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来源:主持词 时间:2018-10-22 11:00:06 阅读:

【www.zhuodaoren.com--主持词】

现代法学(共10篇)

现代法学(一)

中文核心期刊有哪些?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
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4.学术月刊 5.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 文史哲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0.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1. 社会科学12. 社会科学战线13. 江苏社会科学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6.河北学刊17.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8. 浙江学刊19.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 浙江社会科学21. 天津社会科学22. 社会科学研究23.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4.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5. 求是学刊26. 人文杂志27. 江西社会科学28.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9.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0.学习与探索31. 江汉论坛32.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3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34.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35. 求索36.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7.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8.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9.中州学刊 40. 南京社会科学4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2.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3.甘肃社会科学 44. 思想战线 45.山东社会科学 46.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47.社会科学辑刊 48.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49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改名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0.学术界51.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2. 广东社会科学 53.国外社会科学54.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5.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6.学术交流57. 东岳论丛58.东南学术59.学海 60学术论坛 61.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62.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3.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
64.探索65.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67.齐鲁学刊68.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9.湖北社会科学 70.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71.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广西社会科学74.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75.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6.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7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8. 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79.河南社会科学
80.湖南社会科学 81.学术探索82.探索与争鸣83.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改名为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4.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85.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86.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87. 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88.高校理论战线89.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0.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91.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92.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93.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94.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95.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6.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97.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98.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9.北方论丛100.云南社会科学101.社会科学家102.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4.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5.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06.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7.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8.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9.江淮论坛110.北京社会科学111.前沿112.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1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14. 内蒙古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改名为内蒙古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15.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6.扬州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117.宁夏社会科学118.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19内蒙古社会科学120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21.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B(除B9) 哲学 l.哲学研究 2. 心理学报3. 心理科学4.哲学动态 5.世界哲学 6. 心理科学进展7. 中国哲学史 8.道德与文明9. 心理发展与教育10.现代哲学 11. 孔子研究 12.周易研究13.伦理学研究
B9 宗教 l.世界宗教研究 2、宗教学研究 3、敦煌学辑刊4、中国宗教5.西藏研究 6. 法音 7. 世界宗教文化8. 中国道教9.佛学研究10.中国穆斯林
C8 统计学 l. 统计研究2. 数理统计与管理3. 中国统计4. 统计与决策
C9l 社会学 1.社会学研究 2.社会 3.妇女研究论丛 4、青年研究
C92 人口学 l.人口研究 2. 中国人口科学 3.人口与经济 4.人口学刊 5、市场与人口分析(改名为:人口与发展)
C93 管理学 1. 管理科学学报 2.中国管理科学 3.管理工程学报4.领导科学.
C96 人才学 1.中国人才
C95 民族学 1.民族研究 2. 世界民族3、广西民族研究 4、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改名为: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5、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黑龙江民族从刊 7. 西北民族研究8.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9. 贵州民族研究10.回族研究11.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2.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3. 青海民族研究.社会科学版 14.中国民族
D1,3,5,7,8国际政治 1.世界经济与政治 2. 现代国际关系 3. 欧洲研究 4. 国际问题研究 5.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6. 美国研究 7. 国际论坛8. 当代亚太9. 国际观察 10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11. 国外理论动态12.国际政治研究13.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14.世界知识15.外交评论 16. 当代世界17. 日本学刊18. 西亚非洲 19.太平洋学报20.俄罗斯研究
D0,2,4,6 ,A中国政治 1. 中国行政管理 2. 政治学研究3. 求是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5. 教学与研究.6.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7. 马克思主义研究8. 社会主义研究9.半月谈10.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11.理论前沿12.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3.了望14. 科学社会主义15.中共党史研究 1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7.毛泽东思想研究 18.思想理论教育导刊19.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1. 新视野 22.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3.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4.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5. 理论探讨26. 党的文献27. 理论与改革 28.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9. 长白学刊30. 求实31. 理论探索32.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33.理论月刊 34.前线 3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36. 思想教育研究37.湖北行政学院学报38. 党建研究39. 行政论坛 40.理论学刊41.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42.人民论坛43.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44.中国青年研究45. 理论导刊46.南京政治学院学报47.红旗文稿
D9 法律 1. 法学研究2. 中国法学3.法学 4. 法商研究 5. 政法论坛6.现代法学 7. 中外法学8. 法学评论9. 法律科学10. 法制与社会发展11. 法学家 12. 比较法研究13. 环球法律评论14. 当代法学15. 法学论坛16. 政治与法律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 法律适用20.行政法学研究 21. 中国刑事法杂志22. 人民司法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4.人民检察25.知识产权26.中国法医学杂志27.中国司法鉴定
第二编 经 济
F 综合性经济科学 1.经济研究 2. 经济学动态3. 经济学家4. 经济科学 5. 经济评论6. 南开经济研究 7. 当代经济科学8. 当代经济研究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0. 经济纵横11.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2.经济问题 13.现代财经 14.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15. 经济经纬16.贵州财经学院学报17.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8.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19.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云南财贸学院学报(改名为: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F11(除F12) 世界经济 1.世界经济 2.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3. 外国经济与管理4. 世界经济研究5. 国际经济评论 6. 世界经济文汇 7.东北亚论坛 8. 亚太经济9.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F0,12,2(除F23,27) 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1. 管理世界2.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3.地域研究与开发4. 改革5.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6. 开发研究 7. 上海经济研究 8. 宏观经济研究 9.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10.经济研究参考 11.生产力研究12.城市问题 13.城市发展研究 14.中国经济史研究 15.资源科学 16.中国人力资源开发17.经济体制改革 18.经济问题探索19.资源、产业(改名为:资源与产业)20.中国经济问题21. 南方经济22.现代城市研究23.消费经济24.生态经济25.经济数学26.中国流通经济27.开放导报28. 特区经济29.现代经济探讨30.宏观经济管理31.运筹与管理32.改革与战略 33.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34.中国经贸导刊
F23 会计 1.会计研究 2.审计研究 3.审计与经济研究4.财务与会计 5.财会通讯.综合 6.会计之友 7. 财会月刊 .会计8.中国审计9.商业会计10.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11.财会研究12.中国注册会计师13.事业财会
F3 农业经济 1.中国农村经济 2.农业经济问题 3.中国农村观察 4. 中国土地科学5. 农业现代化研究6. 农业技术经济 7. 调研世界8.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9.农村经济 10.农业经济 11.世界农业12. 林业经济问题13.中国土地14.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15.绿色中国.B版,理论版(改名为:林业经济)16.中国渔业经济
F4/6工业经济
(含F27,除F59) 1.中国工业经济 2.南开管理评论 3.经济管理 4.管理科学 5.工业工程与管理 6.管理评论7.企业经济8.预测9.软件学 10.工业工程11.企业管理 12.管理现代化 13.经济与管理研究
F59旅游经济 1.旅游学刊
F7 贸易经济 1.国际贸易问题 2. 国际贸易3. 财贸经济4.商业经济与管理 5.国际经贸探索 6. 商业研究7. 销售与市场8.广东商学院学报9.商业时代 10. 中国商贸11. 价格理论与实践12.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3. 国际经济合作14.对外经贸实务15.江苏商论 16. 国际商务研究17.中国物流与采购
F81 财政. 1.税务研究 2.财政研究 3. 涉外税务4. 税务与经济5.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6.财经论丛7. 当代财经8. 财经研究9. 财经问题研究10. 中国财政11. 财经科学 12.中国税务 13.财政监督
F82/84
货币/金融、银行/保险 1.金融研究 2.国际金融研究 3. 金融论坛4. 金融理论与实践 5. 保险研究 6. 证券市场导报7. 中国金融8.武汉金融 9.上海金融 10.金融与经济 11. 财经理论与实践12.财经 13. 投资研究14.新金融 15.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16. 浙江金融 17.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8.经济导刊 19. 南方金融
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

G0 / G21信息与传播,新闻学、新闻事业 1. 新闻与传播研究 2. 国际新闻界3. 现代传播4. 新闻记者5. 新闻大学6. 当代传播7. 中国记者8.新闻界 9. 新闻战线10.传媒11. 传媒观察12.中国报业 13. 新闻与写作14.新闻爱好者15.新闻知识
G22广播、电视事业 1.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电视研究
G23出版事业 1.编辑学报 2.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3. 编辑之友4. 出版发行研究5. 中国出版 6. 科技与出版7. 编辑学刊8. 出版广角9. 中国编辑10. 中国图书评论11. 读书
G25,35 图书馆学,情报学 1.中国图书馆学报 2.图书情报工作 3. 情报学报4. 大学图书馆学报 5.图书馆杂志 6. 图书馆论坛 7. 图书馆8. 情报科学 9. 图书馆建设10.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11. 图书情报知识12.情报资料工作 13.情报理论与实践 14. 情报杂志15.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16.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17.图书馆学研究18.图书与情报19.国家图书馆学刊
G27 档案学 1.档案学通讯 2. 档案学研究3. 中国档案 4.档案与建设 5.浙江档案 6. 山西档案7. 北京档案8. 档案管理 9.档案 10. 兰台世界
G3 科学,科学研究 1. 科学学研究 2.科研管理 3.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4. 研究与发展管理 5. 中国软科学 6. 中国科技论坛 7. 科技进步与对策8.科学管理研究 9. 科技管理研究10. 科技导报
G4教育综合、教育事业 1.教育研究 2. 比较教育研究3. 全球教育展望4.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5. 教育理论与实践 6. 教师教育研究7.外国教育研究 8.清华大学教育研究9.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0. 教育与经济 11.中国教育学刊12.教育科学 13. 当代教育科学14.中国电化教育15.教育学报16.电化教育科研 17. 教育探索 18.中国远程教育 19. 教育评论2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1.开放教育研究 22.教育导刊 2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4.江西教育科研(改名为:教育学术月刊)
G61 学前教育、幼儿教育 1.学前教育研究
G62/63 初等/中等教育 1.课程、教材、教法 2. 人民教育3.教学与管理4.上海教育科研5.教育科学研究 6.教育研究与实验.理论版(改名为:教育研究与实验)7.教学月刊.中学版 8.外国中小教育 9. 中小学管理
G623.2/633.3初等/中等教育(语文) 1.中学语文教学2.中学语文教学参考
G623.3/633.4初等/中等教育(外语) 1.中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2.中小学外语教学
G623.4/633.5初等/中等教育(历史地理) 1.历史教学2.中学地理教学参考
G623.5/633.6初等/中等教育(数学) 1.数学教育学报2.数学通报
633.2初等/中等教育(政治) 1.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思想政治课教学
633.7初等/中等教育(物理) 1.物理教学2.中学物理
633.8初等/中等教育(化学) 1.中学化学教学参考2.化学教育
633.91初等/中等教育(生物) 1.生物学教学
G64 高等教育 1.高等教育研究(武汉) 2. 教育发展研究 3.中国高等教育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 江苏高教6. 中国高教研究 7. 现代大学教育 8.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9.高教探索 10.黑龙江高教研究 11.复旦教育论坛12.中国大学教学13.辽宁教育研究 14.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G7各类教育 1. 中国特殊教育2. 民族教育研究3.职业技术教育 4. 中国成人教育5. 教育与职业6.职教论坛 7.成人教育 8.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9.继续教育研究
G8 体育 1.体育科学 2. 中国体育科技3. 体育与科学4.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5. 体育学刊6.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7.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8. 体育文化导刊9.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0.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1.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12.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13.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14.首都体育学院学报15.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16.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H0/2 语言学/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1.中国语文 2. 当代语言学3. 中国翻译4. 语言教学与研究5. 语言研究 6. 世界汉语教学7. 语言文字应用8. 汉语学习9. 方言 10. 语文研究 11. 古汉语研究12. 民族语文13. 语言科学14.修辞学习 15.上海翻译 16.辞书研究 17.中国科技翻译18.语文建设
H3/9 外国语 1.外语教学与研究 2.外国语 3.外语与外语教学 4. 现代外语5. 外语界6. 外语学刊7.外语教学 8.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9.外语研究 10.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11.山东外语教学 12国外外语教学(改名为: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13中国俄语教学
I1,I3/7 世界文学 1.外国文学评论 2.外国文学研究 3. 外国文学4. 国外文学5. 当代外国文学 6. 世界文学7. 俄罗斯文艺8.译林
I0,20,210 文学理论 1.文学评论 2. 文学遗产3. 文艺研究 4. 当代作家评论 5. 文艺争鸣6.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7. 文艺理论研究8. 鲁迅研究月刊9.南方文坛10. 红楼梦学刊11. 小说评论12. 中国比较文学 13.文艺理论与批评 14. 民族文学研究15. 中国文学研究16.当代文坛17. 明清小说研究18.新文学史料19. 文艺评论20. 名作欣赏
I21/29(除I210) 文学作品 1.人民文学 2. 当代3. 收获4. 十月 5.上海文学 6.中国作家 7.钟山 8. 作家杂志(改名为:作家) 9. 花城10. 长城11. 大家12. 山花 13. 天涯14. 解放军文艺15.清明16. 芙蓉17. 北京文学.原创版 18. 诗刊19. 青年文学 20. 莽原21.飞天 22. 剧本23.小说界 24. 时代文学25. 民族文学
J0/1艺术综合 1.艺术评论 2.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 3.云南艺术学院学报4.民族艺术
J2,3,5 绘画,书法,工艺美术 1.新美术2. 装饰3. 美术研究4. 美术观察5. 美术6.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7.世界美术 8.美苑9.书法10.中国书法
J4 摄影艺术 1.中国摄影
J6 音乐类 1.中国音乐学 2.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3. 音乐研究4. 中国音乐 5.人民音乐 6. 音乐艺术7. 黄钟8.音乐创作
J7 舞蹈 1.舞蹈 2.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J8 戏剧艺术 1. 戏剧2. 戏剧艺术3. 中国戏剧4.艺术百家 5.戏曲艺术 6.戏剧文学 7. 上海戏剧 8. 当代戏剧9. 中国京剧10. 四川戏剧
J9 电影,电视艺术 1.电影艺术 2.当代电影 3.世界电影 4.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5. 电影新作6. 中国电视7.中国电影市场 8. 电影文学9.当代电视
K(除K35/87/9) 历史(除文物考古) 1.历史研究 2. 近代史研究3. 中国史研究4. 史学月刊 5. 史学理论研究6. 世界历史7. 史学集刊8.中国文化研究 9. 清史研究10. 史林11. 安徽史学12.抗日战争研究 13.史学史研究 14. 民国档案15.中华文化论坛 16.文献17.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8. 当代中国史研究 19. 历史档案20. 中国农史2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2. 中国史研究动态
23. 中国典籍与文化24.西域研究25.中国藏学
K85 /87文物考古 1.文物 2.考古 3.考古学报 4.考古与文物 5. 中原文物 6. 华夏考古7. 东南文化8. 敦煌研究9. 中国历史文物10.四川文物 11. 江汉考古12. 农业考古13. 故宫博物院院刊14. 北方文物

现代法学(二)

试论述三段论在审判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 问题 急求答案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大项通常用“P”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中项通常用“M”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三段论的词项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也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
  第二、任何一个三段论,其中的每一个词项必须也只能在两个性质判断中各出现一次.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1.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法律推理的含义、特点,民事审判中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局限性,不能适用通用推理形式的情形,以及如何通过实质法律推理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与观点,偏谬粗疏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8400字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种类及其在民事审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推理指推理的一般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的结论的思维过程,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A是B,如果C是A,那么是C是B2.具体到法律领域,其推理方式行为:法律规定加案件事实,产生判案结论,因此,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3.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法院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是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讲理为基础).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提供了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说明了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根据推理形式的不同,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三者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情形也大不相同.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在成文法体系下是唯一法定允许的通用推理方式,也是最普通是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它是指从法律规定到案件事实的推理,标准的方法与形式是三段论式推理,在审判中通用的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又称形式推理.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小前 提),从而推导出裁决结果.例如,《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大前提),现甲(债务人)与乙(债权人)之间具有借款合同,但甲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小前提),乙提出甲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推理结论是“甲应履行还款义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通用的演绎推理形式虽然简单,但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却有着十分重要,非常有效的作用.具体表现有:首先,判案结论在逻辑形式上无懈可击,它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推理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因而使判决具有客观性,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作用.正如黄明耀教授所说:“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主要根据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其次,这以法律规则为起点的推理模式,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科学完善的制定法基础之上,因而对法制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然是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与起点的法律推理虽是成文法体系下通用的推理形式,是判断说理的基本方法,却也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则永远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因此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客观规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由特殊观察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其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3是B……所以一切A都是B4.由于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通过具体的个案,证明某种普通性的东西,因此在成文法体系下,在民事审判中一般没有适用的余地.它只是在判例法体系的国家里被广泛使用.推理形式为:A1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A2被判成B也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因此所有A类型的案件被判成B符合社会公正的需要.”
  归纳推理的方法在民事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方面具有十分重用的作用.它将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列,对此,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先进的理念进行归纳,提练,抽出带有共性的特征,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或制定为新的民法规范.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归纳推理,使民法研究走向深入,民事立法得以逐步完善,民事审判随着时代的脚步一步一步地迈向未来,而永葆活力和青春.
  归纳推理也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其结论只是一种可能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对民法适用的安全性造成冲击,由其是法官素质不高时,容易在思维径路,选择归纳对象上出问题.
  (三)类比推理
  虽然我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比推理的判案方法,但是法官在其它领域仍然允许使用类比推理这种逻辑思维方法,尤其是在民事审判领域,由于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法律依据常显不足,类比推理成为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不得已的逻辑方法.
  类比推理的形式具有双重性,近乎于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的一种推理形式,先通过归纳总结,寻求最相似的法律规则,再运用演绎推理将案件事实涵盖于法律规则之下得出判案的结论.例如,《民法通则》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较为原则,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欠缺规定,甲与乙斗殴,被乙致伤,如何赔偿?在实务中,法官往往类推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操作过程是:第一步先比较打架斗殴导致伤害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异同,归纳出它们具有共同的属性,即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步,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则有此规定;第三步确认打架斗殴引起的损害赔偿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后,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因此类比推理在民事审判中常常被用作填补法律漏洞.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所以法官在审判时必须慎重使用类比推理,类比对象必须确切、相似,类比方法必须科学、可靠.否则容易犯主观擅断的错误.
  二、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在民事审判中的局限性
  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条件,为大前提的演绎推理法律允许的一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判案结论要有法律根据,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是唯一的判案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规则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没裁判标准.它在判案说理,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效,十分明显,严谨的三段推理论形式使判案结论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程式化的推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定在审判中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有效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但是,严峻的现实已告诉我们,民事法律规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可能包罗万象.生活中的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能为法律规则所涵盖.在很多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和那些比较边缘性的民事纠纷面前,通用法律推理形式则捉襟见肘,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就民事审判而言,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不能满足复杂民事案件的需要.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三段论虽然具有必然性,但这个必然性却是仰赖大小前提的正确性.民事法律规则即是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大前提),又是对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判断的法律依据,而判决理由的核心内容无疑是选择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即确定判断说理的大前提就成为法律推理的关键,对于大量的普通、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来说,法官比较容易选择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民事立法方面则属空白点,或词意模糊,规则不明,这时如何选择大前提就成为难题,通用的演推理方法已无法解决民事案件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大前提适用于某一案件事实时,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公序良俗、于法理不通.这时就不能再适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在三段论式的推理中,如果大前提选择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所有的斯巴达人都是聪明人;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聪明人5.推理的形式并无疑问,结论自然不会错,但是大前提的谬误则是显而易见的,三段论式的推理无法保证大前提的真实、可靠.
  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不能适用通用法律推理形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社会正义的需要,公共福祉需要相矛盾,相冲突时,不能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条件和大前提.冲突发生时,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应服从于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共福祉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立法者在确定一般民事制度时也更设例外性规定以合乎社会的需要.如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意思表示能力,不能辨认或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实践中社会的特殊需要表现为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秩序的需要,公共福祉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社会安全与稳妥的需要,总而言之,是社会需要.一般法律规范有时有不能一贯到底的情形,法律规范与社会需要时有冲突.冲突发生时应服从社会需要,换而言之,应考虑社会效果,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绎推理因正义和社会需要而停止,更设例外规定,这样的规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举不胜举,又如在执行时,债务人应以全部财产清偿,但应当为其保留必在的生活用品,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基本生存权优于债权.
  这些例外性的规定,充分映证了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维护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的需要.在选择大前提、确定法律依据时,我们也应充分考虑这一民法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得出看似必然的结论,不去考虑判决的实际效果.
  另一方面的不能适用三段论式推理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冲突,如,此法律条文与彼法律条文不一致.2、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3、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4、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5、对同一个案件即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规则又存在着可适用的民事原则,并且可适用的规则与原则相互冲突.
  三、着力开展实质推理、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的变迁,现代民法在理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理性经历了一连串的打击之后,人们开始对演绎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表示怀疑,如承认成文法,制定法的局限性,从认为法官判案犹如法律的复印机,到承认法官可以能动地解释法律,甚至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否认法律,法律规则不是一层不变的圣经,而仅仅是判案的依据,通用的演绎推理方法在现实生活的需要面前也会捉襟见时等等,这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探讨如何能动地运用新的推理方法以弥补三段论式推理的不足,即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情况5,当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其固定的局限性,常用的形式推理不能满足公正司法的需要时,运用辩证的方法,进行实质推理,在一定框架内寻找和确认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根据,无疑是弥补制定法的漏洞,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谓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或数个相互矛盾的已知判断中通过辩证选择其中的一个判断作为推理的大前提的推理,它依据的是事物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故称为实质推理6.在民事审判中因出现上文所说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适用某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结果等不能适用常用形式推理时,则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进行实质推理时应当考虑到社会正义,公共福祉,公序良俗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规则的民法价值取向,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兼顾社会的公正要求和道义原则,最终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和推论中作出选择和决断.
  当民事案件面临着“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矛盾时,当严格适用法条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在选择作为大前提的民事法律规则时即要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从社会整体利益,从普遍道德准则出发,加以权衡,选择好大前提,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
  当法律自身存在冲突时,需要法官依据法律规则、立法精神,甚至是法理,进行辩证推理,从中选择正确的判案依据.当民事审判无法可依时(当然不包括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也需要依据公理来推理选择,公理在我国主要来源于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
  正是因为实质推理有上述的特点,使得实质推理成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以我国的法律精神为指导,着力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审理民事案件,寻求,确立判案依据,克服制定法的某些缺陷,实现社会公正.下面的案例及笔者所在法院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审理的系列为农民工清欠工资的案件足以说明这样做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例证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某些医生作手术不是靠技术而是靠胆量”,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但这却是一些地方的事实.由于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医术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在各地屡有发生,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受害病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肇事的医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他医生更不能从中汲取任何教训.但是不少法院对此的反应是无能为力.为什么?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有学者指出这一行政法则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例如,“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界定得过窄,规定医疗事故只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特医疗差错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差错”的话,即使医生有过错,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在这个行政法则被修订之前就没有任何办法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从法理上说,有医疗差错就是做了错事,做错事就是侵权,有过错或疏忽就是有可归责性,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道理其实不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和新市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中认为“门诊部的行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说明医疗单位在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说,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修订之前是有办法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精神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不适用与我国基本法律和法律精神有违的某个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审理是正确的、公正的.
  例证二,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
  2004年8月21日至22日,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是马克主义活的灵魂,是现代民事审判应秉持的思考方法,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稳妥的需要,以及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笔者所在的中院根据党中央、省、地委提出的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高效审结案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依据,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2001年1月,笔者所在的中院在对村办破产企业进行执行时,多次遭到该村115户村民的阻拦,经查,该企业在成立时,因资金短缺曾向这115户村民借款28万.在申报债权时,村民们并不知道申报债权这些对他们来说拗口而又陌生字眼的具体意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所以他们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案件业已处于执行阶段,其要求依法应当驳回.但破产企业曾向村民借款未还却也是证据确凿,依实体法规定,债权人理应将执行所得财产分羹予115户村民.当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中院没有无视案件的具体事实,拘泥于法条,机械地按通用推理的思考方法驳回115户村民的要求,而是以应当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等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为依据,再三给债权人做工作,最后经过中院的努力,债权人与115户村民达成协议,答应从执行所得财产中分出28万给115户村民,通过中院的工作,协议得到顺利的履行兑现.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结快审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仅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笔者所在中院就为3729名农民工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血汗钱”近200万元.而笔者所在的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17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200万元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在运用实质推理的思维方法打破以往传统作法,创新上述工作方法时,笔者作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曾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经过于再三的犹豫与权衡:虽然现代民事审判理念与实质推理的辩证方法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法条并不是必须绝对执行的圣旨.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毕竟是成文法系,依法办案,三段论式推理是当代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很多人已习惯一层不变地执行法律条文,而且万无一失,若严格遵守三段论式的推理,机械地以法条为前提断案,就算得出的结论有损社会正义,明显不合理,那也是立法者的过错,与法官无关.同时严峻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几乎是法盲,不知告,不会告,那些工资即是他们的血汗钱,也是他们一家老小企盼了一年的全部经济收入.面对这样的事实,若再拘泥于法条,无动于衷地机械办案,那么法院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苍白无力,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将会形同虚设.这即违背了中央关于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要求,又与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再三权衡,司法为民的宗旨给了院党组智慧与勇气,使身处矛盾中的我们最终有了合乎社会需要,合乎民事基本原则与立法原意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实质推理容易发生的谬误主要来自情感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即法官违背理性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应防止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绝对遵从法律规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遇到明显的实质正义需要维护时,也拒绝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破例处理;另一种情况则是滥用裁量权,这两种极端都不可取.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很高,办案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实质推理时尤其要防止“以理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即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维护法治的基本准则,又能够灵活地面对复杂的案情,使审判活动及其结果能在客观上符合社会现状及其发展的综合要求. (宋效国 祝玉芝)
  注释:
  1、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2、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3、张骐著:《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21页.
  4、同2,第137页.
  5、葛洪义著:《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4页.
  6、于大水著:《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4页.
  在审判工作中,不能把定罪三段论视为一般三段论,定罪三段论是在审判工作的思维实践中总结出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定罪三段论在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定罪三段论;罪名定义;推理形式

现代法学(三)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综述总结

法律与社会

怎样才能超越“法庭与律师的社会学”呢?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在30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今天,大概仍然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学者所不得不深思的.
  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历史学进入法律领域,固然增加了我们对法律的社会“面目”的认识,但同样也导致了一个非常现实的危险: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本身趋于剩余化和边缘化.从法律现实主义到批判法学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和经济学等研究,都试图将法律研究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或至少使法学具有鲜明的社会科学色彩.但在法学援引社会学经济学道德哲学以及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传统(无论是概念理论还是学科特有的方法,定量统计或历史学或民族志的叙事)时,当法学重新进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时,法学本身是否会丧失其独特的研究传统呢?毕竟,法学的研究传统并非仅仅意味着盲点,它同样具有洞察力.跨学科的研究往往能够提醒我们注意到法律对各种社会领域造成的意外的后果,注意到法律现象往往于各种政治文化于社会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甚至把法律看作是根植于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系统环境的子系统,但在强调法律的社会性政治系和文化性的同时我们仍然欠缺真正的法律社会的理论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法律性而这恰恰是法律最重要的社会特征和政治特征.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并不仅仅要关注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或者在不同文化中法律的种种面目,还要关注化身在这些千变万化面目中法律的本身;不仅要要理解,法律过程同时也是社会过程、经济过程、政治过程或文化历史过程,更要理解,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过程为什么没有变成上述这些过程的“附庸”或者所谓“附属现象”,正如卢曼、哈贝马斯等许多当代社会理论家所指出的,是理解复杂分化的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关注“法律与社会”这一研究传统的学者,不仅要棉队法学内部的排斥,对法学传统中法律的核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当然假设重新加以反思;同时,也要警惕来自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的“引诱”,对以这些研究传统为基础的任何还原论做法,对任何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法律理性中应然与超越性因素的分析,都同样要持有反思的态度.因为,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往往并不能实现一种开放的社会科学,尔只不过是用另一种受到专业分工的纪律束缚的研究传统,取代了现在这种研究传统,用另一种封闭性取代了这种封闭性.所以,“法律与社会”所要克服的就不仅仅是来自现代法学内部的“朴素”态度,也要克服来自那些促请法律学者关注所谓法律的“社会”、“文化”或“历史”因素的学科自身内部的“朴素”态度.探讨法律的社会性,并只是探究法律如何影响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或者反过来社会中的所谓“外在”因素又是如何影响法律;“法律与社会”需要承担更为艰巨复杂的任务.

  自80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以及整个批判法律运动,已经不在是“前卫”的法律思想,而有沦为成词滥调的危险.所谓“内生变量”与所谓各种社会“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危机”,其表现就是简单地将法律地“性的”“外生变量”联系起来,这种简单套用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结果,是遗弃了法学这门所谓“最古老的社会科学”与社会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即处于法学理论,也处于社会理论的边缘地位,将法学变成了一门社会理论的应用学科,无力推动法学理论和社会理论的发展.在《北大法律评论》的这期专号中,我们选择的文章,尽管不够全面,但关注的问题却有共同之处,就是如何思考所谓“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法律作为社会理论的核心理论提供“理论的想象力”和“经验的感受性”.

  当然,这种“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危机”,还有某些更深刻的背景.今天,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并不等于法律的实质化,并非只有哈贝马斯所谓“社会福利”范式的法律才具有社会性,“自由派——市民范式”的法律和程序取向的法律同样展现了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只是关联的形式更复杂、更微妙.因此,法律的自主性,并不象有的“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者认为的那样,表明法律缺乏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关联,换言之,是指法律的非社会性,而是卢曼所言,代表了功能分化社会的历史进化结果.就中国的现实处境和具体问题而言,“分化”并非一个尚待理解的事实,而是一个尚待实现,甚至在某些时候被认为是不应实现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就更容易带有浓厚的“实质化”色彩,甚至“去法律化”的色彩,隐含了危险的政治意涵.因此,这种研究就尤其要重视法律与社会的深刻/复杂,而非简单直接的关联;要重视法律的规范努力和建构作用,而不仅仅是法律的经验处境.

  当然,从学科背景来看,也许法学出身的学者,更愿意借助“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拓展或校正法律研究中常见的技术偏颇与过度规范化的取向;而所谓“社会科学”背景的学者更愿意借助这种研究,来重新理解现代社会的规范性与各种程序技术,弥补70年代以来社会理论的“规范化不足”和丧失理解应然问题的社会性能力等诸多欠缺.套用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milsom的一句话,“社会理论家看到的法律现象,太大了,以致于正在思考的律师根本就看不见”.所以,如果说“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是要给理论和实践中的“律师”提供一个更宽广的视野的话,他同时也意味着为法的思想传统于实践技术找到一个更宽广的活动空间;而接纳法学的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并不只是一味的向这个回家的战士讲述自己的故事,也同样需要倾听正义女神子孙们的声音,它们从中得到的,或许比法学所得到的更多.

现代法学(四)

经济学中“垄断”的含意是什么?
“垄断”的概念?

1)【自然垄断】
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2)【强迫性垄断】
经济学和商业伦理上,强迫性垄断(Coercive monopoly)是垄断的形式之一,在这种垄断下公司能够自行控制价格和生产的决策,而无需受到任何竞争力量影响,因为所有潜在的竞争力量都已被阻绝于市场之外了.尽管一些人注意到这种强迫垄断也可能由公司自行达成,但几乎大部分使用这一词的人都是将其用以描述国家干预经济而阻绝了竞争的情况.一些人则将这一词定义为“所有透过强迫力量达成的垄断”.
市场上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单独一个提供者并不一定就构成强迫性的垄断.强迫性垄断指的是当市场上没有任何竞争的机会—例如透过价格、技术、产品创新、或行销技术的竞争全都被禁止时,这个市场便不会出现任何竞争者,强迫性垄断于是产生.强迫性垄断是保障垄断者免于竞争的工具,由于确定了不可能有竞争者出现,垄断者便能自行调整价格和生产决策.这种市场也被称为无竞争市场.在强制性的垄断下,市场上几乎没有任何动力能促使垄断者增进其生产或服务品质,垄断者往往还会进行价格的垄断—简单的说就是“漫天开价”.穆瑞·罗斯巴德指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会“使用暴力”以达成进行垄断的有利条件,他并且指出:“强迫性垄断者所提供的服务往往质量差劲而又毫无效率”.
与强迫性垄断相反的是“非强迫性垄断”,这种垄断并不代表未来不会有竞争者出现,因此垄断者若想继续维持垄断的地位,就必须时时刻刻考量其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调整其价格和改进生产决策,借由拉低价格以阻绝其他任何可能的竞争者出现,这种垄断也被称为效率垄断,由于潜在的竞争者没有能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生产、因此便无法和当前的垄断者竞争.因此,在非强迫性垄断下竞争者是有可能出现的,只是竞争者无法借由这样的竞争获利(除非他们能寻找出更有效的生产方式以降低价格).但在强迫性的垄断下无论竞争者或获利都不可能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垄断的公司得以随意调整价格而完全无需顾虑可能的竞争者出现.
经济学家阿伦·格林斯潘认为这样的强迫性垄断“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预所造成的—借由社会管制、补贴、或特权等手段”.主张强迫性垄断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预造成的人通常是属于自由放任的拥护者,他们通常也反对反托拉斯法案.不过,一些商业伦理学家也假设自由市场可能会出现强迫性的垄断.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是政府“制造”了强迫性的垄断.举例而言,自然垄断的理论通常被用以正当化政府垄断的设立,禁止所有政府企业或政府特许企业之外的竞争者出现,并且彻底管制价格.这种政府垄断在电力、水力、和电信业上相当常见.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支持这样的强迫性垄断,主张这样做将能确保市场会依据国家的利益运作.而反对者如法官Richard Posner则对此批评道:政府设置的强迫性垄断所造成的无谓损失最终将会超过任何可能从中获得的利益.

现代法学(五)

民营企业家的概念

  定义1:
  民营企业是指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而民营经济广义地讲即为各类民营企业的统称,狭义地讲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
  源自:发展民营经济需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企业技术开发》 2004年 何芳英
  来源文章摘要:阐释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需解决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指出了拓宽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
  定义2:
  从狭义角度看,民营企业一般是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但个体户称不上是企业,因此狭义的民营企业往往就是指私营企业.(二)民营企业家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企业家是素质而不是职务”
  源自:浙江民营企业家问题研究 《嘉兴学院学报》 2001年 《浙江民营企业家研究》课题组
  来源文章摘要:该文主要论述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概念、民营企业家的生成途径、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计量、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民营企业家族制、浙江省民营企业家队伍现状和发展对策等问题 ,并以此对浙江民营企业家问题展开了综合研究
  定义3:
  民营企业是指由非政府投资创办的企业由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另一部分为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或创办者和投资者所有
  源自: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中国科技产业》 2002年 邹家华
  定义4: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是指非公有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公有民营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总称.〔2〕三种观点归纳起来存在两种分歧:其一,民营企业究竟属于所有制范畴的概念还是属于经营方式范畴的概念
  源自: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 《现代法学》 2004年 谭玲
  来源文章摘要:民营企业是与国有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一种企业类型 ,是民间主体经营除国家投资、国家经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形式 ,包括国有国营企业外的其他公有民营企业、私有民营企业和公私混合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的法律保护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然而 ,是否需要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门的立法 ,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状况而言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应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正、补充、整合和协调 ,不宜制定专门的民营企业保护立法

现代法学(六)

现代行政法产生于哪个时代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

现代法学(七)

马克思的学说为什么会在当代西方还是东方依然还有重大影响【现代法学】

马克思在拓宽研究领域、改进分析方法和基本理论创新三个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存在着某种共性,是马克思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的前提条件;马克思站在比所有西方经济学者都更高的角度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则是马克思至今仍然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根本原因.
  美国经济学家海尔布伦纳和瑟罗说,马克思“是一位改变了社会思想方式的人”,“即使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当今很少有经济学家能够读完马克思所有的著作,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确实以一种方式或另一种方式感受到他的影响”.[1](P38)马克思到底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他为什么能够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影响,这就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依次从拓宽研究领域、改进分析方法和基本理论创新三个方面分析马克思对西方经济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马克思在拓宽研究领域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在被西方经济学者誉为“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中曾经包含有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史的分析,但是,他这些具有开拓性的探索,后来逐渐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遗忘,却被非主流的马克思经济学所继承和发展.当现代西方经济学者意识到这种缺憾,即意识到有必要重新拓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时,他们不仅对斯密的开拓性探索产生了兴趣,而且更加关注离他们更近的马克思所进行的相关研究.马克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拓宽研究领域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一)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拓展到对政治的分析--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
  简而言之,所谓公共选择理论,就是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于政治领域.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直到它诞生30年、布坎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1986年--引者注)之后才得到承认”,[3]即被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不过,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布坎南获奖的前一年就曾指出,从马克思对“历史的经济解释中”可以“看到今天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萌芽”.
  (二)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拓宽到对制度的分析--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采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而最终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其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C·诺思和奥利弗·威廉姆森也先后获得了1991年、1993年和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威廉姆森在《治理机制》一书中说,欧洲“有一种较古老的制度经济学传统”,在这个传统中,“当然还有卡尔·马克思的伟大著作”.[10](P269-270)卢瑟福在《经济学中的制度》一书中也表示,“各种各样的制度分析”也可以在包括“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内的著作中找到.[11](P1)恩格曼在《文化价值理念、意识形态倾向和劳动制度变迁:对三者互动关系的诠释》一文中,则将马克思的著作列为 “关于欧洲经济变迁可参阅的经典著作”之一.
  (三)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研究相结合--对经济学与社会学交叉学科的影响
  现代西方兴起的经济社会学或社会经济学,实际上是一门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正如斯威德伯格在《经济学与社会学》一书的导论中所指出的,在20世纪末出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之间的交流,只不过是“亚当·斯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马克思”当年所进行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交叉研究”的再现.
  (四)将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相结合--对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的影响
  通常所说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实际上应当直译为“法和经济学”,其“历史十分久远,但现代法经济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28](P1-30)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解释始于19世纪50年代”,“这种解释方法”在19世纪的最后10年“盛行于德国和意大利,并被应用于历史学的每一个分支”,而在20世纪的最初10年则“渗透进了英美法律思想之中,而且至今仍是法理学中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特别是在美国”.[29](P136)这就是说,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学解释对现代西方法学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著名法学家戴尔斯也认为,“马克思对法律进行的分析就是一种经济分析”.[30](P395)可见,“庞德和戴尔斯都承认马克思是现代法经济学的先行者”,或者说,“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并不是以罗纳德·科斯、理查德·波斯纳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经济学者的专利”.[28](P153-180)波斯纳本人也在《超越法律》一书中告诫读者,“不要仅仅因为目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那么吃香了,就轻易拒绝了这样的看法,即一个职业界的某些典型思想模式可能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
  上述分析表明,20世纪下半叶,西方拓宽主流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两个主要流派--公共选择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以及经济学与社会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的发展,都受到了100多年前马克思的启示或影响,可见马克思对西方主流经济学发展的影响之深远.也可以这样说,马克思当年具有开拓性的研究几乎涉及到经济学的所有重大课题,为日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开辟了理论扩展的空间.
二、马克思在改进研究方法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关于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里昂惕夫曾表示赞成这样一种观点,“马克思经济思想之于现代经济理论的意义”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36]他所说的马克思经济思想对于现代经济学的方法论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对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或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所产生的影响
  在20世纪后期,当西方学者在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即所谓纯粹经济学方法进行反思时,他们回想起早期经济学中所包含的哲学思维,因而也想到了马克思.正如豪斯曼在《经济学的哲学》一书所说:“人们对经济学方法论的新兴趣,发生在它被哲学家们忽略了几十年之后,……我相信,应当向那些思想巨人--比如穆勒、韦伯或马克思--认真地学习许多东西,学习他们是如何试图解决关于经济学方法论的那些问题的.”[38]
  马克思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即“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的灵魂”,就是其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展与不发达理论.”[46](P1-2)
  可见,马克思经济学在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对于当代西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改进产生了主要影响.
  (二)对经济学的一般思维原理和分析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在这一层次上,马克思对西方经济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将历史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和演化思想运用于对经济的分析之中.
  霍奇逊指出,马克思对经济的历史分析表现为,《资本论》不是“从一个一般性的、非历史的‘经济问题’开始”, 而是“从分析他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本质社会关系开始的”;因为,“马克思的目的并不是想写一篇对所有社会-经济系统都适用的文章”,“他认为,这样的工作是不可能的”,因而只有必要“集中研究一个特定的社会-经济系统,以及支配这个系统运作和演化的关系和规则”. 他认为,马克思的这种理念“为包括历史学派自身在内的许多其他学者提供了指导性的启示”,而且其贡献是“之后的理论家们难以媲美的”.[47](P54-64)
    (三)对经济学的具体分析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如果说在上两个层次上马克思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影响是通过西方经济学者对所谓“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进行质疑、修正或补充而产生的,那么,在这一个层次上马克思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就是直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纯经济学”研究方法本身所产生的影响.
  1.投入-产出分析法
  里昂惕夫由于“提出了投入产出法,并建立了投入产出的理论体系”而获得了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52](P42)多尔夫曼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昂惕夫”辞条中说,“当里昂惕夫于1933年左右开始研究投入-产出分析法时,这种方法作为一种纯理论结构已有很长的历史”,其一是魁奈的经济表,其二就是马克思的两大部类再生产图式.[53](P177-180)萨缪尔森则明确表示,“所有学派的经济学者都一致认为”,马克思“对于今天的所谓诺伊曼-里昂惕夫投入-产出成长模型做出了重大贡献”.[54](P326)德赛也强调:“我们现在可以表明,由于某些方面的发展,例如投入-产出分析方法,许多比马克思做得更优雅的研究都是由马克思自身的观念开创的.”[55](P68)
  可见,马克思对投入-产出分析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数理分析方法
  经济学的数学化是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或者说,是其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马克思当然不会赞同那种“除了没有思想什么都有”的研究方法,但他在自己的经济学研究中并没有否定运用数学方法的必要性.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就明确指出:“当利润和剩余价值在数量上被看作相等时,利润的大小和利润率的大小,就由在每个场合已定或可定的单纯的数量关系来决定.因此,首先要在纯粹数学的范围内进行研究.”[56](P58)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的这一部分手稿时也指出,马克思“论述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的关系”“是用数学的方法(用方程式)来说明的”.[57](P9)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整理这些手稿时还请了他的朋友、剑桥大学的老数学家赛米尔·穆尔来帮忙.[56](P8)
  萨缪尔森在197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数理经济学家的马克思:稳态和扩展的增长均衡》[58]的文章,而且,他在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撰写的“斯拉法经济学”辞条中也明确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马克思是一位堪称伟大的数理经济学家”.[59](P486-496)森岛通夫也认为,“在我看来,在数理经济学历史上应该把马克思放在同瓦尔拉一样高的地位上”,因为“一般均衡理论是瓦尔拉和马克思各自同时系统地提出的”,所以,“作为现代一般均衡的动态理论的起源,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和瓦尔拉的资本积累理论应享有同等的地位”,[60](P2)并强调,“应该承认马克思是一位数理经济学家”.[61]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萨缪尔森和森岛通夫这两位当代著名数理经济学家之所以称马克思是一位数理经济学家并不是因为马克思的著作中有高深的数理经济学模型,而是因为马克思“能够早在数学家提出这些问题以前就发现了它们,并得到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61]即“做了很多预示现代解析性经济模型的先驱性工作”.[62](P62-70)他们所说的这些“先驱性工作”,就是指马克思所做的对数理经济学的发展或经济学中数理分析方法的运用产生了影响的工作.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里斯也表示,虽然不大清楚“谁是最早应用数学的经济学家”,但“马克思肯定是先驱者之一”.[63]前面所说马克思对投入-产出分析法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数理经济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三、马克思在基本理论创新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马克思不仅在拓宽经济学研究领域和改进经济学研究方法方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于西方经济学的某些具体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经济增长理论所产生的影响
  库兹涅茨由于在研究人口发展趋势及人口结构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关系方面做出的贡献,获得197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伊斯特林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库兹涅茨”辞条中指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库兹涅茨的思想来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的制度学派,进而到德国的历史学派,甚至到卡尔·马克思”,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以历史经验的比较研究为基础,寻求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53](P75-78)日本经济学家宇泽弘文则在“增长模型”辞条中,将“马克思和卡尔多的增长模型”与“哈罗德-多玛模型”、“新古典增长模型”和“凯恩斯经济增长模型”等并列作为经济增长模型加以介绍.[53](P519-525)可见,他们认为,马克思经济学也是经济增长理论的思想来源之一.
  费景汉和拉尼斯在《增长和发展:演进观点》一书中专门介绍了马克思的经济增长理论,并称马克思“对增长理论有多方面的贡献”.[64](P28-29)萨缪尔森则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将通常所说的索洛-斯旺经济增长模型称之为“李嘉图-马克思-索洛的资本积累模型”,[54](P135-137)索洛和斯旺本人对此看法如何,笔者不得而知.不过,索洛在获得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的一次演讲中谈到自己1940~1942年在哈佛大学学习经济学的情况时说,他修了有关劳动经济学的课程和斯威齐关于马克思经济学的课程,并称从这些课程中“学到的知识,至今依然记忆深刻”.[65]可见,索洛这位著名经济增长理论家确实受到过马克思的影响.大卫·卡斯被称之为“现代动态经济学的核心贡献者之一”.当有人问在他的导师宇泽弘文之前,“您知道哪些经济增长理论”时,他回答说“宇泽弘文曾作过一个关于经济历史学的学术报告”,“列举了从李嘉图、马克思算起的伟大的经济学家们,并用增长模型再现了这些人的工作”,并表示“宇泽弘文的工作对我有很大的影响”.[66]也就是说,他起码是间接地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
  可见,正如吴易风先生所说,西方经济学家现在已经认识到,“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特别是马克思的扩大再生产理论,就是经济增长理论”,“并不讳言马克思在经济增长理论方面所做的开创性贡献”.[67]这就是说,马克思对现代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对经济危机或经济周期理论所产生的影响
  罗尔认为,“在危机学说方面,毫无疑问,马克思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如果马克思的“这些贡献”早一点“普遍地由经济学者们继续研究”的话,那么,“其效果会更大些”.[68](P286)不过,他的这种设想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爆发前,西方经济学者并没有把马克思的警告放在心上,只是在“大危机”爆发后他们才开始对马克思的危机理论感兴趣.正如海尔布罗纳所说,虽然后来发生的事件证明了马克思“关于周期性繁荣和崩溃的预测”,“但马克思时代的其他经济学家却没有认识到危机倾向(我们称之为商业循环)是资本主义的内在特征”.[69](P155-156)
  哈耶克就是在“大危机”爆发后在伦敦经济学院开设了《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课程,并“写了20页的教案”,还附有一份参考文献,上面列有马克思和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等人的著作.[70](P263)在1931年出版的《价格与生产》一书中,哈耶克谈到自己的商业周期理论时说,“阐述的商业周期理论的核心观点”即“产业波动本质上是由资本设备的交替性扩张-收缩构成的,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因为“在德语文献中,这一看法主要是由卡尔·马克思的著述提出的”;他还指出,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的研究是“以马克思的理论为基础的”,斯皮特霍夫和卡塞尔的研究又是以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的研究为“起点”,他自己在这方面“所提出的理论”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后两位学者、尤其是斯皮特霍夫教授的理论的发展”.[71](P133)简言之,在经济周期理论上,马克思的思想通过杜冈-巴拉诺夫斯基影响到斯皮特霍夫和卡塞尔,再通过斯皮特霍夫和卡塞尔影响到哈耶克.巴克豪斯也认为,“马克思用固定资本的积累来分析经济周期”,正是通过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的作品,“渗透进了关注储蓄与投资之间关系的20世纪经济周期理论”,因而,“马克思的经济学即使对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而言,也是重要的”.[72](P172-173)荣卡格利亚甚至认为,“马克思对商业周期分析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工资和失业的反方向运动关系,它预示了所谓的‘菲利普斯曲线’”,所以,“直到今天他的理论仍然为我们所关注”.[73](P220)布劳格也将马克思关于“商业循环的内在周期性”的理论列为“值得现代经济学家学习的”、在《资本论》中所包含的大量“精辟分析”之一.[74](P140-141)
  可见,马克思当年对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性的分析,从不同的方面、通过不同的途径对西方经济周期理论产生了影响.
  (三) 对报酬递增理论所产生的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阿林?扬格1928年发表的《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一文,是报酬递增理论的重要文献之一.纽曼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介绍扬格时强调,“除去马克思曾对这一问题做过有意义的讨论之外”,扬格“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内容第一次超越了亚当?斯密关于收益递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59](P1015-1018)瓦西莱斯基在“规模报酬递增”辞条中,将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卷第4章第4节”、扬格的《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和施蒂格勒的《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并列,称这些文献利用斯密“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的观点,“常常不自觉地提供了垂直一体化和生产迂回理论的基础”;并引用了《资本论》中的两段话分别说明:(1)马克思认为“垂直一体化和生产迂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社会分工”,后者是“工厂中的分工”;(2)“马克思也看出,垂直合并的程度越高,市场不完全的程度也越高”.他还认为,对于报酬递增原理,马歇尔是“在斯密、马克思和穆勒以后的唯一一个提出新的一般论点(不是应用)的人.[75](P821-826)
  可见,马克思被认为是报酬递增理论的重要先驱者之一.贾根良在《报酬递增经济学: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对此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认为,“如果报酬递增理论能从马克思的思想中吸收更多的营养,将会更具说服力”.[76]
  以上分析说明,马克思对西方经济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和深远的,正如林致远所说:“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以其独树一帜的风格和极其深刻的内涵,长久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学人.事实上,即使是活跃于当代经济研究的诸多领域,如收入分配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产权经济学、新经济史等,也都难以绕开马克思的身影.而作为马克思经济理论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周期学说,更以其宏大的架构和清晰的论证在经济学的殿堂中永久地占有一席之地.”[77]
  (四)马克思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因
  前面的分析虽然也涉及到马克思能够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某些具体原因,但还不足以回答这样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预言并充分论证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马克思,为什么会对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既定前提的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呢?
  首先,从逻辑上讲,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其原因就在于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必然存在着某种共性,否则影响就无从说起.尽管研究的目的和角度不同,但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实际上都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及其运行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78]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西方经济学者就像关注斯密和凯恩斯一样,关注马克思在“看待资本主义时都看到了什么”.[1](P21)这就是马克思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虽然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并向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必然性,但他研究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如何运行的问题,只是他研究的目的和角度与西方经济学不同而已.正如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说:“我们面前的这部著作,绝不是对经济学的个别章节作零碎的批判,绝不是对经济学的某些争论问题作孤立的研究.相反,它一开始就以系统地概括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并且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资产阶级交换的规律为目的.”[79](P529)显然,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就包括市场经济如何运行的内容.这是马克思能够在改进研究方法和具体理论创新方面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虽然西方经济学者不可能接受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最终结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所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很多西方经济学者都对马克思经济史观的具体运用产生了兴趣,并对新古典经济学以制度为不必要研究的既定前提和经济人假定仅限于经济领域等传统提出质疑和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兴起的包括新经济史学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法经济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马克思经济史观的影响,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渐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受.这也是马克思能够在拓宽经济学研究领域以及改进研究方法方面对西方经济学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何产生、发展和消亡这样一个超长期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而不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既定前提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或市场经济如何运行,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发挥作用.[80]这就是说,虽然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者所研究的都是资本主义经济,但马克思比西方经济学者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因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解更加深刻,其影响也就更加深远.这就是马克思至今仍然能够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根本原因.所以,此次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后,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欧洲再次成为畅销书;[81]英国路透社称 “马克思对金融危机的预测太准了”;[82]就连英国圣公会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罗恩·威廉斯也表示,“马克思在很早以前就观察到了不受约束的资本主义如何变成一种神话.在这一点上他是正确的”.[83]这就是马克思至今仍然能够对西方经济学以至西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的根本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国家评出的“千年伟人”中,既没有被誉为“经济学之父”的斯密和曾“挽救了资本主义”的凯恩斯,也没有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泰斗”萨缪尔森或弗里德曼等人,却有预言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马克思.

现代法学(八)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求解

(本文是基于梁慧星老师所做演讲记录而成,因字数限制及文意表达,在内容上有所删减)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因为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现代法学(九)

为什么现代没有比较重大的科学发现呢?
像前几个世纪:生物学各种无法想象的世界展现在我们面前,而且大部分科学应用改变了世界.近几十年为什么没有爆发这样的科学发现呢?
【现代法学】

宇宙加速膨胀,微波背景辐射,量子理论,计算机技术,网络,核能,纳米技术,转基因,克隆,手机剩下的接着补充.
满意请采纳

现代法学(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哪些代表

实证分析法学也就是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本文来源:http://www.zhuodaoren.com/yanjiang928940/

推荐访问:现代法学官网 现代法学期刊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