完成股东借款的清理工作。

四、关于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

重组过程中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调整内资股权结构和保障投资人优先权利等工作,涉及一系列工商变更登记问题,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VIE协议,全称】

1、VIE架构搭建时,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一般会与WFOE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因此VIE架构拆除时,如果涉及现有投资人或第三方投资人协助公司出资清退部分投资人并入股内资公司,为了确保现有投资人或第三方投资人入股内资公司顺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需要及早解除前述质押登记;

2、在部分VIE架构拆除项目中,为了争取时间,内资公司股权调整往往同时包含境内股权调整与投资人溢价增资入股等一系列股权变动,需要提前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节约时间表;

3、VIE架构拆除项目中,投资人往往会与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包含投资人优先权条款的法律文件,而很多情况下,工商部门不接受公司章程中包含优先权条款,而要求使用其简版章程。为了确保投资人优先权得到保障,各方可以采取签署额外的股东协议或补充协议的方式,以体现投资人的优先权条款。

五、关于员工期权的落地

【VIE协议,全称】

大部分VIE架构拆除项目中,开曼公司已预留ESOP期权池,且部分期权已发放给员工,VIE架构拆除后,该等激励计划无法继续执行,员工的境外期权需要注销。为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内资公司可以与员工重新签署新的股权激励法律文件,将股权激励计划以适当形式体现在境内,通常情况下采取员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内资公司股权的方式。在注销境外期权时,为避免未来发生股权纠纷,公司应与员工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员工对境外期权的有关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关于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人数,应符合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首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49人,因此,如果涉及境内股权激励的员工数量较多(超过49人),则需要搭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次,如果员工数量较多,导致内资公司直接和间接股东(PE背后的出资人除外)超过200人,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内资公司在申请A股IPO或新三板挂牌前,需要首先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确认200人以上股东的合规性。因此,为避免影响项目时间表和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带来的合规性问题及审核的不确定性,股权激励的人员数量建议予以严格限制。

六、关于重组涉及的税务问题

随着国税总局出台一系列旨在加强税务征管的规定(例如针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2015年第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等),VIE架构拆除项目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加显著,表现在如下方面:

1、内资公司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的溢价所得,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第67号公告,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初始投资成本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能面临被调整的风险。

2、境外投资人溢价退出所得,应缴 10%的所得税。7号公告出台以后,无论是通过开曼公司回购股份的形式实现溢价退出,还是通过转让老股的方式实现溢价退出,都构成对境内WFOE的境外间接转让,境外投资人将面临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7号公告明确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如果在VIE架构拆除过程中,同时涉及境内公司的资产拆分,且按评估值或账面值溢价拆分,则原公司还将面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因此,拆分金额需要合理测算,避免产生不合理的税负,同时,也能满足新拆分出的主体未来申请IPO或新三板的股份制改造和财务指标要求。

七、关于重组涉及的外汇登记问题

部分VIE架构拆除项目,境外架构形成的时间较早,因此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项目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行为应办理37号文的初始登记手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历次融资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的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WFOE进行分红时的外汇登记手续等。此外,如重组过程涉及境内主体购汇向拟退出的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对价,则需要留意该等出境资金的来源,同时,由于股权转让价款通常高于WFOE的注册资本,则差额部分须有由受让方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完税后方能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购汇汇出境外。

附注:

VIE来源于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我国涉及监管红筹模式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松紧之间的转换。200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1号文《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伺候,又发布了2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在境外设立公司,或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等需要到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进行审批,2005年10月份,国家外管局发布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终止了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

75号文件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境内企业

通过申报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2006年8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10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规定了关联方并购的详细条款。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VIE结构是否属于这一方式尚无定论,VIE结构在海外上市仍然得到继续使用。

VIE协议,全称(三)
什么叫VIE?为什么要拆VIE?

什么叫VIE?为什么要拆VIE

[摘要]IPO重启,中概股拆VIE架构回归A股或将再成风潮,所以你有必要提前了解下。

伴随着中概股私有化回A的浪潮,以及越来越多的相关媒体报道,拆VIE这个此前少数律师的技术活开始成为公众感兴趣的话题。或许,正是因为这是个技术活,笔者注意到网络上有大量似是而非的分析甚至误读。

日前,在历经4个多月的“休眠”之后,中国证监会 “突然”宣布,在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对股票发行制度进行多项调整,并待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全面重启IPO。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告一段落的中概股拆VIE回A或将再成风潮。 为此,作为曾参与过中概股拆VIE回境内借壳上市或三板挂牌的律师,笔者受专业财经自媒体“独角兽财经”的邀请,试图通过结合案例来详细解读如何看懂拆VIE这项技术活。

一、什么是VIE架构?

VIE,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之为“协议控制”。

一个典型的VIE结构如下图:

稍微复杂一点VIE结构,在境外架构中的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还会设立一个BVI公司,目的在于转股时的税收考虑。

二、为何设立VIE架构?

搭建VIE架构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限制的措施。目前公认的是,2000年赴美上市的新浪首创了VIE结构。在此,笔者很佩服当时新浪的律师团队,绝对够天才。这一模式后来被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广泛借鉴。

第一个限制

简要来说,VIE要绕开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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