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来源:推荐阅读 时间:2016-07-22 11:05: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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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一)
案例1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例1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

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

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

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

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

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

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案例2.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

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

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二)
考试作弊案例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是建设北大优良的学风、校风,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有力措施,也是对认真学习、诚实考试的其他学生的积极激励。

一、基本情况

1999-2000秋季期末考试期间,我校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的共有52人,占在校本科生总人数的0.58%(52/9029),分布在10个院系。其中受到警告处分5人,严重警告处分13人,记过处分26人(其中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19人),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4人,劝退4人。课程分布为:公共必修课7人,专业课42人,公共选修课2人,校外代考1人。【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院系分布情况表

96级 97级 98级 99级合计

物理系 2 2【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电子学系 5 2 7

化学学院 3 2 5

生命学院 1(到清华代考) 1

中文系 2 1 3

经济学院 3 4(留学生2人) 7

法学院 2(留学生1人) 9 2(留学生1人) 2 15

社会学系 1 1

外语学院 2 1 3 6

马列学院 1 4 5

总计 12 21 12 7 52

这一学期期末考试出现的考试违纪和作弊事件有如下特点:

1、体育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现象十分严重,共有12名同学作弊,其中97级有9人作弊,98级1人作弊,99级2人作弊。

2、留学生的作弊现象比较突出,已发现4名韩国籍留学生作弊,其中98级3人,96级1人。

3、请人代考的作弊行为有6起,涉及到9名学生,其中3起发生在大学英语考试中,3起发生在经济中心双学位课程考试中,还有一名同学到清华代考。

【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4、一门课程考试出现多名学生违纪或作弊。法学院97体育班作弊学生集中在两门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五名学生作弊,“企业与公司法”考试中四名学生作弊;电子学系一门课程考试七名学生违纪。

【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从发现的证据看,这些作弊学生都经过周密的准备,如将有关考试内容在考试前抄写在座位上,将纸条微缩复印以便于携带和隐藏等,可以推断作弊学生都知道作弊是违反学校规定的,

也应该知道作弊的处分后果。

二、案例

案例1:警告

外语学院98级学生俞※、岳※在1999年12月25日经济中心辅修专业“概率统计”课考试结束时互相看试卷(未抄袭)。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一般违犯考试纪律论处,外语学院决定给予上述两位同学警告处分。

案例2:严重警告

在1月11日上午三教105“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程考试中,经济学院国际贸易专业98级韩国籍留学生郑载寅传递写有选择题答案和一道分析题答案的纸条给南希女正,被教务部考场巡查人员当场发现。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按一般违犯考试纪律论处,经济学院决定给予这两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

案例3:记过

1月12日下午在三教101“行政法”课程考试中,96级学生谢玥的书桌内有一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提纲,在其试卷下面有一张字体很小、密密麻麻地写着有关考试课程内容的纸条,该生严重违犯了考试纪律,按考试作弊论处。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学院已经决定给予谢玥记过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案例4:留校察看一年

外语学院东语系97级本科生鲍晓多,在“大学英语ABC(三级)”课程期末考试中替本系98级学生赵志恒考试,属故意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错误性质严重。鉴于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外语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主管校长批准,给予鲍晓多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案例5:退学

A、化学学院材料化学专业97级学生黄冬杰在大学英语考试中请人代考,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该生为试读学生。化学学院决定予以退学处理。

B、1月10日上午马列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大专起点本科班)99级学生王德慧在大学英语考试中请其它大学的一名学生代考,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鉴于该生年龄较大,并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本应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但入学后第一次考试就请人代考,所犯错误性质严重,同时所学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特殊性。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马列学院严格要求,决定将该生退学处理。

C、马列学院97级学生林杏丹第二次考试作弊,根据“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三、分析

1、为了做好上学期的期末考试工作,教务部召开了院长、系主任会议,部署考试工作,特别强调要开好“三会”,作好监考工作。为制止考试作弊现象的蔓延,教务部采取了三项措施:

a、加大宣传力度,从1999年12月29 日起在校广播站播发学校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在三教、理教和一教悬挂醒目的横幅;

b、当天考试情况当天汇总并在网上教务部主页公布;

c、加大考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人员,每天上午、下午各有3人次巡查考场,教务部领导和全体人员轮流参加,发现问题及时与院/系联系并进行处理。

迟校长也做了重要批示:“学生作弊,影响恶劣,虽久已采取措施,但往往不能根除,对学生成长及学校声誉均有不利影响。教务部此举应得到各级领导及教师之支持,以后对监考不负责任以及发现学生作弊之后反而说情者,要予以批评教育,甚至通报,以期使大家严肃对待此事。”1月10日上午,迟校长在教务部领导的陪同下,巡视了考场,检查了考试情况。各院系非常重视考试工作,部分院系领导参加监考或巡视考场。

2、今年全校作弊本科学生为52名,分布在10个院系。有人说,是否这10个院系的工作没有作好?答案是否定的。与往年不同,大部分作弊学生是由所在院系监考教师发现的,而非由教务部巡考教师所发现,例如法学院、电子学系。也就是说,许多院系开始非常重视本院系的学风培养。

3、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仍然如此之多,特别严重的作弊事件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学生平时不努力学习,不遵守考试纪律,也反映了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问题:

a、对学生的教育不够,部分学生中仍然存在不以考试作弊为耻的现象。

b、考试组织工作不够严密,部分监考人员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有的监考教师没有在考试前宣布考试纪律,个别任课教师没有到场,有的教师在考场看报纸或看窗外。其一,考场组织工作不认真,客观上为学生作弊造成了条件,实际上害了学生:作弊被发现,会被处理;不被发现,学生会形成如何的错误观念?其二,考试管理不严,易形成学生对教师管理能力的怀疑,对教师敬业精神的怀疑。其三,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能对学生提出要求?希望院系能对这样的教师给予批评。

c、有的考场学生虽然隔位就座但排列不整齐,有的学生在考试期间没有关闭呼机、手机和带耳机,个别学生竟然找不到考场,有的课程试卷有误,有一个考场被发现原封不动地使用

去年的试卷。

d、学生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作弊学生学习成绩已经较好,还想更好,如外语学院一名学生已经修满经济中心双学位课程的学分,在多修的一门课程中考试作弊。

e、有的作弊学生是学生干部,承担的社会工作影响了学习,不惜挺而走险;

f、考试模式的改革还没有到位,学生面临的考试压力仍然很大。

4、考试作弊行为对学生成长及学校声誉都有恶劣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考试作弊行为对所有认真、刻苦学习的学生是不公正的。考试作弊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如果获得承认,客观上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

b、考试作弊对学风影响极坏。考试作弊取得成绩较易,如不被严肃处理,客观上易使其他同学放弃平时的努力学习。

c、作弊行为与科学探索力图追求事物发展客观真实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科学发现需经过刻苦认真的努力,通过作弊行为而接近真实的情况从未发生过。作弊行为不被处理,易于使学生形成错误的观念。

d、作弊行为与学术界以及社会的道德、法律相违背。作弊行为在学校不被认真处理,易使学生产生侥幸和投机心理,从而在其一生中对个人、单位、学校、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害。

e、作弊行为对北京大学的声誉和信誉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恶劣影响有可能玷污北京大学的“品牌”,有可能使恶劣影响波及每一位北京大学的学生、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5、考试模式的改革不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考试作弊问题,也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创造性人才关系重大。学校已经以考试模式的改革为中心,修改了“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特请各院系务必进一步仔细研究,切实引入教学过程之中。

北京大学校训中有“严谨、求实”四字,诚实正直也应当是一名普通大学生、甚至一名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品质。严格考试纪律、依照规定严肃处理考试作弊学生,不但是全体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必须作好的一项工作,而且也是北京大学教育的一部分。这项工作本身就是教育。我们希望未来的北京大学毕业生起码是诚实正直的,他们懂得守纪律的重要性。教务部管理人员将与全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一起,共同履行职责,一同制止不良学风、不良考风,制止“学术腐败”在本科教学中的发生,一起建设北京大学的优良学风,这是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最基础的工作之一。

教务部

2000.5.30

同学考试作弊被处分的案例分析(三)
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

案例1:2005年12月8日,土木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赵某在《高等数学(2)》补考考试中,请其同宿舍同学李某代替考试。经查,李某学习较好,在考试《高等数学(2)》时是该宿舍的所有同学中成绩最好的,并一次通过,该宿舍共有3名同学未通过该课程考试,由于赵某复习不充分,害怕不能通过该科考试,请李某替其参加考试,李某起初并不同意,后经同宿舍大部分同学劝说,顾及哥们义气,抱侥幸心理替赵某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事后,赵某、李某均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2:2005年12月24日,在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简称CET4)考试中,法学专业2002级学生张某使用手机接收答案,其答案形式以数字编码的形式通过短信传递,在抄袭答案时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经查,张某由于马上就要毕业,还没有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担心不能拿到学位,并且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明确要求,不通过英语四级,工作不予接纳。该生通过网络寻找四级答案提供者,将600元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到对方帐户,对方承诺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将所有选择题答案以短信的方式传递给张某。事后,张某受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3:2006年6月16日,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前(考试时间为6月17日),有关部门接到学生举报,工商管理专业2003级学生赵某以每份答案600元的价格兜售四级试卷的答案,承诺在考试过程中用隐性无线耳机进行发送答案。经查,该生通过网络以2000元的价格买到该答案,对方称在开考半小时内通过QQ将答案传递,再由赵某将答案传给考生。事后,赵某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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