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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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一)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之比较研究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我国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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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08:57 阅读次数:

北京《法治政府建设》2009年第4期

张童

一、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我国之比较

(一)瑞典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市民有接近公文文书的权利,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瑞典的宪法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宪法模式,它不是一部宪法典,而是由四部宪法性文件构成,它们是《政府宪章》、《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以及《表达自由法》,其中三个法律文件专门对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作出了规定,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瑞典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定位于国务院法规层面,立法位阶与立法的价值目标存在某些偏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是以《条例》为专门立法,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的体系。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作为专门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而言效力层次不高、制约性较弱。 瑞典在公开工作程序上,通过《出版自由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经申请都有权获得依法应当公开的官方文件,且该官方文件的查阅是免费的;公共机关在审查和批准查阅官方文件的申请时不得对申请人的身份及动机进行调查,除非这种调查是必须的。在公开范围上,瑞典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信息自由的限制,于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该法详细列举了各种需要保密而不向公众公开的政府文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公众都有权利要求查阅。其次,瑞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机制非常完善。瑞典主要通过发挥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权利保障中的作用,并在国家体制中设立监察专员制度,专员由国会监察专员、律师协会主席以及新闻出版组织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的一个特定委员会任命,负责监督新闻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调查有关报纸和刊物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投诉,也可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展开主动调查,还负责解答公众的疑问等职责。新闻出版监察专员制度对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保护公民的自由、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

除瑞典以外,美国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息自由法》规定完备,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典范。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经过1974年、1976年、1978年和1986年四度修正以及四十年的适用与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由《信息自由法》通过列举,概括出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类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包括行政机关及时地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信息和行政机关保证公众可以查阅、复制的文件;另一类是依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只要申请符合已公布的关于时间、地点和应遵循程序的有关规定,就应当根据申请立即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就我国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等。这与美国《信息自由法》没有规定在信息发布前应遵守哪些保密措施或者是审查机制,只是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九类事项,其他信息一律对外公开的作法形成极大反差。这容易使“涉密”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借口亦或障碍。【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其次,美国具有较完善的救济机制。美国《信息自由法》赋予了申请人在申请被行政机关拒绝时,有权通过“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两个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行政信息公开在政府的引导下前进,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有时甚至只是政府的一个文件就影响行政信息公开的开展,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匮乏。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自2008年5月《条例》实施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止,通过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设

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0665条;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431项信息。

此外,还依据《条例》第13条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31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2179件,区(县)政府1452件。其中,“同意公开”1477件,占总数的46.71%;“不予公开”332件,占总数的10.50%;“信息不存在”880件,占总数的27.83%;“非本机关掌握的”339件,占总数的10.72%;“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134件,占总数的4.24%。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普遍采取在网站公布信息以及通过政府公报的“高位”姿态和工作方式予以公开;而在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又以“非本机关掌握”或直接答复“不予公开”回应申请,在依申请公开申请中最终“同意公开”所占比重较少。另一方面,针对两千多万人的大都市来说,全年只有三千余人对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也充分说明了公民对提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热情尚未激发。上述事实说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尚不尽如人意,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

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进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规范,而且在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无法自动解决。着眼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长远目标,经过逐步积累经验,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适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

(二)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的关系

针对《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的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同时,为了解决现存定密范围过大、定密偏多、密级偏高的现象,必须适时对《保密法》进行修订,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强化解密活动的监督制约。改变目前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定终身”的倾向。

(三) 扩大行政信息公开渠道,明确程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抑制不公开条款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虚化,使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都能明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公开或不公开。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要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法制化、制度化、简约公正、良好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宣传部)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二)
王丕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王丕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三)
中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践考察

中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实践考察

——从知情权保护视角进行的实证研究

莫于川 雷振

 2012-12-29 21:04:33 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摘要: 中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正努力前行,具有代表性的质监领域、工商领域、城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正反经验表明,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方式的多样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功能的复效化、行政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趋势、行政执法信息从单向公开走向双向交流等特点值得关注。在总结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向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 信息公开 制度分析 完善路向

引言:知情权保护与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行以来,取得不少成效与经验,但也遇到多方面阻力,亟需加以总结、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就是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于2011年7—9月,在前期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先后走访了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建邺区城管局,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法制的运行状况开展了专门调研。选择走访上述单位,一是因为这三个单位在纵向上呈梯次分布,在横向上来自三个重要的行政执法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它们都积累了不少信息公开实践经验,其官员对信息公开也有较多的认识。在此次专题调研中,我们主要采用了走访、座谈会、文献资料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通过上述调查,我们获得了许多第一手的认知和信息并从中强烈地感受到,尽管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还处于稚嫩的“童年”,但方针既定、民智已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可谓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实践正在倒逼体制作出更深刻的观念和制度更新。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理念、脉络和制度框架

我国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还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共识和完善的制度体系、社会环境。本文首先就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理念、发展脉络和制度框架略作分析介绍,以便展开后面的实证分析和路径探索。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基本理念

人们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宽窄不一,按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一是将其等同于“行政”,以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二是将其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对应使用,以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三是将其视为行政主体创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的行为和行政司法以外的所有行政活动,既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高权行为,也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和规划、行政给付、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非强制行为;四是将其视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五是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称为“行政执法”。[1]从行政实践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的界定来看,第五种理解较为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本文即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2]行政执法大多具有高权性、强制性、单方性,但与非强制的行政方式并不矛盾,两者可以结合进行。[3]由于行政执法以恢复行政秩序为直接目的,追求高效率,具有紧迫性的特征。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应贯彻系统的、有层次的一系列理念。首先应遵循行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其次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理念,如公正、公平、公开、服务、便民、及时、准确、保障公共利益等。[4]再次,应根据行政执法的自身特点,遵循一些特有理念,我们初步概括出以下几项:其一,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是直接的、现实的、即时的,缓冲余地小,及时公开信息的意义比其他行政活动更大。职是之故,应严格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时限。其二,主动性原则。行政执法具有过程的紧迫性、效果的即时性等特点,而依申请公开的过程较慢,难以满足维权之需,因此应赋予执法主体更多主动公开的义务。其三,明确性原则。从实务来看,已经公开出来的执法依据往往简单模糊,说理不足,故有必要尽可能地明确执法信息公开的构成要素和格式规范。[5]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发展脉络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环,经历了一个“地方先行、积累经验,中央立法,全国推行”的发展历程,也即所谓“地方包围中央”的常见立法经历。

1.萌芽和生长阶段

我国的信息公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村务公开实践,实践中相继探索出村务公开、镇务公开、厂务公开、公开招标、警务公开、司法公开等类型,其中的警务公开可视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起步探索。2001年,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愿意遵守WTO透明度原则,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重要的外部推力。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在地方,2002年11月,广州市【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大陆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地方政府规章,此后,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深圳等地相继出台类似立法文件。

2.正式化和全面推行阶段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开条例位阶较高,是信息公开领域第一部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和总纲领地位。目前,以公开条例为龙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法制正在不断实践和完善中。[6]

二、若干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考察分析

(一)质监领域:调查对象——国家质检总局

质监执法近年来被媒体密集报道的是三鹿奶粉被曝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此后,质检系统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了改革创新,值得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我们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调研,采取了走访负责官员和分析文献资料的方法进行。

1.国家质检总局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做法

关于质监执法信息公开的体制。一是加强协调,归口管理,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为组长,一位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司局及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总局办公厅

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总局各组成单位确定联系人。办公厅下设一个处级单位专职负责执法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二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家质检总局层面的执法信息统一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公开(盖办公厅的章),但就内部来说,由各个司局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三是依法办事,健全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程序》,按公开条例的规定设置了工作流程。四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或开设相关课程,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各类、各层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五是风险管理,未雨绸缪。运用风险分析管理的理念,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预防和解决措施。

关于质监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场所。一是主动公开居多,依申请公开数量较少。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所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仅为123件。二是主动公开的方式多样化,包括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政务大厅面对面接待、文档内部自动甄别筛选、[7]12365热线电话、受理公众咨询、听证会等,其中一些具有重大创新意义。2010年,共组织网上在线访谈47次,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共接待咨询人员4625人次。三是按需设置公开场所和设施。在总局设置政务大厅,设有指示牌、宣传栏、触摸屏等设施,摆放宣传册、工作简报、业务指导手册等资料,在基层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进行大范围的信息资源整合,加强总局门户网站建设,使之具有质检信息公开、在线办事、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政民互动等功能。五是注重政民互动,开展了网上在线访谈、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重大事项实施前的听证会等活动。

关于质监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一是在法定裁量标准模糊的情况下,通过设

国外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四)
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国家层面上的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由国务院于2007年5月4日颁布,其颁布和实施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欠缺行政过程信息的规定就是其中一个焦点问题。理论基础是制度建设的基石,分析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推动该制度建设,加快立法步伐。

  [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71-2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内涵及分类
  行政过程,从字面意思看,可简单解释为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行政过程的功能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领导、行政管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人事管理等。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行政过程是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媒体、公民等)行使各自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行政活动的活动方法、活动步骤、经过环节所组成的状态就是行政过程。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执行、行政控制等环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产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狭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时空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过程作了不同的解读,但有一共同点是学者们对行政过程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去定义,所以行政过程是一个特别大的概念,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本文所指的行政过程,是一个狭义具体的概念,仅指行政机关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而行政过程信息,即决策信息,指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行政过程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一)按照行政过程信息获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有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有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自有信息是基于职权拥有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是记录的信息,如处罚单、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等,或是行政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的政府信息,如下发通知、意见、决定、审批,提交申请、汇报等。他人提供的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如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婚姻状况、学历、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企业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资金、股东、专利、经营状况、纳税证明等。
  (二)按照政府提供信息的主动性程度,可分为政府主动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和公众或单位、社会组织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前者是政府主动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政府负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如果不予公开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后者是政府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属于消极行政行为,若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则无需公开,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就必须受理并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按照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可以分为局部公开(也称部分公开)和整体公开(也称全部公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都可以全部公开,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当行政过程信息有一部分内容可以公开,一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时,那么,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那部分内容,即为局部公开;当行政过程信息的内容可以全部公开时,应当公开全部内容,即为整体公开。这类划分有助于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行政过程信息时不能一刀切,不能以部分内容不能公开为借口,拒绝公开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四)按照过程信息内容的主客观性可以分为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主要指主观性材料,比如相关官员或专家发表的观点、意见、建议、方案;客观信息主要指纯事实材料,比如调查报告、统计资料、事实描述、数据等纯事实性的资料。
  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广泛、深厚的理论基础,如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论、知情权理论、行政控权论、经济学理论、行政平衡理论、人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推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行政过程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一部分,理所当然与其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角度阐述与其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之一――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信息,即国家机构的信息、平等主体间的个体信息均属于知情权的内容,其主体既可以是平等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获取对方信息的权利,也可以是不平等主体,如公共管理活动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限政府信息,不包括非政府信息。
  知情权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关于国家行为应当公开的论述中,他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都应该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知道其所负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与保障,并将统治者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作为法学概念的“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内部有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倾向,库柏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如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之后,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知情权的内涵逐步得到深化和丰富,发展成为一项备受重视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公民拥有知情权,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等。相关国际法也肯定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有主张和表达的权利、有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接受、传播消息、思想的自由,如1946年联合国第59号决议、《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有关公民行使参与权、管理权、表达权、监督权、救济权的规定,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和前提的,暗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管理,显而易见要先知悉、了解国家、社会各方面的的信息,否则管理无从谈起,这些相关规定都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   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知情权需要具体化的制度保证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出现知情权的字样,但是,以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整部法规进行分析,其保障知情权的作用难以否认。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行政过程信息公开能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过程充分地了解,进而有效参与政府决策,公众的民主权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知情权理论既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是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核心理论基础。
  (二)理论基础之二――程序法治论
  法治包括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从各社会主体之间所具有权利义务角度建设实体性法律;程序法治着重程序性法律建设,主要从程序规则对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的约束、规范角度出发建设正当法律程序,即首先必须有程序法律制度,用以规范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其次,该法律程序本身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兼顾、平衡各种利益,各种不同的意见、主张、批评可以充分地表达,体现了程序法本身所追求的正义、公平、公开、自由、尊严、参与、效率等崇高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正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程序法治既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实体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正义的过程。
  西方国家极为重视程序正义,相比之下,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我国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社会不无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地方长官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行刑不分,这种制度本身就难以保障过程公正,而官员们往往追求的只有实际结果的公正,忽视获得结果的方式,哪怕过程是违法的,老百姓则不问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只看结果是否公道,这样一种法律运行模式的长期存在,使程序性法律一直处于弱势,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当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当代世界各国经济、文化、政治的相互渗透,中国民主、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中国程序法治的建设,一大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相继实施,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程序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这必将为强化程序法治观念,推进程序法治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程序法治的范围相当广泛,要求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都要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来行使权力,行政行为程序法治化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用当代法治的精神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是程序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其决策过程必然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是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过程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公开,什么时间公开,怎样公开的程序规范,这套制度能具体指导实践,规制、约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策前的行政行为,从而,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度,促进公众参与决策,提高行政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程序法治理论以程序、过程为视角,追求公开、公平、参与、平等、自由等价值,其基本精神与内涵贯穿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之中,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力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87.
  [2]高小平.现代行政管理学[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2:174.
  [3]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0.
  [4]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61.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85-86.
  [6]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2).
  [7]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
  作者简介:黄丽(1980-),女,汉族,广东潮州人,韩山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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