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来源:安全管理常识 时间:2016-08-26 10:51: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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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一)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实施程序【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 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1.信息发布。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

5.中标确认。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二)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三条 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 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

1.信息发布。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

5.中标确认。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三)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七)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

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技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下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同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 第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于段订立的。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来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一条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

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二)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受聘人员的委托进行鉴证。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原不是固定制职工的受聘人员和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应当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聘用单位及其受聘人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白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四)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房产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部分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隐患。因此,分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管好、用好国有房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近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不断改善,新建办公用房的陆续竣工和投入使用。最近中央又出台了整合办公用房的一系列措施,一批新老闲置的办公用房、临街店面房将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提供了物资保证,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加收入,开辟财源的一个新亮点。但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还存在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租房产日常管理薄弱,导致出租房产产权不清晰。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尤其是出租房产的管理,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主要有:
  1.出租房产核算不规范。大部分单位出租的房产其固定资产价值没有在账上全面清晰的反映,甚至根本没有账面价值,成为一种账外资产。出租房产核算上的不规范,为日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2.出租房屋未办好产权证。绝大部分单位没有办好出租房屋房产证,有的只办了部分房产证,有的甚至全部未办,这为日后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疏漏,导致租赁管理中出现真空。
  房屋出租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来管理。但从审计情况来看,由于在管理上的疏漏,制度的执行监管不律,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管理上出现真空。如:单位出租未进行登记,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未经审批,划拨土地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也未进行征收等。
  (三)房产出租收益管理欠佳,导致国家和单位收益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目的是要取得房租收益,为单位增加收入,但在出租收益管理上,存在好多薄弱环节:
  1.房屋出租缺乏公平公开公正运作方式。大多数单位都是领导拍板,办公室人员具体操作。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租,缺乏必要竞争机制,房产出租也就没有一个公平合理价格。在大量房租收益流失的同时,腐败也就随之产生。
  2.出租房产协议签订不够规范。一是有的单位部分房产出租,没有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房屋出租的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都是口头协定;二是部分协议已经到期,且承租人已经更换,但协议没有重新签订;三是部分协议的条款不够规范,缺乏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
  3.租金收缴不力,欠缴租金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承租人往往是个人,而收租人往往是公家,当承租人出现生意不好等情况时往往采取拖欠租金办法,未能及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交租义务。
  4.绝大部分单位没有将租金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未能受到预算的约束。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审计情况反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租赁双方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租赁难以贯彻落实。从审计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出租房屋想法很简单,没有象房屋转让、房屋抵押那样重视,依法租赁观念还十分淡薄,以至于出现了房屋出租不登记、出租房屋无产权证和出租房屋无账面价值等奇怪现象,为日后引起经济纠纷甚至产权纠纷埋下隐患。
  (二)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规定租赁难以纠正。房地产管理、规划、土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进行依法管理,而从审计的情况来看,这些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没有到位,因此,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也难以纠正。
  (三)针对性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效管理难以有章可循。虽然从整个租赁市场来看,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大到法律,小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对整个租赁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有其特殊性,出租一方是国有资产,承租一方是个体经济或者说是民营经济,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以至于出现了招租不公开、租金入账不规范、签订协议草率等不正常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依法租赁的自觉性。目前虽然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等,但从审计情况来看,许多单位还不知道有这些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强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租赁双方依法租赁的自觉性,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涉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因此,各职能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使其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确保国有资产和国家收益不流失。
  (三)出台制度,规范租赁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一些具体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一是要规范招租方式,通过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投,防止单位领导个人拍板,暗箱操作;二是要规范协议签订,防止随心所欲,草率签订;三是要规范租金收入管理,防止在承租方开支费用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发生;四是加强预算监督和管理,严格按规定将租金收入纳入年初综合预算。只有这样,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才能走公正、效益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五)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摘要:新税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税收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十分重要,但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情况却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展开。文章将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成因,基于这些问题和成因,提出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不仅能够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也可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要不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就必须发现和了解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经常发生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和服务性政策性的收费等经营方式来获得收入。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只将部分收入上报上去,而对于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收入进行隐瞒,实际所上报的财务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租赁给一些餐饮企业,用所租出的租金用来替代业务招待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欠税现象严重,财务上报不积极
  在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总会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以资金短缺和经费紧张为借口,进行强制性的欠税,往往在这些行政单位中所欠的税款类型大都以房产税和经营税为主,行政事业单位的这一长期欠税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我国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对税收的财务资料上报往往也非常的不积极。在新税法制度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料报送有过明确的规定,所有需要上报财务资料必须在每月的十日进行及时的上报,但往往在实际的上报情况中,拖到月中和月末的行政事业单位非常的多。
  (三)纳税意识不强,经常出现漏管漏征问题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受到了一些特殊的待遇,这一现象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非常薄弱,对税收征管工作视而不见,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收税的难度。同时,在收税征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管漏征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发放方式,导致许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扣税的过程中,仅仅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内容放在工资表上,而在实际行政单位发放工资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津贴、补贴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存在着漏洞,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发放工资的过程中,将年终奖分为多次发放或分红利息的方式进行发放,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税法宣传存在偏差且不完善
  在我国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往往将税法宣传的重点放在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的宣传上,而忽略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税收征管的不重视。近年来随着新税法的出现,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但在实际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尽管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税法宣传的内容依然没有将纳税的具体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一些工商企业和纳税人依旧对国家税法十分迷茫。
  (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问题
  代扣代缴制度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工资表是实现代扣代缴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受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和纳税人上报信息不实的影响,导致工资表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的财务数据不相符合,税收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表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的难度也非常大,导致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经常会出现漏管漏收的现象,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钻这一制度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三)执法力度不够
  税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往往由于同属于政府的管理部门,所以彼此的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有着很多的联系与往来,因此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税收的执法力度不严,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偷税、漏税和欠税现象,只是采取了罚款或要求补交的措施,导致执法的力度并没有较强的刚性。同时,在一些地方性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税法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地方性税务征收的执法力度也不够严格。
  三、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
  (一)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
  今后在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不仅要加强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宣传力度,还要有针对性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法宣传。要将新税法的纳税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同时也要将与新税法有关的新型税收政策及时的传送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税收的文件进行深入的学习,并进行财务知识的培训,让工作人员了解新税法中对纳税申报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纳税的基本流程,不断地提高其纳税的意识。
  (二)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
  完善税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依照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与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一旦涉及到经营性收入和营业税收费的内容时,必须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管理和税务登记;其次,要建立起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和登记进行管理,以更好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也要实行发票管理的方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发票进行收费或支付,所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通过这些发票进行税务的控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对这些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保证发票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
  税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调查,经常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账簿、申报内容、出租房产数量和报表等信息进行核实与监督,对于积极申报且申报内容真实的行政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那些不积极申报的行政单位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税款。同时,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收费和服务性收入后进行发票结算入账,进行依法纳税。
  (四)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加大偷、逃税的查处力度
  只有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源情况调查清楚,才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深入的考量,判断其是否有偷税漏税现象的产生。因此,在今后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源的管理,对税务进行合理的评估与分析,同时也要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减少漏管漏收的现象,不断的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财务上报不积极,纳税意识不强和漏管漏征的问题。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要不断地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以及对税源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企业单位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1]方如婷.浅谈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2(16).
  [2]罗帅.我国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作者单位: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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