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来源:各类报告 时间:2016-08-19 08:44: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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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一)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分析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分析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

中投顾问《2016-2020年中国信托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到:在信托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信托公司会逐步向差异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业务上,在对传统的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进行精耕细作的同时,三类信托业务有望受到青睐。

第一、财产权信托

2014年12月10日,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从认购主体来看,信托公司除按照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外,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也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性资金信托则由融资方认购。从认购比例来看,资金信托的认购比例为发行金额的1%,对于信托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而财产权信托的认购比例为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这对信托公司而言,压力相对较少。因此,2015年,信托公司可以着力拓展财产权信托业务,特别是在信托登记制度取得一定进展和突破后,财产权信托有望取得比较大的发展。

第二、资产证券化

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在备案过程中,各监管机构应对合规性进行审查,但不打开“资产包”对基本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经过前期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常态化的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机遇,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截至2014年末,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发行95单,规模达到3846亿元,其中,2014年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基础资产也从传统的企业贷款扩展到租赁租金、汽车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领域;发起人也扩展到城商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小贷信贷公司、邮储银行等,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0多家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其中发行过产品的有19家。2015年,信托公司应当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进一步发挥主动性,使信托公司可以成为名符其实的受托人和发行人,并借此有利时机,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信托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来源。

第三、证券投资类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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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末,证券投资类信托规模1.85万亿元,占比近14%,较2013年末证券投资类信托10%的占比有较大幅度增长。这应该与2014年下半年以来,证券市场回暖有一定关系。

在传统的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类信托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处于转折关口的信托业应当抓住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与渐趋繁荣带来的机遇,有所作为,这对在证券投资领域有一定经验积累的信托公司来说更应如此。

证券投资类信托规模可能会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也面临较大的风险,信托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加以防范。

中国信托行业主要发展趋势分析

中投顾问《2016-2020年中国信托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未来中国信托行业主要几点发展趋势:

一、“私募债性融资”仍将是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类型

信托行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质疑。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行业之所以能发展到现在之规模,是与资金端与项目端的现实需求分不开的。

从资金端来说,客户对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固定收益信托,有着较为强烈的资产配置需求。从客户资产配置的图谱分析,固定收益产品也应在资产配置中占据主要比重。

从项目端来说,国内各行业具有巨大的债性融资需求。

从信托公司自身来说,信托公司对于“私募债性融资”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客户、项目资源。

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私募债性融资”及固定收益信托,仍将是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类型。

二、信托产品兑付“常态化”或将成为现实

在2014年末,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监管层明确指出,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意义在于构建机构违约“安全网”,其对稳定信托行业具有其重要意义。

但也有舆论认为,这是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进一步强化。并将信托业保障基金描绘为“兜底基金”。应该说,这是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最大误读。

长期以来,将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混淆,已经成为困扰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刚性兑付”,即信托公司应尽全力确保信托产品兑付。并有人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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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出了一条产品违约即为信托公司违约、信托公司为了避免违约即应该进行刚性兑付、如信托公司资金不足即应该申请股东或信托业保障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的“刚性兑付”线路图。这样的臆想,实际上是对信托公司违约与信托产品违约的严重混淆。

出现“刚性兑付”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业机构违约“安全网”尚未健全。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模糊。信托公司担心由于信托产品违约引发机构违约,所以被迫采取自有资金接盘等措施。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对于完善信托机构违约“安全网”发挥了关键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厘清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是信托行业成熟的重要标志。而责任清晰则是实现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清晰化的关键。

对于厘清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虽然监管层已经明确:如果卖者(信托公司)已经履职尽责,出现的风险都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卖者(信托公司)未充分尽责的情况下,将由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相关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何为“充分尽责”?如何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去清晰界定“充分尽责”?则是信托业保障基金成立之后,仍然困扰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监管层拟出台《信托公司尽职指引》。应该说,这对于实现信托行业操作层面的制度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大胆预测的是,在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机构违约与产品违约界限相对清晰之后,信托产品兑付或将实现“常态化”。

三、“项目融资类”银行理财产品或将对信托产品构成冲击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4年年末,监管层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等。

银行目前所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在预期收益率方面不占优势,导致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只能通过代理推介信托产品及其他产品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如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的项目融资类产品,能够在产品创新与产品收益率方面有所突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很显然,这会对集合信托计划构成冲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产融资等银行信贷投向限制领域,银行理财产品由于合规限制等原因,大规模介入难以成为现实。也就是说,房地产融资等银行信贷投向限制领域,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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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托计划留有一席之地。但在工商企业融资等其他领域,项目融资类产品或对集合信托计划构成一定冲击。

四、信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富中心及直销队伍建设

应该说在2014年,各家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加强财富中心与信托产品直销队伍的建设。 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首先是由于爆发多起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兑付风险,银行加强了对代理推介信托产品的管理。其次是,信托公司意识到建立自身客户资源的重要性。这都促使各家信托公司深刻感受到加强信托产品直销的重要性。并因此布设网点、招兵买马,加强财富中心与直销队伍建设。

但是,财富中心与直销队伍建设,也对信托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这会增大信托公司的费用投入。这种投入包括场地、人员等方面。其次,由于高净值客户集中分布于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各家信托公司不约而同地均加大了对上述地区的布点与投入。行业竞争加剧。

财富中心与直销队伍建设,对信托公司的最大挑战则是会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形成倒逼。信托公司“从客户财富管理角度去开发产品”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保持信托产品发行的连续性、让客户的资金闲置降低到最低程度,产品多元化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以保证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些这都对习惯于发行单项目产品、习惯于从融资方角度开发产品的信托公司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

可以预测的是,随着各家信托公司财富中心建设以及直销队伍的扩大,如果信托公司不能随之实现产品开发模式及公司管理方式的创新与跟进,则有可能由于过度竞争,反而导致客户及直销队伍流失。

故此,加强信托产品直销,并非仅仅是扩充直销队伍这么简单,而应该是在公司管理、产品开发、产品发行等各个方面随之进行调整与创新。

五、家族财富信托等创新领域难以实现较为理想的盈利

2014年,由于固定收益信托的兑付风险,各家信托公司均深切感受到固定收益信托的兑付压力及管理压力。事务管理型信托由于没有资金兑付压力,而成为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方向之一。

事务管理型信托的转型方向主要包括:家族财富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公益信托等。而这也成为监管层的鼓励方向。

但由于国内现有法律制度下,信托在避税、破产隔离等方面的价值尚难确定。消费信托和土地流转信托等业务,信托公司收费水平较低。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难以实现较为理想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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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增长点

2014年,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来说,影响更为深远的是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最为成熟的领域即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改变现有银行的经营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银行的常态业务。

由于银行信贷资产的巨大规模,即使只有部分信贷资产需要证券化,其规模也是惊人的。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资产证券化或将对信托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有部分信托公司深耕多年,有着一定的积累,具备一定的业务优势。

故此,虽然目前由于收费水平较低等原因,资产证券化被部分信托公司视为“鸡肋业务”,而未给予足够重视。但从发展前景分析,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增长点,这是应该关注的。

七、传统业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深耕与细化

2015年,对于各家信托公司来说,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去准确理解“创新”。

回顾过去,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读为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由于被这种思维所支配,同时也由于经验不足及行业理解不透,信托行业在矿产能源信托及艺术品信托等领域,都付出了巨额学费及代价。

同样,由于被这种思维所支配,信托行业诸多人士,在2015年都面临“无业务可做”的窘境。

究其原因,对于行业理解不深、认识不透,难以把握大行业中的细分行业及细分市场机会,这都是2015年各家信托公司遇到的现实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托公司在2015年,面临的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完成“信息与资金搬运”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房地产、政府融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进行深耕细作,把握细分市场机会的问题。

例如,在房地产领域,除了一线城市之外,二三线城市的哪些地区和项目,仍然会有市场机会?如何在政府信用背书退出之后,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机会?这都是值得思考的。

部分管理粗放、行业经验不足的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将会被淘汰。而以虔诚的态度,深入一线,深入学习,能够精准把握房地产、政府融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市场机会,这样的“资产管理型”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将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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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二)
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现状和新思路

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现状和新思路

金融05A 2023405A32 张思琦

关键字:信托业务 新思路

摘要:从回顾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开始,指出我国目前信托业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信托业的一种可供将来参照的发展模式-信托业兼营银行业,并从产权的角度提出我国信托公司也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并适当的引入民间资本入股或组建新的信托公司,既有利于提高效率又有利于防止新的市场垄断。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简短历史回顾

(一)旧中国的民营和官办信托

1、旧中国民营信托业的产生及主要业务

近代我国最早的信托业务是以银行兼办信托业务的形式出现的。专业的信托公司成立于1921年。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卷土重来,国内战乱频繁。社会游资苦无出路,资本主义国家的信托公司就进入我国,并成为中国金融业中新兴起的一个行业。

旧中国的信托机构及其业务,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银行法》中第六章信托公司规定:“凡以信托方式收受运用或经理款项及财产者为信托公司”(第83条),该法第85条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如下规定:“①管理财产;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之财产监护人;⑤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财产及受任为破产管理人;⑥收受信托款项及存款;⑦办理信托投资;⑧代理发行或承募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⑨承受抵押或管理公债、库券、公司债及股票;⑩代理公司股票事务及经理公司债及其券担保品之基金;(1

1)代理不动产孳息收付事项;(12)代理保险; (13)管理寿险债权及养老金、抚恤金等分期收付”。

2、旧中国官办信托业

旧中国官办信托机构有三类:一是地方政府拨款兴办的,如上海的兴业信托社;二是属于官资本“四行二局一库”系统的专业信托结构,如中央信托局;三是其他官僚资本银行设立的信托部。

(二)建国初期的信托业

建国前,信托业中属于官僚资本系统的机构,在其所在地区解放时,被当地政府接管清理。以上海为中心的民营信托业,则随着国家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首先是少数资力不足而又缺乏正常经营基础的机构被淘汰,其余经过整顿,逐步纳入上海私营金融业“联营”或“联营”集团,继续营业。到1952年12月,这些私营金融业“联营”或“联营”集团同60家银行、钱庄一起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合并成为“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至此,就不再有专业信托公司存在了。

在整顿、改造民营信托业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分行设立了信托部。他们借鉴旧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做法,开始承办若干信托业务项目。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49年11月成立信托部,其开办的业务有:房地产业务、运输业务、仓库业务、出租保管箱业务、代购代销和保险代理业务。

以银行信托部形式办理上述业务,是为适应当时上海市场的传统习惯和实际需要。但为期不久,就于1951年9月份起陆续缩减业务项目,直至全部停办,信托部也就撤并结束。此外,少数省市曾由地方通过各种集资渠道开办投资公司,但这些公司存在的时间也很短暂,不久后停业。新中国的信托投资事业就从那时起中断了。

(三)改革开放后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

信托业务的恢复,开始于1979年末到1980年初这一期间。当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趋向活跃,对外经济交往也日益频繁,出现了资金横向融通的需要。有些地区和部门为谋求资金融通,自发筹办和设立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银行系统为了搞活金融,支持经济改革,亦在上海和浙江嘉兴试办信托。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先后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于自系统内陆续办起信托业务,支持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发展,并引导社会借贷活动,使之纳入银行信用轨道。于是,信托投资事业重新作为社会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得以恢复 与发展。但在恢复过程中,也出现了地方所办的信托投资机构以信托名义为地方建设项目集资投资的问题。其结果是造成了资金分散,并冲击了计划内的基本建设,不利于金融的宏观控制。为此,国家于1983年起,对这些信托投资机构作了清理整顿,并规定信托事业应以“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为主要业务,由银行经办。信托事业以此作为一个新的起点,而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后的十几年中,由于信托公司的定位不明,以及中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信托公司在证券、房地产投资、期货投资、银行业务、各类代理业务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随着中国经济的起落,信托公司在宏观经济的调整中受到了五次大的整顿,尤其重要的是第四次整顿和第五次整顿。第四次整顿中,由于中国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中期开始在金融业中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的分业管理,商业银行必须和所投资的信托公司脱钩。于是,商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纷纷转让给其它企业,商业银行以下属信托部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同时也进行了清理。在这过程中,一些问题严重、资不抵债的信托公司如中农信、中银信托、中创 公司被关闭。在仅仅进行股东资格的变更之后,整顿后的信托公司又重新起航,业务范围依然没有改变。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信托公司尤其是从事涉外业务的信托公司经营环境骤然恶化,出现了多家作为省级对外窗口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使信托业的各种问题更加深刻地暴露出来。1997年底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信托公司再次进行整顿,这就是所谓的信托公司第五次整顿,1998年6月广东国投的关闭,使这次整顿进一步加速。

信托业的第五次整顿,与前四次整顿有极大的不同,第五次整顿不仅是机构上的整顿,更重要的是业务定位上的明确。经过整顿,全国信托公司总数由98年底的260多家大幅缩减,至2002年底,通过人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仅剩下约50家,大批的信托公司被关闭、被合并、或转成实业公司。

二、我国目前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进入2002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也渐趋完善,这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但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毕竟时间短,发展不成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不明确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份合同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1314号〕《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对任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该通知还规定“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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